新三板上市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备忘录-律所出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致:XX有限公司
自:XX律师事务所
日期:20XX年X月X日
关于XX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备忘录
敬启者:
一、基本情况
XX有限公司(“XX”或“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且计划申请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2016年5月,XX进行重组,股东由X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XX。
本次重组前后的股权结构对比情况详见附件。
2016年7月6日,XX、X证券、XX会计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就XX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议。
本所律师留意到,在本次重组前后,XX的股权结构及治理结构已发生一定变化,具体表现为:
在股权比例方面,XX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下降为31.82%,XX持股比例上不占优势。
第一大股东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第二大股东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相差变为3.58%,且全体股东持股比例均为10%以上。
在董事选任方面,公司董事会五名董事中,XX仅占一席,除XX外,X、三名董事均为第三大股东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同时,XX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XX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XX担任公司总经理。
XX未能控制董事会。
根据与公司的沟通,XX有意通过定向增发引入投资者,这将进一步稀释XX实际控制的股权比例。
二、对策建议
鉴于IPO对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和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意愿,为巩固XX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我们建议:
首先,由XX实际控制的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一致行动人》;
其次,若公司增资引入投资者,建议由XX担任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或参与增资以增强其对公司控制权。
三、关注事项
根据与公司的沟通,2016年5月,公司董事会由3名董事变更为5名董事,仅XX未发生变更,监事亦发生变更。
鉴于IPO要求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将就XX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相关问题与公司保持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