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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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融资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区签署。
甲方(出租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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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人):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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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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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4)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4)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6)
第二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6)
第三条乙方声明和保证 (6)
第四条特别声明 (7)
第三章租赁物 (8)
第五条租赁物 (8)
第六条租赁物的购买 (8)
第七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10)
第八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13)
第九条租赁物的使用、装修、维修(包括大修)、保养和税费 (14)
第十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15)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保险 (17)
第十二条索赔 (18)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9)
第四章租前息/租金及其支付 (20)
第十四条租前息/租金 (20)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和租赁手续费 (23)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项目监管 (24)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 (24)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 (24)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5)
第十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5)
第十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5)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及提前终止 (25)
第二十条合同的变更 (25)
第二十一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26)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提前终止 (26)
第二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 (27)
第八章合同担保 (28)
第二十四条担保方式 (28)
第九章违约责任 (29)
第二十五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29)
第二十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29)
第二十七条租赁物的处理 (32)
第二十八条重大变故的处理 (33)
第十章附则 (35)
第二十九条权利的行使 (35)
第三十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35)
第三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35)
第三十二条不可抗力 (36)
第三十三条合同附件 (36)
第三十六条其他约定 (37)
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38)
附件二:租金支付概算表(格式) (39)
附件三:实际租金支付表(格式) (42)
附件四:租前息/租金调整通知书(格式) (44)
附件五:租前息/租金支付通知书(格式) (45)
附件六:所有权转移证书(承租人致出租人,格式) (46)
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出租人致承租人,格式) (47)
附件八: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格式) (48)
附件九:补足租赁保证金通知书 (49)
附件十:付款通知书 (50)
附件十一:收款证明 (51)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签署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无条件解约。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
1.1 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相关词汇定义如下:
(1)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相关资产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资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2)原供货人:指根据原供货合同约定应当向乙方履行供货义务的供货方、施工方或建造方等,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者负责对租赁物所涉及项目进行采购、设计、施工等的总承包方或承包方;
(3)原供货合同:指乙方为取得租赁物而签署的购买合同、建造合同、施工合同等,包括该等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文件;
(4)起租日:指甲方向乙方计收租金的起始日;
(5)租前期:是指自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始至起租日(不含)止的期间;
(6)租赁期限:是指自起租日起至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为止的期间;
(7)合同期限: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8)租赁利率:指根据租赁成本计算租前息、租金所适用的利率;
(9)租赁成本:指甲方和乙方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根据本合同或双方另行约定应当计入租赁成本的款项。
(10)租金:指乙方因承租租赁物,而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
(11)租前息:是指租前期内,乙方就租赁成本按照租赁利率计算向甲方支付的利息;
(12)租前息/租金支付日: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甲方支付每期租前息/租金的日期。
该日期为租前息/租金实际到达甲方收款账户的日期,而非
乙方汇出租前息/租金的日期。
租前息/租金支付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3)违约事件:指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14)保险: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15)保险赔偿金:是指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款项;
(16)工作日:是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日子,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除前述情况以外的星期六、星期天);
(17)贷款基准利率: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8)留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乙方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应向甲方支付的租赁物价款;
(19)约定损失赔偿金:指甲方与乙方约定,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形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约定损失赔偿金=剩余租赁成本×(1+【】%);
(20)“全损”指构成租赁物全部损失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a)租赁物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租赁物的任何损坏);
b)由于租赁物被损毁或损害而无法修复导致的租赁物的损失或无法使用;
c)由于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非本合同双方原因使得承租人连续三十(30)日无法使用租赁物。
(21)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22)法律法规: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批复等;
(23)相关政府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本次融资租赁项目及所属合同行使审批、登记等权力的各政府机构。
1.2 释义
(1)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2)“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3)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
律文件经不时修订、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4)“税费”包括由税务或其他政府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款、收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罚款。
1.3 本合同的目录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索引及查阅之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1.4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的用语包括其各自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及本合同所允许的受让人。
1.5 甲乙双方理解:本合同所述的“产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述的“所有权”具有相同含义。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2.1甲方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2甲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符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且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
2.3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文件和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是复印件,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4 鉴于租赁物原为乙方所有,且由乙方实际占有、使用,乙方完全知悉租赁物的状况,甲方对租赁物及原供货人的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乙方取得盈利,原供货人的信用、资产状况、生产技术能力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5甲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附表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三条乙方声明和保证
3.1 乙方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3.2 乙方签订本合同已取得了相应的内部授权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已依法办妥一切必要手续,符合乙方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且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
3.3 乙方使用租赁物未超出相关政府及职能部门授权的范围,且用于合法和
约定的目的和用途。
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3.4 乙方如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尽量避免上述事项对甲方及本合同的履行造成不利影响。
3.5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如果所提交的是复印件,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单笔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10%(含)和/或累计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50%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乙方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甲方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3.6 在履行完本合同项下义务前,乙方拟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并购、变更法人性质、合并、分立、关闭、解散、停业、停产、转让或质押其所有或实质性资产/权利等甲方认为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均需在做出决定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3.7 在向甲方转让租赁物前,乙方拥有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并有权向甲方转让;乙方保证租赁物在转让时不存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形,未转让给第三方且不受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等)的约束;乙方保证其与其他第三方的任何合同及权利、义务皆不影响本合同执行的有效性。
3.8 如果甲方有再融资需求,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与资金提供方之间的相关工作,并应其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3.9乙方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附表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四条特别声明
4.1担保人保证其具有合格的担保能力,并就本合同债权做出的担保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4.2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责任、免
除责任的条款已由甲方和乙方向对方详细说明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并非一方格式条款,不存在强制和胁迫的情形,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能够完整准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文及其附件的内容,且不存在任何歧义。
第三章租赁物
第五条租赁物
5.1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甲方从乙方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依约向甲方支付租前息/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
5.2租赁物、租赁物面积及用途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情况表》,包括安装在租赁物上的门窗、电梯、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用电设备、供暖设备、用水设备、通讯设备等一切设备、设施,该等设备、设施均为租赁物的从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5.3租赁物的具体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乙方提供并认可,并未依赖甲方的技能和判断,也未受到甲方的任何影响或干涉。
乙方对租赁物的选择和租赁物所有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租赁物的购买
6.1租赁物由甲方向乙方购买。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以下第【】项相关文件(“相关审查文件”):
(1)乙方内部及外部有权部门同意本合同项下交易的内部及外部授权文件及其他与双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有关的批准或授权文件;
(2)租赁物所投入项目的全部批准文件;
(3)所有租赁物的原供货合同、发票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4)租赁物评估报告;
(5)符合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的租赁物保险已经生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原件;
(6)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如乙方提供的上述相关审查文件为复印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原件进行
核对,并应当加盖乙方公章。
乙方暂时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经甲方同意,甲方保留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原件进行核实的权利。
乙方拒不提供的,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违约。
6.2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元(小写:¥【】)。
除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外,甲方不对租赁物的购买承担任何价款或费用,且不影响甲方取得全部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
6.3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
(1)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方、乙方之间或与其他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保理人)之间已签署完毕本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法律文件均已生效且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
(2)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提交的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相关审查文件以及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
(3)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的担保文件以及担保权已经生效,且甲方已经收到担保人提供的其有权机构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批准或授权文件;若甲方授权乙方将租赁物抵押给乙方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的,甲方已收到该等有效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4)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完整且无重大误导性的;
(5)甲方已经收到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十);
(6)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支付的首付款、租赁保证金、租赁手续费等款项(如有);
(7)甲方付款时国家财税、金融政策或政府对金融行业的资金监管措施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未发生明显变化,市场融资成本未明显提高;
(8)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交易条件或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毕。
6.4乙方指定的收款方为【】,收款方用于接收甲方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督促收款方向甲方出具
收款证明(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十一),且乙方应在该证明上加盖乙方公章以示确认。
6.5双方确认,前款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仅为甲方的利益而设置,甲方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在付款前暂时放弃部分先决条件。
尽管有前述约定,无论任何情况,甲方有权在付款后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以促成付款条件的满足,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促成付款条件的满足;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促成付款条件的满足,构成本合同下乙方的违约。
6.6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由于开展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交易而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的企业所得税。
除前述约定外,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运输、出租、使用、更换、留购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和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登记费、物业管理费、采暖费、水电煤气费、测量费、专项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及其他必须支付的税费、费用),均由乙方实际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影响甲方对全部租赁物的完整的所有权。
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化或我国有关税种、税率变更、政府机构要求等因素,使得甲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增加的额外税费以及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于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实际承担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如甲方先行垫付或先行支付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和支付凭证后三(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款项无条件支付给甲方;乙方拒绝支付的,甲方有权就该等款项加收逾期利息。
本款项下乙方的支付义务在本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时仍然有效。
6.7甲方与乙方特此约定,乙方仅能将甲方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用于租赁物的购买及租赁物所在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等,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七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7.1自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收款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向甲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六)。
如确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自甲乙双方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物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在租赁期间及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将租赁物销售、
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变更手续时,如需签署相关文件的,乙方应予以配合),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甲方,并及时办理完毕租赁物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产生的税款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影响甲方对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
甲方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现在或将来添附于租赁物的附属装置、物品和设施,即使这些部分系乙方另作添加,添加部分的所有权亦免费转归甲方所有。
7.2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乙方均不得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使他人合理认为乙方为所有权人的事件发生。
无论乙方是否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于租赁期限届满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及全部租赁债务清偿完毕前,乙方不得以租赁物所有人或未来所有人等身份就租赁物签订任何文件或出具任何承诺或为任何其他处分行为。
7.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进行登记和公示,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租赁物还应当办理其他相应登记或手续的,乙方应当负责办理该等登记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登记、备案、年度检查等。
以上登记手续并非所有权转移的必须程序和生效程序。
本合同签订时,若受限于法律法规或登记系统的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不影响甲方为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的事实。
本合同期限内一旦可以实现对租赁物的权属登记,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通知和要求无条件办理租赁物的权属登记。
乙方承担与本款上述登记或手续相关的所有费用,上述登记或手续不影响甲方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若因乙方怠于办理或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违约,由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费用的,均由乙方承担。
7.4甲方有权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印刷“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承租人应当保证前述“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不被遮挡、毁损、
涂改,发生租赁物上的“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被遮挡、涂改、脱落的,承租人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出租人予以恢复。
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
经甲方要求,乙方应配合在所有租赁物的原供货合同、发票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上加盖甲方制作的包括“融资租赁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所有权人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表述内容的融资租赁交易戳记。
7.5如任何第三人由于非甲方原因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概由乙方负责,且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如果由于本条款前述原因导致甲方被索赔或被起诉等,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发生本款前述情形的,不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
7.6在本合同期内,除非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有下列任何一项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
(1)转让、出售、转租、出借或移交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2)将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投资给第三人或作为合作条件与第三人合作;
(3)将租赁物所涉及项目收费权(如有)进行质押,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允许他人使用租赁物,或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用途;
(5)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大修、改造、添附或更换附属设备/设施、装置、服务、软件等降低或减少租赁物价值;通过改变、更换或其他方式减损租赁物的现值或残值、可使用寿命、效用或租赁物初始预设功能;
(6)掩盖、销毁或清除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租赁物上设置的体现甲方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
(7)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他人合理认为乙方为所有权人;
(8)将租赁物作为乙方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或在发生乙方破产情形时将租赁物纳入乙方的破产财产范畴;
(9)其他任何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
7.7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不改变甲方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