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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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第二条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各科室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办结时限办理。

第三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来机关办事的群众,承办人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材料,在承办过程中要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受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耐心解释清楚。

第四条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被来访、来电最先询问的本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详细解答,认真办理;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告知询问者需找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工作制度。上岗要着装整洁、讲究仪表、礼貌、文明用语,热情接待来访者和办事群众。上岗时在去向牌上标示去向方便群众监督和办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没有实行离岗告示的,严格执行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要让群众和来局办事人员少跑机关,少花时间,少耗精力,立等可办,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在执行公务时,态度粗暴恶劣,言行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文明办事,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七条凡违反上述承诺没有按办事时限办完手续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

第八条故意刁难,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节轻微的,除给予效能告诫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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