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后的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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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后的合同谈判
篇一:门窗幕墙“招投标”后的合同谈判,必修“心法
总决”
门窗幕墙“招投标”后的合同谈判,必修“心法总决”
【门窗幕墙】建筑幕墙工程在与对手进行激烈的招投标竞争过程后,赢得了中标资格,小编告诉你这仅仅是走完了建筑幕墙工程过程的“行百里者半九十”,接下来要面对的
既是繁复又亦扯皮的合同谈判阶段。
许多在招标、投标时不想说清或无法定量的内容和价格,都要在合同谈判时,准确陈述。
企业想要取得理想的利润效益,在工程承包合同的谈判和预算的核对谈判,是关键一环。
利益是谈判的核心
谈判回合是双方较力过程
小编整理了一套内功心法,姑且称之为建筑幕墙工程谈判“心法总诀”,供诸位习之。
第一句口诀>>全面掌握知识,提高应变能力
一个优秀的合同预算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丰富的基础知识,应在合同及预算谈判技巧上,提高自身应变能力,在掌握各种学科知识上下工夫,以争取在谈判中核对自如、思路敏捷、反映机智,立于谈判先手。
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做到心中有数,能给以满意的解释,给人以说服力。
因此,要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充实自身,提高水平。
不论从口才、心理学、洞察能力上,都应该有一定的能力。
当然,建筑施工、技术材料、各种法规、内外部环境,也应充分了解。
做到准备充足,有备而来,才能掌握合同、预算谈判的主动权。
第二句口诀>>熟悉谈判技巧,掌握谈判策略
在以往的建筑幕墙工程合同,预算谈判实例中,一般来说谁的知识面宽,谁的谈判策略运用得当,谁就能在工程合同及预结算中,做到游刃有余,掌握主动权。
1.让对方先开口
让对方先表明所有要求,你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并隐藏住自己的观点,拿对方提出的重要问题做交涉,争取他让步。
如果愿意也可以在较少的问题,做一些让步,以获得对方心理上的平衡,但不能轻易让对方获得。
不要让步太快,因为他等得愈久,就愈加珍惜,也不要做无谓的让步,每次让步都要从对方那儿获得更多的益处。
有时不妨作些对你没
有
任何损失的让步,如"这件事我会考虑一下的"这也是一种让步,让对方从心理上有所缓解,或给对方留下余念。
在谈判桌上,双方各自代表本公司的利益。
如果感觉有必要说"不",就应该勇敢地提出来,只要你说的有道理,会使对方相信你说"不"是认真的。
必须始终保持全局有利的总体观念。
记住自己的每个让步都是你利润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些让步想反悔,也不要不好意思,因为那样也会给对方造成一种到底线的印象,一切谈判在没有签字之前,都可以重新再来。
第三句口诀>>说服对方,自己要有谱
诱导对方,说服对方的方法技巧,要抓住对方的心理动态,先说什么,再说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要心里有谱。
不要因为说错一句话,而前功尽弃,在谈判的开始阶段,一般尽量先讨论些容易解决的问题,不要一开始气氛紧张,不利于解决问题。
1.用互惠互利说服对方
在谈判中,强调对方许多有利的因素,激发对方在自身利益认同的基础上接纳你的意见和建议。
在定额定价上意见相左,互相猜疑,
达不成协议是常见的事,
要想成功,就要拿出让对手信服的依据,但绝对不要攻
击对手,伤对方的自尊,这样反而达不到目的。
2.用谦虚有理说服对方
在谈判中,总会各种情况产生。
双方都会极力克服对方的反对意见,但这需要以正当的理由去说服对方,让对方觉得有道理。
若对方提出建议,你要认真去听,并要复述对方的建议或记笔记,表示尊重。
然后,根据你所掌握的情况,再据理力争,让对方充分了解实情,用详实的数据、资料,去说服对方,比用空洞的语言更能打动人心。
第四句口诀>>好的口才,也是资本
谈判中,善于倾听,善于表述,都是口才的展示。
用心找出对方的价值,适当地加以肯定,是获得对手好感的一大绝招。
切忌自己口若悬河,让对方插不上嘴。
在适当的时候,表述你的意见,才是正确的谈话方式,也是合同、预算谈判中的重要方法。
来源:大猫网
篇二:招标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
[提问]
1.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中)标人之间是否应该进行谈判?
2.本案例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双方如何解决比较合理?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中)标人之间是否应该进行谈判?
1.谈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十分重
要的问题
谈判是签订合同的前奏。
谈判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同的履行,谈判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
根据法律的以上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在确定中标人前,法律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①《合同法》第30条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超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①进行谈判”,换言之,法律并未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
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之外的内容进行谈判。
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这实际上也是一种
谈判。
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或多或少总会存在一些在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没有包括(或有不同认识)的内容需要交换意见、需要协商,并以书面方式固定下来,订立书面合同的过程也是谈判的过程。
因此可见,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也存在谈判情况,并且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为界分成两个阶段—确定中标人之前的谈判和订立书面合同的谈判,或称决标之前的谈判和决标之后的谈判,只是招标投标订立合同的谈判与一般订立合同谈判相比,法律规定了更多的限制条件而已。
因此,我们有必要先认识一下“谈判”。
2.谈判的含义
辞书对谈判的解释是:有关方面在一起相互通报或协商以便对某重大问题找出解决办法,或通过讨论对某事取得某种程度的一致或妥协的行为或过程。
美国谈判学会主席尼尔伦伯格1968年在他的名著《谈判的艺术》中对谈判赋予的定义是:
“只要人们为了改变相互关系而交换观点,或为某种目的企求取得一致并进行磋商,即是谈判”。
他认为,一场成功的谈判,对每一方来说都是有限的胜利者。
他把谈判看作是一个“合作的利己主义的”过程。
英国谈判学家马什长期以来从事谈判策略以及谈判的
数学与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
他于1971年在《合同谈判手册》一书中给谈判下的定义是:“所谓谈判是指有关各方为了自身的目的,在一项涉及各方利益的事务中进行磋商,并通过调整各自提出的条件,最终达成一项各方较为满意的协议这样一个不断协调的过程”。
按照马什的观点,整个谈判是一个“过程”。
哈佛大学谈判培训中心主任、国际问题分析研究所所长霍沃德·雷法不主张对谈判下精确的定义,他认为,谈判即具艺术性,又具科学性,对谈判的某些概念,只需作大致的框定,模糊才显得科学。
在人们对谈判领域还缺乏深入系统的认识之前,及早地过于清晰地界定谈判的某些概念,反倒容易束缚谈判学的发展和完善。
雷法认为的谈判具有科学性,是指对谈判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艺术性是指社交的技巧,信任他人、说服他人并为他人所信赖的能力,巧妙地应用各种谈判手段的能力,以及知道何时和如何运用这些能力的智慧。
自从人类有了社会交往,就有了谈判,谈判有着悠久的历史。
谈判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它汇集军事、外交、政治、经济、法律、科技、贸易、管理、文学、艺术、演讲、心理学等各种学科的知识自成一门学科—谈判学。
谈判学认为,谈判具有如下性质:
(l)谈判是人的行为。
谈判这一人的行为性质,对于谈
判各方来说,既可以成为一种动力,也可以成为一种阻力。
(2)谈判是满足需要、获取利益的行为。
但是,谈判任何一方的需要都必须从与对方的合作中或从对方承诺的某
种行为中才能得到满足。
(3)谈判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沟通行为。
谈判各方需要的满足在相互沟通中实现。
谈判各方的沟通包括两个方面:利益沟通和信息沟通。
利益沟通,即达成协议,求得双方利益的一致或互补,这是谈判的目的和本质。
利益沟通必须以信息沟通为前提条件。
相互沟通做来十分不易,其障碍之一在于,谈判各方所处的地位和环境不同,因而看问题的观点和方法相异。
扫除这一障碍的关键是全面地搜集信息,客观地分析事实,设身处地地从对方的角度去观察、思考。
3.谈判的原则
(l)客观性原则
要求谈判人全面搜集信息材料;客观分析信息材料;寻
求客观标准,如法律规定、国际惯
例等;不屈从压力,只服从事实和真理。
(2)求同存异的原则
谈判的前提是各方需要和利益的不同,但谈判的目的不是扩大分歧,而是弥合分歧,使各方成为谋求共同利益、解决问题的伙伴。
(3)公平竞争的原则
谈判是为了谋求一致,需要合作,但合作并不排斥竞争。
要做到公平竞争,首先各方地位一律平等;其二,标准要公平。
这个标准不应以一方认定的标准判断,而应以各方都认同的标准为标准;其三,给人以选择机会,即从各自提出的
众多方案中筛选出最优的方案—最大限度满足各方需要的
方案,没有选择就无从谈判;其四,协议公平。
尼尔伦伯格
认为“谈判获得成功的基本哲理是:每方都是胜者”,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双赢”。
只有公平的协议,才能保证协议的真
正履行。
强权之下达成的不平等协议是没有持久约束力的。
(4)妥协互补原则
所谓妥协就是用让步的方法避免冲突或争执。
但妥协不是目的,而是求得利益互补,在谈判中会出现许多僵局,而唯有某种妥协才能打破僵局,使谈判得以继续,直至协议达成。
至于妥协,有根本妥协和非根本妥协之分。
谈判各方的利益都不是单一的,这表现在谈判方案的多项条款中,其中某些主要条款必须是志在必得,不得放弃的,妥协只能在非根本利益上的条款体现,有时即使谈判破裂也在所不惜,因为这时在非根本利益上得到补偿,也不足以弥补根本的损失。
所以,谈判前,各方都必须明确自己的根本利益。
(5)依法谈判的原则
国与国之间的谈判要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国内商务谈判,自然应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谈判
决标前的谈判主要进行两方面的谈判:技术性谈判(也
叫技术答辩)和经济性谈判(主要是价格问题)。
在国际招标活动中,有时在决标前的谈判中允许招标人提出压价的要求;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我国国内项目的招标活动中,开标后不许压低标价,但在付款条件、付款期限、贷款和利率,以及外汇比率等方面是可以谈判的。
决标前的谈判在招标人一方是通过评标委员会来完成的。
这一阶段谈判要达到的目的,在招标人方面,一是进一步了解和审查候选中标单位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靠,以及准备投入的力量是否足够雄厚,能否保证质量和进度;二是进一步审核报价,并在付款条件、付款期限及其他优惠条件等方面取得候选中标单位的承诺。
在候选中标单位方面,则是力求使自己成为中标人,并以尽可能有利的条件签订合同。
同时,候选中标单
位还可以探询招标人的意图,投其所好,以许诺不涉及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改变的优惠条件,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争取最后中标。
决标后谈判的目的是将双方在此以前达成的协议具体
化和条理化,对全部合同条款予以法律认证,为签署合同协议完成最后的准备工作。
决标后的谈判一般来讲会涉及合同的商务和技术的所有条款,下面是可能涉及的主要内容:
(l)承包内容和范围的确认;
(2)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案;
(3)价格调整条款;
(4)合同款支付方式;
(5)工期和维修期;
(6)争端的解决;
(7)其他有关改善合同条款的问题。
当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或争议也可能形成
双方谈判的局面,但一般来说,这时合同已经形成,要解决
的问题往往是局部的或非根本性的,可以通过对合同的解释
或借助第三方力量来解决。
本案例中涉及的几个问题双方如何解决比较合理?
关于合同价格问题,我们认为采用如下处理方式比较合
适:
双方按照中标单位的承诺,总承包价以2月25日报价
为基础下浮4.9%。
作为总价包干签订合同。
由于三大材由建设方组织实物供应,中标单位也同意,
那么,双方应按照公平原则,谈判解决建设方供应的三大材
的结算价格问题。
一般可按如下方式处理:以为本工程购入
材料的原始票据为计算依据,若建设方供应价格高于中标单
位投标文件中相应材料价格,其差价应由建设方承担;若低
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相应材料价格,扣除中标单位保管费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