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

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力为驱动,具有两个或者三个车轮,能够人力骑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便捷、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生产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规定,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销售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登记与通行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悬挂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在机动车道行驶、逆行、载人、载物。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停放地点停放,不得在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公共场所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地方停放。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器和电池,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十四条充电时,应当确保充电器、电池、电动自行车等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维修与回收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或者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解、改装。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报废回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不得随意丢弃、焚烧。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文件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技术要求
2.1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车辆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2.2 电动自行车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功率不得超过400瓦。
2.3 电动自行车应安装铃、制动器、反光镜等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电动自行车驾驶管理
3.1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持有相应驾驶证件。
3.2 禁止无证驾驶、酗酒后驾驶和超员载人。
3.3 遵守交通信号和规则,不得穿行、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四、停放管理
4.1 电动自行车停放应遵守当地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场所。
4.2 鼓励利用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位或公共停车场所停放。
五、监督管理
5.1 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保障道路通行有序。
5.2 违反本规范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6.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市民交通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成都市制定了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非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将车辆登记在相关机关,并取得车辆牌照。
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
2. 非机动车配备管理:非机动车应配备前后灯光、铃铛等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设备。
车辆上不能悬挂或滴漏杂物。
3. 非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非机动车驾驶人需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行车安全常识,并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如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4.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需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并严禁在人行道、机动车道等禁止停车的地方乱停乱放。
5. 非机动车行驶管理:非机动车应行驶在规定车道内,并保持与机动车、行人的安全距离。
禁止非机动车上路超员、追逐竞驶、逆行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市区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人力脚踏、电动或其它方式推动的车辆。
第三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均应依法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成都市范围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机动车进行执法监督。
第五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有责任保障交通安全,确保非机动车及行人安全。
第六条推动非机动车走向绿色环保和规范化管理是政府的责任,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力度,使其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适应城市交通的需要。
第二章注册登记与标牌第八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和加强三亚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高城市交通秩序,确保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范围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行驶与管理。
第二章行驶管理第三条注册登记所有在三亚市范围内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持有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第四条速度限制在三亚市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五条道路选择电动自行车应该在指定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如无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道上行驶。
进行交叉路口或者转弯时,应尽量遵守交通信号。
第三章交通安全第六条灯光装置电动自行车上应配备前后照明灯和转向灯,并且必须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行驶时,应使前后照明灯亮起。
第七条佩戴安全帽骑乘电动自行车的人员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确保头部安全。
第八条安全行车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九条罚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并可以按照情节轻重进行车辆暂扣或者处罚。
第十条宣传教育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引导他们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三亚市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相关部门需要配合执行,并及时反馈情况。
-_以上为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和补充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调整。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包括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2)》(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7号)且获得ccc认证的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2)》(国家标准公告2022年7号),未获得ccc认证的由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两轮车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六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一)拼装电动自行车;(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第八条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城市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2月11日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在内的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实施之前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可以依托居民自治、网格化管理、责任区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
各主管部门在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便捷、环保、经济的特点,迅速成为我国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激增,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如交通拥堵、事故频发、乱停乱放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任务1.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2.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3.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缓解交通拥堵。
4.提高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改善城市环境。
三、实施方案1.市场准入与产品质量监管(1)提高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要求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2)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3)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2.交通管理(1)制定电动自行车交通规则,明确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路线、速度限制等。
(2)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交通安全意识。
(3)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查酒驾、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停车管理(1)合理规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明显的标识。
(2)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管,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处罚。
(3)推广智能化停车管理,提高停车效率。
4.宣传与教育(1)加大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规范管理的认识。
(2)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3)加强与媒体的协作,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等形式,普及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知识。
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政策,明确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2)加大对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
2.组织保障(1)成立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
(2)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治理,保证门路交通安稳、通顺、有序,爱护门路交通介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门路交通安稳法》等司法、律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临盆、发卖、挂号、通行和停放治理。
本方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关心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相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巧前提》(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灵活车。
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跨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年夜于40千克(公斤),制动机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相符国度强迫性标准。
国度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相符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非灵活车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的引导,保证电动自行车等非灵活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工作与经济扶植和社会成长相适应。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门路交通安稳治理。
海口质量技巧监督治理部分(以下简称质监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干产品德量的监督治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工商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发卖市场的监督治理。
市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以下简称环保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收受接收处理的监督治理。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分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治理。
筹划、交通、扶植、价格、财务、园林绿化、教诲等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临盆、发卖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相符国度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目次治理。
相符国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发卖挂号目次》(以下简称《目次》)。
未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卖和上门路行驶。
列入《目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吊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门路行驶。
国度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司法、律例、规章关于非灵活车通行的规定。
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最新版】

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第三章登记第四章通行安全第五章停车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4篇)

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通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等。
第三条非机动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便利民众出行、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接受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非机动车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通管理机关的指挥和监督。
第六条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维护非机动车应有权益,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八条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信息的登记、非机动车基本信息的登记以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非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地点、时间和方式,由各地交通管理机关公告或者与邮政管理部门、业务受理地点等共同确定。
第十条非机动车应当悬挂或者粘贴非机动车号牌,号牌应当按照规定设有颜色、标志和编码。
第十一条持有非机动车号牌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享受非机动车道的通行权益。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号牌的来源和管理,由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制定并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号牌的申领和使用,按照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章安全标识第十四条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标识,包括前后灯光、反光条、警示牌等。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应当根据夜间道路交通流量、照明条件和环境等情况,在行驶时开启前后灯光。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正确使用反光条和反光器,以提高被其他车辆发现的能力。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速度,在必要时使用警示牌。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恶意损坏和撕毁安全标识,不得擅自更换或者涂改号牌。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安全标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驾驶行为规定第二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持有效证件驾驶,不得无证驾驶或者持无效证件驾驶。
2024年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2024年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维护的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者。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和踏助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泰州市将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和充电设施,推广电动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提升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和维护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者将予以处罚。
第二章行驶规定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车辆鸣喇叭和制动装置正常。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人行道或专用车道内行驶,严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牵引其他车辆或物品,不得携带危险品。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当的速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三章停放规定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在停车时应当选择规定的停车场进行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在人行道、车道、非机动车道、消防通道或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保证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不得妨碍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停放时应当按照规定借用泰州市电动自行车智能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非规定区域或长时间不移动的,相关部门有权进行移动、收取停车费用或罚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维护规定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定期更换电池,并按照规定丢弃旧电池,确保环境卫生和资源循环利用。
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1. 泰州市居民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超过60公斤,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2.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必须年满16岁以上,持有驾驶证或者其他相关证件。
3. 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必须穿着安全头盔,不得携带其他人员。
4. 电动自行车应当配备前后灯、刹车器、铃等安全装置,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5. 电动自行车不得载物超过车辆和道路承载能力,不得拉运非机动车辆。
6. 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外行驶。
7. 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距离,不与其他车辆争道行驶。
8.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停放时应保持道路畅通。
9.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罚款、暂扣驾照等处罚。
以上是泰州市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居民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第 1 页共 1 页。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根据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注册登记:所有电动车主都需要将车辆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车牌号码。
未注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 驾驶证要求:电动车主需要具备相应的驾驶执照或者驾驶证,未持有驾驶证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车。
3. 限速要求:电动车在市区内的道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超过此速度将被认定为违法行驶。
4. 路权分配:根据道路的类型和车辆种类的不同,电动车在部分道路上可能存在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
5. 交通违法处罚:电动车主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6. 充电设施要求:为了保障电动车主的正常使用,成都市鼓励建设充电设施,并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
请注意,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描述,具体的电动车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实际使用电动车时,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相关规定。
成都市电动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驶或停放在成都市范围内的电动车。
第三条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主要动力的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
第四条电动车的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电动车的注册与登记第五条凡在成都市行驶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和登记手续。
第六条电动车注册登记办法由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车的基本信息准确填写并提交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八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年检,并粘贴年检标志。
第三章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第九条电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信号规定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电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应当确保电动车的正常使用,定期检查和维护电动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和通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且符合相关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的电动自行车。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道路行驶管理;(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制并公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目录;(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电动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停放管理,查处占道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具体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章销售管理第六条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商应当持营业执照、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登记。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
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区销售。
第八条销售商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
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

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城市交通的发展,电动车因其便捷、经济、环保等特点,成为了越来越多人出行的选择。
然而,电动车的广泛使用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充电安全、违规行驶、车辆停放等。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规范电动车的使用,特制定以下电动车使用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区域内使用电动车的个人和单位。
二、电动车的定义和分类(一)电动车定义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的两轮、三轮或四轮车辆。
(二)分类1、电动自行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 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 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 400W。
2、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不超过 50km/h,电机功率在 400W至 4kW 之间。
3、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大于 50km/h,电机功率大于 4kW。
三、车辆登记和牌照管理1、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上牌,领取行驶证和牌照。
2、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购买交强险。
3、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四、驾驶人员要求1、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 16 周岁。
2、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应持有 F 证及以上驾驶证,驾驶电动摩托车应持有 E 证及以上驾驶证。
3、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
五、行驶规定1、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遵守交通信号灯,不得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
3、不得酒后驾驶电动车。
六、充电管理1、电动车充电应当在规定的充电场所进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2、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确保充电安全。
3、严禁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和充电。
七、停放管理1、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停放区域内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禁止在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电动车。
3、停放时应当关闭电源,锁好车辆。
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

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在当前城市发展的背景下,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常见的短距离出行方式,其停放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显得尤为必要。
建立专门的停车场第一,我们需要在城市的主要出行区域建立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这些停车场应当设置在公共场所,如商业中心、医院、学校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为市民提供便利的停车服务。
停车场应当采取收费措施,既能为管理单位带来一定的收益,又能督促车主合理停放,避免占用公共空间。
合理划分停车区域第二,在停车场内部,我们需要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一方面,可以根据车型大小划分不同的停车位,为不同尺寸的电动自行车提供专属停车区域。
另一方面,还可以考虑设置快速充电区域,为急需充电的车主提供便利。
停车场内部应当设置明确的指示标志,引导车主有序停放。
加强巡查监管第三,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的巡查监管。
一方面,可以派遣工作人员定期巡查,及时疏导停车秩序,维护良好的停车环境。
另一方面,还可以建立智能监控系统,通过摄像头和传感器实时监测停车场的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停放行为。
完善配套设施第四,在停车场建设的我们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
例如,可以在停车场内设置充电桩,为车主提供电池充电服务。
还可以增设保安服务,确保车辆的安全性。
停车场的周边环境也需要进行整治,为车主营造一个舒适、安全的停车体验。
加强宣传教育第五,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让广大市民了解停车管理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停车规则,维护良好的停车秩序。
还可以鼓励车主主动参与到停车管理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建立科学合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办法,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城市停车压力,改善停车环境,还能进一步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
我们应当从建立专门停车场、合理划分停车区域、加强巡查监管、完善配套设施,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工作,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出行服务。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超大城市治理能力和公园城市示范区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停放、充换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通行许可,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对实行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照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规定管理。国家、本省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驾驶电动自行车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商应当提供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者委托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除合格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或者电助动的二轮车辆(以下统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经销商对《目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质监部门提出。质监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人。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需要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向质监部门提出将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证书、营业执照、产品图像、相关技术资料等文件。已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质监部门应当对申请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核查。对设计最高时速、制动性能、整车重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目录》,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四)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五)不得饮酒后驾驶;
(六)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八)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六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设非机动车道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其经营、使用的场地建设非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泊位,为非机动车停放提供无偿服务,或者按照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提供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的绿化工作,为非机动车骑行、停放提供舒适环境。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临时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通行保障与通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非机动车道路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划设非机动车道;已建成的城市道路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划设。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海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证;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有关证明、凭证。
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领或者补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申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换领、补领号牌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九条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取得临时通行许可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由于损坏不再使用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的,免收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在人行道上的停放管理。
规划、交通、建设、价格、财政、园林绿化、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道路行驶。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
第八条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的监管,建立定期、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质监部门、工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颁布后60日内,质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环保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品牌、型号等。《目录》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