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总则部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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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述

此文档是本人学习合同法的笔记,历时3个月,收集整理了包括西南政法大学的《合同法》《合同风险管理》课程、西安交大《合同法》课程、某两大法考网站《民法》付费课程、《合同法理解与适用》工具书、《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精释》等资料的重点知识笔记。

1、零基础的直接看法考课,会感觉全是知识点,不好理解,所以糅合了一些大学的专业课

程的理念性知识。

2、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笔记已对相关条文全部更新,并对重大修改做了笔

记和对照分析。

整理不易,欢迎鼓励。

第一章合同法基础

一般规定

1.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合同定义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

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协议。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4)国家机关(在民法中是机关法人。在行政法中作为行政主体和公权力主体。)能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主要看国家机关在行为中有没有体现公权力。

5)土地承包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农户,另外一方是集体,农户实际上市集体的成员。所以是部分和集体之间的关系,但是双方但是人也要通过自愿协商来完成,所以也要受到民法、合同法的调整。

6)民法总则中的一些情况,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很多行为,情谊关系,道德规则和纪律规范,不归民法调整。

3.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主要以变动财产关系为目的。

2)任意性,强调契约自由。

3)创造财富,鼓励交易。

4)合同法的规范,既有裁判规范的性质,也有行为规范的性质。因为合同法中有大量的规范都是任意性规范,是用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有明显的行为规范的色彩。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反约定进行排除时,这些规范也会进入到合同当中,成为法院进行裁判的依据。

5)国际统一性。

4.合同编的适用

政府公权力,不适用民法典。身份关系、权属关系相关的协议,优先适用婚姻编、继承编、物权编,未规定的适用合同编。

1)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3)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

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

5.原则: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自身所处的法律关系:是否订立,选择对方当事人,内容,形式,纠纷解决方式,协议变更,协议解除,在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高于法定。法律的作用:任意规范,目的是弥补当事人意思不足。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做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这些规范就自动进入合同。如果做了相反约定,约定优先。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必须遵守。订立签,订立后,履约时,纠纷时,都要按照合同约定。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鼓励交易原则

在民法通则中,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都是作为无效事由,但在合同法,作为可撤销事由。在合同法中,不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都有效。行政性强制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只要不违反行政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都有效。

尽可能促成合同的生效和成立。合同生效:无效的事由越来越窄,越明确。未登记的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应审批未审批的属于“不生效”而不是“无效。”

严格限制解除。合同解除事由: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

合同的分类

单双有无偿,诺实式主从;本预己他,射定一继

1、有名合同,无名合同。15种有名合同:买水赠款租,承建融技输;纪委管居储。无名合同的类推适用:无名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除、变更、转让和违约责任,都适用合同法总则或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分编。无名合同的权利义务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

2、民事合同,商事合同,消费者合同(旅游合同)。

(1)委托合同、保管合同是一般性的民事合同,主要是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

行纪合同、仓储合同,明确一方是行纪、仓库的经营者,商人,要为自己的利益负责,所以合同法给行纪、仓储合同的更高的注意义务。

(2)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责任相对低一些,违约责任一般是过错推定责任,在无偿委托、保管的情况下,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才要承担责任。

(3)消费者保护,如购房者与开发商。

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典型,买卖合同,双方对对方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双方存在对待给付义务。典型的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借用合同(借用合同是无名合同)。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一般来讲,有偿的就是双务的,无偿的就是单务的。特别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因为只有交付时合同才生效,即出借方履行完义务后合同才生效,合同中就只有借款方的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义务(单务)了。

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1)是便于确定合同性质,比如一个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偿,无偿就是赠与、借用合同了。(2)对于无民限民人签订的合同,只有有偿合同才有效。

可有偿可无偿的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5、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4个实践性合同:两个和钱有关,两个和物有关:“钱”有关①定金合同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物”有关①保管合同②借用合同

6、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大部分不要式。要式合同:担保、质押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书面形式的,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物权法》土地承包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标的巨大,权利义务复杂,履行周期长,国家必要的管理需要。

7、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在房地产实践、土地招拍中较常见,认购书、备忘录等合同名。本约和预约是两个合同,有牵连关系。预约合同只需把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明确,合同要件既已满足,合同成立。如果预约合同成立,没有实现本约合同,只能追究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强制履行预约内容(因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对方不能或不愿意订立本约合同,不能强制要求)

【民法典新增预约合同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8、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合同相对性原理。涉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向第三人履行。之前,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义务,现《民法典》修改: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9、涉幸合同和确实合同。涉幸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

10、一时性合同和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该合同有强制缔约理论,不能解除合同)。

合同关系

(一)债的关系

特别的:《物权法》登记对抗,地役权、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几类合同,债的效力+物权效力,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和普通债权人。

(二)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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