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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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
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喀经开发[2012]10号
【发布部门】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2
【实施日期】2012.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喀经开发〔2012〕10号)
各工作部门:
《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12日
喀什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措施
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优惠
第四章收费减免政策
第五章权益保障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文件精神,实施“大喀什”空间发展框架,实现“特区与城市同步发展”的构想,加快喀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的步伐,促进开发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国内外投资集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喀什投资兴业,现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以响应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
第二条凡开发区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国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是在开发区投资,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凡申办生产型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经评估后最高可占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
合伙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自治区级管理权;可审核办理本开发区国内外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及相关证书,并对执行情况予以监督和落实。
第五条除本规定外,凡是中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新疆贫困地区以及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喀什地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开发区内均适用。
第六条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商贸物流;
(二)金融贸易;
(三)出口机电产品配套组装加工;
(四)进口资源加工;
(五)高新技术产业;
(六)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新材料;
(七)农副产品深加工;
(八)纺织、建材;
(九)机械制造;
(十)旅游、文化;
(十一)民族特色产品加工;
(十二)生物技术;
(十三)会展经济。
第二章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措施
第七条产业鼓励类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
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第八条对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