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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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加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成功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引资者”)。

二、奖励条件(一)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且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

(二)项目投资资金必须为非财政性资金,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一定规模。

(三)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计划完成投资和建设任务。

三、奖励标准(一)对于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二)对于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当年纳税额达到_____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纳税额的_____%给予奖励。

(三)对于引进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行业龙头企业等重大项目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_____万元。

(四)对于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发展潜力的项目,按照项目投产后前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_____%给予奖励。

四、奖励申报及审核(一)引资者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向开发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纳税证明等。

(二)开发区招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三)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在开发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_____个工作日。

五、奖励兑现(一)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批结果在_____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自行依法缴纳。

六、其他事项(一)对同一项目,若有多个引资者,奖励资金由各引资者协商分配。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聚集区建设,推进工业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中全县资源,加快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软硬发展环境,使聚集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六通”、“三化”、“二集中”的条件。

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宽带,环境绿化、亮化、美化,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

(二)具备“四就近”的条件,即职工就近居住、子女就近入学、有病就近就医、生活就近购物。

(三)具备优良高效的服务条件。

聚集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实行联席办公、联审联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聚集区管委会对各类检查收费统一协调,一个窗口对外,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三条为企业入驻聚集区提供以下优惠政策:(一)凡县域外投资企业入驻聚集区,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新政文〈2005〉121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呢第一至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凡在新乡经济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经开区优势产业发展升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外来投资者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区相关政策,依照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的指导意见》,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重点鼓励支持主导产业健康医药、特色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一主一特”产业;以“专精特新”技术企业及成长性好的其他产业为补充。

第三条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当依法在经开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

在贵阳市行政区划内已注册登记正式经营的企业,迁入经开区的,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入驻程序第四条入驻企业需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等材料,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背景、业务范围、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类型、市场竞争力(或市场分析)、土地或厂房需求面积、投资计划、发展目标、能耗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由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按项目招商程序对拟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考察、评审,并报请政府审核通过后,再深入洽谈友好协商,共同约定权利和义务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六条已经与政府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入驻的企业,相关权利和义务已经约定明确的,经开区不再与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章扶持政策第七条企业入驻后,年度实缴税收金额首次超过IOOO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可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入驻当年就产生税收的,前5年分别参照本级财政留存部分的70%、70%、60%、60%.50%的比例,由企业以技改投入等形式申请相关资金扶持。

第九条鼓励企业上市,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27•【字号】郑经政[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郑经政[2003]36号)为进一步加大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进区项目质量和规模,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招商引资项目的定义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系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导向,在开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建设经营的内外资项目:1、利用外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项目、中外合作项目、外商独资项目、BOT 项目、TOT项目和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商业贷款等间接利用外资项目(以上均包括利用港、澳、台资金项目)。

2、内资项目:包括新设立登记(转迁)的各类内资企业以及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

内资项目按照性质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①基本建设项目:指在开发区内征地建设或购买区内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基本建设项目;②经贸类企业:指在开发区租赁生产或办公场地,注册经营的非基本建设项目;③盘活区内停工、停产、土地闲置企业项目:指区外企业以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盘活区内停工、停产企业项目;④省外资金投资项目:指境内省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公司投资项目。

二、奖励范围与项目引荐的界定1、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范围是指引进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外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与个人。

开发区管委各局、办、中心、委属二级机构、委属公司、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2、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引荐是指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进区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并对项目进区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直至项目资金到位、建成投产。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郑州市各区招商引资及部分产业园区优惠政策1、郑州⾼新区2、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郑州航空港区4、新密市5、新密市产业集聚区6、郑州市惠济区7、新郑市8、郑东新区9、⼆七区10、中原区11、河南省外包产业园12、郑州慧⾕⾼新企业加速器13、郑州电⼦商务产业园郑州⾼新区招商引资奖励⽅法为了加快⾼新区的进展,全⾯提升郑州⾼新区的经济指标,调动国内外各⽅⾯⼈员招商的积极性,组建更为⼴泛的招商⽹络,特制定本⽅法。

⼀、招商奖励的对象。

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为郑州⾼新区进展引进资⾦、项⽬的介绍⼈,包括国内外所有机构与个⼈。

本⽅法所指的项⽬介绍⼈必须为经其介绍,促成资⾦或项⽬进⼊我区起到要紧作⽤,它能够是国内外的法⼈或⾃然⼈,也能够是其它机构、组织或团体等。

⼆、招商引资的项⽬类型的划分。

(⼀)房地产开发类项⽬(⼆)商贸类项⽬(三)⽣产加⼯类项⽬三、招商奖励基⾦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类、商贸类项⽬按在我区成⽴企业时实到注册资本⾦计算。

(⼆)⽣产加⼯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或按实到注册资本⾦计算。

四、招商奖励标准。

(⼀)房地产开发类项⽬,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定⽐例计算。

1、注册资本1000万元⼈民币----5000万元⼈民币按注册资本的0.5‰进⾏奖励。

2、注册资本5000万元⼈民币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0.5‰,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进⾏奖励。

(⼆)商贸类项⽬,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按注册资本的1‰进⾏奖励。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500万元,100万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的⽐例进⾏奖励。

3、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按1‰,1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0.5‰,5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的⽐例进⾏奖励。

(三)⽣产加⼯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或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计算: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例进⾏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1亿元部分按1‰⽐例进⾏奖励;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5‰⽐例进⾏奖励。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一、奖励的对象1.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部门;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3.投资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者。

二、奖励内容1.地方政府部门(1)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根据项目的规模进行奖励。

例如,完成10个以上的大型项目奖励10万元,完成20个以上的中型项目奖励5万元。

(2)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分段奖励。

例如,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1亿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20万元。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1)项目投资额度的奖励。

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的项目奖励5%的投资额度。

(2)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的奖励。

根据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项目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利润的10%。

三、奖励的条件和考核标准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4)项目在当地区域内创造的就业机会。

四、奖励的发放方式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以奖金、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发放。

五、奖励的监督和管理1.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审核和发放;2.严格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及时;3.定期对奖励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调整奖励政策和办法。

六、奖励办法的宣传和推广1.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组织招商引资项目的交流和推广会议,分享成功经验和案例。

以上是一个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例子,旨在通过奖励措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推动地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滕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开发区聚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

以上各类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

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二条入区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境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财政贡献情况,市政府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但不得出租、转让。

对于投资工业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供给,每投入150万元供给一亩土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高科技项目除外)。

第四条项目土地坚持集约利用原则,鼓励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建设一层厂房的项目减免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两层以上厂房的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二、税费政策第五条入区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50%)、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开发区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一、奖励制度1.优秀项目招商奖励针对优秀的项目招商工作,可以给予以下奖励:(1)在项目引进和签约方面,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奖金的比例奖励。

(2)对于引进的重点项目,当地政府可优先提供土地、用电、办证等政策和公共服务,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和便利。

(3)对于招商引资工作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干部,可给予定期奖励和表彰,例如嘉奖、荣誉证书等。

2.优秀招商团队奖励为激励招商团队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良好业绩,可采取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在招商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招商团队,给予团队成员一次性奖金,奖金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招商业绩进行确定。

(2)优秀招商团队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总部经费支持,用于团队的工作运营和发展。

(3)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有创新能力的个人,可鼓励其参加高级培训课程,提升招商引资技能和专业水平。

二、惩罚制度1.招商引资违规惩罚为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进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做出不实信息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对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罚款措施,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2)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可取消相关人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存在轻微违规的情况,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爱进行内部处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惩罚对于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或者未完成招商引资指标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于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降级或调整的处罚。

(2)对于连续不达标或有重大责任的情况,可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政治和纪律处分。

(3)取消该部门一定期望内的资金支持和其他政府资源供给。

通过建立奖惩执行方案,可以督促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激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

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产业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园区的建设成为各地政府的重要发展战略。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升产业园的竞争力,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提出一套适用于产业园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二、奖励内容1.土地政策奖励:对于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将依据其营业规模、投资额、创新能力等指标,给予相应的土地政策优惠。

比如,对于大中型企业,可以提供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延长等优惠措施,以降低其经营成本。

2.财政奖励:对于招商引资的成功案例,可以给予扶持资金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可以依据企业投资额、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进行测算。

并且,对于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优质企业,可以给予更高的奖励金额,以鼓励这些企业在产业园区发展。

3.税收优惠:可以对入驻产业园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减免。

例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入驻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延长税收征收期限等。

4.人才支持:产业园可以与相关高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合作,针对入驻企业的需求,提供相关人才培训;或者可以提供专门的人才招聘渠道,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此外,对于招聘的高层次人才,也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以促进人才引进。

三、奖励实施办法1.奖励标准的制定:制定合理科学的奖励标准是重要的一环。

在制定奖励标准时,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产业园发展的阶段、经济条件、人才资源等因素,制定适合产业园的奖励标准。

2.奖励申请与审批:产业园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申请与审批机构,负责接受企业的奖励申请,并进行审核与评估。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额、就业人数等相关数据,以及企业的发展规划等内容。

3.奖励的发放与监督:奖励的发放应遵循申请、审批、发放的程序,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

同时,还需要进行奖励的后续监督,确保企业履行承诺,达到奖励标准。

四、奖励效果评估为了评估奖励办法的效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

沭阳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沭阳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沭阳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对社会人员引进项目承诺兑现以下奖励政策:1、凡引进开发区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5‰从缴纳税收中予以奖励;对引进实际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工业项目,按8‰从缴纳税收中兑现奖励。

2、对暂未实现税收的亿元以上竣工开发区工业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3‰进行预奖。

3、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引进人,实行预奖,在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注册资本金全部到账且全面开工建设后,分别对1亿元、2亿元和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引进人预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

4、对引进计划投资15亿元或者6000万元美元以上、当年投资5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特大型项目,经考核认定后,除按上述标准兑现奖励外,颁发大项目特别贡献奖100万元。

胡集镇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一、对工业项目引荐人的奖励1.对引进工业项目的,一律按注册资本金的1%予以奖励。

同时还将按照第一年(从企业投产之日算起)实际上缴增值税额的1%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2、以村为单位引进工业项目的,5年内还将按企业年交纳增值税的5%奖励给引进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

二、对贸易型企业引荐人的奖励对于落户我镇贸易型企业(或注册设立分公司、销售网络)的引荐人,将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和第一年实际上缴增值税额的1%对引荐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如引进项目属世界500强、全国工业 500强、民营500强且注册资金在亿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以上的,经镇招商引资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可实行特殊奖励。

对于引进计划投资15亿元(或80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投资8亿元(或4000万美元)以上的特大型项目,除按上述奖励外,颁发大型项目特别贡献奖100万元。

四、对于同一个项目,所有奖励奖项(含上级政府对招商引资引进人的奖励)不重复计奖。

五、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使用指定图纸或经过审核图纸,并按规划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工或购买镇政府已建成的标准化厂房的将给予财政扶持,即一层厂房给予每千平方米5万元的扶持奖励。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拓宽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招商引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经开区提供真实项目投资信息、协助经开区与投资主体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经开区的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引荐单位”)。

因协助招引项目已经根据相关文件政策享受其他奖励的单位除外。

二、奖励范围(一)用地新建项目提供工业项目投资信息,引荐投资人同经开区签订投资协议,购买土地、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生产经营的项目。

(二)租赁厂房项目提供工业项目投资信息,引荐投资人在经开区租赁厂房,签订租赁厂房协议,购买设备生产经营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用地新建项目按照投产后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4‰奖励,租赁厂房项目按照投产后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2‰奖励。

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是指引荐的区外资金最终形成用于生产— 1 —经营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含项目用地实际支出费用),不含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

四、奖励程序(一)初始登记。

引荐单位须在引荐项目洽谈期间,持招商主体出具的《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单位登记表》,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第一时间到区经济发展局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二)奖励申报。

引荐单位在项目竣工且投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奖励申请(如项目分期实施的,可分期申请,累计申请奖励次数不得超过2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申报时,引荐单位必须携带如下相关证明:1.《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项目单位登记表》;2.引荐单位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项目单位成立的有关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4.形成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证明文件(如:招投标文件、设备海关报关单、设备购置凭证等能够证明资金投入的材料);5.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奖励审核。

1.区经发局对引荐单位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奖励金额进行核定;2.区财政局对奖励金额进行复核。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税收及收费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开发区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开发区金融、保险、旅游、宾馆、文化娱乐、餐饮、中介等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营业税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六条开发区内各类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开发区内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招商引资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各级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有利条件和政策,吸引国内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入到特定地域或行业的目的地。

为了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许多地方政府都制定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

本文将详细介绍完整版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并且探讨其影响和作用。

一、奖励对象和条件招商引资奖励的对象通常是对当地经济具有重要贡献的投资者和企业,包括国内外投资者、大型企业、新型企业等。

为了获得奖励,这些对象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1. 投资额达到一定标准:投资者或企业的投资额需达到一定金额,以保证其对当地经济的有效推动。

2. 创造经济效益:投资者或企业需要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如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地方税收等。

3. 遵守法律法规:投资者或企业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二、奖励内容和方式招商引资奖励的内容通常包括财政奖励、优惠政策和荣誉称号等。

具体来说,奖励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1. 现金奖励:投资者或企业在满足条件后,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的现金奖励,以鼓励更多的投资。

2. 免税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期限内的免税或减税政策,降低其负担,提高投资回报率。

3. 用地优惠:对于需要土地的投资项目,可以给予一定的用地优惠,包括土地价格优惠、土地使用权优先等。

4. 人才引进: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可以给予投资者或企业人才引进的支持,包括人才奖励、子女入学优先等。

5. 荣誉称号:对于在当地做出杰出贡献的投资者或企业,可以授予一些荣誉称号,如“优秀投资企业”、“招商引资模范投资者”等。

三、奖励效果和影响招商引资奖励的实施对当地经济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吸引更多投资:奖励政策能够增加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资意愿,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从而吸引更多资金流入。

2. 优化产业结构:通过奖励政策,可以引导投资者和企业将资源注入到当地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2024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4年度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一、总则
为了更好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鼓励招商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针对本市招商引资项目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对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完成指标的单位,给予奖励。

三、完成指标
根据本市2023年度招商引资规划,确定以下完成指标:
1、招商引资项目数量,要求达到规划的50家以上;
2、招商引资总投资额,要求达到规划的30亿元以上;
3、创造就业岗位,要求达到6万以上;
4、完成税收贡献,要求达到1.5亿元以上。

四、奖励政策
1、招商引资项目数量达到50家以上的,奖励总投资50%;
2、招商引资总投资额超过30亿元以上的,奖励总投资50%;
3、创造就业岗位达到6万以上的,奖励总投资50%;
4、完成税收贡献达到1.5亿元以上的,奖励总投资50%。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有关奖励实施申报及结算、资金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和市招商引资公司负责检查。

2、奖励活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以推动地区经济增长。

中介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为了进一步激发中介人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效果,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二、奖励对象本方案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中介人,包括个人和机构。

三、奖励条件1.中介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项目引进工作,并协助企业完成相关手续。

2.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3.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约定金额。

四、奖励标准1.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

2.对于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可一事一议,奖励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奖励发放1.奖励发放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时间为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

2.奖励金额以人民币支付,中介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信息。

3.奖励发放前,中介人需与政府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投资项目相关信息不外泄。

六、奖励政策a)免征个人所得税;b)优先推荐参与政府其他招商引资项目;c)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对接等一站式服务。

a)提供办公场地;b)给予税收优惠;c)支持参加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

七、奖励方案的实施1.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中介人奖励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奖励方案的实施。

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介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中介人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中介人信息库,对中介人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奖励对象的准确性。

八、监督与评估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介人奖励工作的监督,确保奖励资金合理使用。

2.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中介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3.各级政府每年对中介人奖励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实施效果调整奖励政策。

九、其他事项1.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本方案解释权归各级政府所有。

3.本方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哈尔滨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社会化、市场化招商引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投资信息和引荐投资项目,增加哈开发区项目源,促进哈开发区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根据《哈尔滨市个人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8年第22号令),结合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哈开发区管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哈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招商引资信息奖(以下简称信息奖)和招商引资引荐奖(以下简称引荐奖).信息奖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向哈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内、外商拟投资项目信息,经哈开发区管委会推进成功,并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管委会给予相关法人或自然人的奖励. 引荐奖是指第一个把内、外资项目引荐到哈开发区,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经项目投资者确认引荐该项目的法人或自然人为第一引荐人,哈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第一引荐人的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投资额按外币汇入银行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内资是指国内法人和自然人在哈开发区的项目投资.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外资项目是指符合哈开发区产业发展要求,在哈开发区注册、建设、经营、纳税、增加哈开发区财力的生产型项目和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第六条信息奖奖励标准:1、对提供黑龙江省内生产型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1%予以奖励;2、对提供外资、黑龙江省外生产型项目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物流中心等高级第三产业项目投资信息的,在项目资金实际到位后,按资金到位额的0.02%予以奖励。

第七条引荐奖奖励标准:1、对引荐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生产型外资项目的第一引荐人,按外资到位额的0。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国家级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凡是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入区项目(以下简称企业),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财政扶持1、开发区全面执行国家及省市各项优惠政策。

经省科技、财政及税务管理部门联合认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技术产品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从投产年度起,给予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十年50%扶持。

对重点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政策。

3、外来投资总部经济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外来投资企业对我市现有相关产业产生强大拉动作用,或引来外地相关企业群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以上财政扶持均指人民币,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定,实行先征后返,每年兑现一次。

二、用地优惠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实际到位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外来投资项目,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确保用地。

三、收费优惠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除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行政收费地方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扣除成本后减半收取。

四、其它他优惠1、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争取资金扶持。

在同等条件下,向上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2、外来投资企业年上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根据贡献大小,以现金或实物的方式奖励企业经营者。

3、产品有市场广、铁路运量大、利税上缴多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优先列为省、市重点运输企业。

4、在开发区投资办企的,根据投资者要求,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定,由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办理投资者本人和及直系亲属落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

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资引智奖励办法(试行)

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资引智奖励办法(试行)

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资引智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大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引智工作力度,营造引资引智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引进项目和大学院所的社会自然人、中介机构、其他企业及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为引资人)。

二、奖励条件(一)引资人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的产业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产业项目落地若干政策(试行)》和《承德县项目引进工程规程(暂行)》要求;二是项目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协议约定投资进度和强度。

(二)引资人申请引智奖励的大学院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个以上:经国家、省认定;在县内正式挂牌并正式开展工作,研究成果对县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经县招商引资工作认证小组评审认定的可以荣获引智奖励。

三、奖励标准(一)引进高新技术以外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1亿元部分,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兑现引资奖励;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2亿元部分,— 1 —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兑现引资奖励;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兑现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含)部分,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兑现奖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兑现奖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兑现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央企、国内民企500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县投资,并符合《承德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产业项目落地若干政策(试行)》除按以上标准奖励外,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主引人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引进央企、国内民企500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引人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激励机制为调动全体干部职工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快速引进项目入驻开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推动经开区快速健康发展。

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机制。

一、奖励原则按照谁引进谁受益;项目投产后兑现奖励;分类奖励原则兑现奖励。

二、引资人类别凡为经开区联系引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此奖励办法,但经开区招商办所属人员及我县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不享受此政策,具体分为两类:(一)经开区内的引资者。

即经济开发区的各部门、干部职工及工勤人员,此类引资者以行政奖励为主,辅之以适当物质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

即经济开发区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此类引资者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分档计算予以物质奖励。

三、重点引进项目和奖励范围(一)重点引进项目: 1、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项目。

2、农特产品深加工项目。

3、生物制药及中药材深加工项目。

4、农机制造、机械装备制造项目。

5、矿产品加工项目。

(二)特色项目: 1、符合经开区发展战略要求的生物、新能源、物流配送、民族旅游商品、创意产业等项目。

2、被认定为省级或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新技术、科研机构等招商项目。

(三)以下投资项目或方式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1、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2、已在经开区范围内投资的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扩大生产、技改等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

3、凡超出项目投资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后进行的投资,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总额计算奖励。

4、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已享受政府提供的特殊优惠政策开展以商招商的专项产业园、商贸城、步行街、物流交易中心等项目的招商引资活动不纳入奖励范围。

5、垫资建设建筑工程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四、奖励类别和标准(一)社会引资者社会引资者引进属于奖励范围的项目,由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引资者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为: 1、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外资在**-**万美元、内资在**-**万元人民币的重点引进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计发奖金;特色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 计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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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界人士参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荐安庆经开区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来安庆经开区内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经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要求,符合安庆经开区产业定位要求【引进的项目须属于汽车(含新能源)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和其他战略新兴产业范畴】。

(二)项目在安庆经开区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

(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不新购置土地且投产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项目引进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一)对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中国500强企业(以引资当年度相关机构发布为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四)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引资当年度相关机构发布为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五)对已落户安庆经开区的项目:新引进境外资金增资扩产部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新引进境内区外资金增资扩产部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六)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不新购置土地且投产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

(七)如引进项目(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八)对新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全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四、奖励资金来源
安庆经开区每年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引荐人的申报及认定
(一)引荐人要协助安庆经开区招商部门开展项目引进工作,在引荐项目线索时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备案表》进行备案登记,作为引进项目奖励的原始依据。

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每年12月份进行奖励申报,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办理引荐人奖励申报手续。

(三)同一个项目以第一时间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备案表》的个人(单位)为引荐人,多人(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引荐人组织协商分配。

六、奖励金额认定
奖励金额以约定投资期限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认定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有明确标准和价格的,按标准和价格认定;有决算资料的,按决算资料认定;不能提供明确认定依据的,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七、奖励程序
(一)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进行材料汇总、初审。

(二)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安庆经开区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经开区财政按照奖励标准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引荐人(引荐人所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在经开区内交纳有关税费)。

八、其他
(一)成立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招商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局,具体工作由招商局牵头。

(二)引荐外来投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兑现奖励或者不予奖励:
⒈已签约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不予奖励。

⒉开工后因投资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或建成后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尚未奖励的余额不予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外
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安开管字[2009]70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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