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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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界人士参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引荐安庆经开区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来安庆经开区内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经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要求,符合安庆经开区产业定位要求【引进的项目须属于汽车(含新能源)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和其他战略新兴产业范畴】。

(二)项目在安庆经开区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

(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不新购置土地且投产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引进国外、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的外币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

(四)项目引进资金不含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

三、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分类奖励原则进行奖励,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一)对新引进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三)对新引进中国500强企业(以引资当年度相关机构发布为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四)对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以引资当年度相关机构发布为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

(五)对已落户安庆经开区的项目:新引进境外资金增资扩产部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新引进境内区外资金增资扩产部分,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六)新注册的内外资企业不新购置土地且投产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2年内累计实缴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

(七)如引进项目(企业)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八)对新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对全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其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励意见后报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审定。

四、奖励资金来源

安庆经开区每年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引荐人的申报及认定

(一)引荐人要协助安庆经开区招商部门开展项目引进工作,在引荐项目线索时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备案表》进行备案登记,作为引进项目奖励的原始依据。引荐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每年12月份进行奖励申报,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办理引荐人奖励申报手续。

(三)同一个项目以第一时间填写《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线索备案表》的个人(单位)为引荐人,多人(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引荐人组织协商分配。

六、奖励金额认定

奖励金额以约定投资期限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认定依据。固定资产投资有明确标准和价格的,按标准和价格认定;有决算资料的,按决算资料认定;不能提供明确认定依据的,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

七、奖励程序

(一)由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进行材料汇总、初审。

(二)安庆经开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安庆经开区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经开区财政按照奖励标准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引荐人(引荐人所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在经开区内交纳有关税费)。

八、其他

(一)成立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工委管委会办公室、招商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商局,具体工作由招商局牵头。

(二)引荐外来投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兑现奖励或者不予奖励:

⒈已签约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不予奖励。

⒉开工后因投资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或建成后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尚未奖励的余额不予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外

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安开管字[2009]70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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