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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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中介人员、招商代理人及外来投资的界
定
第二条中介人员是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以及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与我县项目单位或有关方面建立联系、提供投资信息、介绍投资客商并助推项目落地建设投资成功的主要人员(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公职人员除外)或者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中介人员可以是一个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
第三条招商代理人是指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具有独立法人的组织(以下简称“代理人”)在双方自愿和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签订招商代理协议,委托代理人向国内推介XXXX
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外来投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县投资,或其他公共事业建设资金中来自XXXX域以外的部分,或宁乡籍人士在外创业成功后回乡创业投资。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介人员及招商代理人均适用中介奖励。
第三章招商代理人的确定、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代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㈡具有履约能力;
㈢在中介服务领域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㈣机构能如实提供工商登记、社团登记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机构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代理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㈠由国内法人、组织、自然人自荐,中介组织、产业招商专班或相关机构推荐;
㈡委托人对经自荐或推荐的候选代理人进行初审,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㈢委托人与代理人正式签订《XXXX委托招商代理协议》。
第八条代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
㈠了解掌握XXXX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
㈡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优势和渠道,宣传宁乡的投资环境,扩大宁乡对外知名度;
㈢每年至少向宁乡提供5条以上招商信息(以双方首次考察洽谈为准),签订3000万元以上项目合同1个并实现资金到位;
㈣接受委托,筹备XXXX各类招商说明会及招商项目发布会等推介活动;
㈤负责向委托方提供投资商的相关资料,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
㈥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㈦定期向委托人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情况;
㈧招商代理应在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权限内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从事委托权限
范围以外的活动;未经县人民政府书面委托,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九条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包括机电、食品、新能源新材料、轻纺鞋服、绿色建材产业、再生纸业,商贸流通与现代服务业,旅游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
第十条代理费的支付
㈠在协议期内由委托人每年向代理人支付10-20万元的招商代理费(在完成基础招商任务的前提下,半年度支付5万元基础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期末支付余下部分工作经费);代理人引进的项目按本办法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计奖和支付奖金;
㈡项目奖励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后一次性兑现支付。对投资额较大、实施期较长、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可实行分年兑现办法,分年到位资金数额由委托人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并计奖。
第四章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引进外来投资在我县兴办工业、旅游、商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符合法规政策
及“两型”社会发展要求并达到下列标准的,可以享受中介奖励:
㈠工业项目。落户于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第一年亩平税收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在金玉工业园或夏铎铺镇、煤炭坝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老粮仓镇工业小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竣工投产第一年亩平税收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
㈡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落户于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玉潭街道、历经铺街道、白马桥街道、城郊街道、灰汤镇、夏铎铺镇、金洲镇、花明楼镇、煤炭坝镇、大成桥镇、双凫铺镇,一次性投入在1亿元以上,竣工营业第一年税收在120万元以上的项目。落户于其他乡镇,一次性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竣工营业第一年税收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
㈢现代农业项目。一次性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㈣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区域性总部及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不纳入奖励范围:
㈠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污染型企业及矿产、
沙石、石材采掘及初级加工、取土制砖、烟花鞭炮等项目;
㈡单一种植养殖农业项目;
㈢项目需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而未办理;
㈣中介有功人员已在投资方或项目承办单位领取中介费;
㈤商贸项目未启用统一收银系统;
㈥属于增资扩股或者二期建设的项目。
第五章计奖方式
第十三条宁乡经开区、宁乡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由县财政与园区各按50%共同承担。其他项目载体单位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由县财政负责。
第十四条计奖标准。
㈠新型工业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所缴建安营业税计算,土地款除外,下同)按3.5‰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以内的,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4.5‰计奖;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设备资产按2.5‰计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按
5.5‰计奖。
㈡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1.5‰计奖(其中,4A级主题公园、大型实景演出场所、商贸城市综合体及省域以上一级批发市场等项目,按一次性投入的2.5‰计奖)。
㈢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落户我县的,除按固定资产投资计奖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总部奖励10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60万元,国内行业10强企业总部奖励50万元、区域性总部奖励20万元。
第十五条新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行业前10强并对宁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县委、县政府单独制定奖励办法和标准,对中介人员(或招商代理人)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在申报奖励时,根据实际投资强度大小确定奖励标准。投资强度达到相应区域最低投资强度(宁乡经开区和宁乡高新区项目最低投资强度标准为100万元/亩,其他区域项目最低为90万元/亩)的,按正常计奖标准计奖;投资强度低于相应区域最低投资强度的,不予计奖;投资强度超过300万元/亩的,计奖标准在第十四条的基础上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