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CA教材《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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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合同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学习简介本章内容是合同法总则和合同法分则两个部分合并的章节,所以内容较多。

本章今年增加了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的部分内容,删除了原合同法分则中的仓储、保管、行纪、居间合同,实质的变化并不算大。

从历年考试分值来看,本章是绝对的重点章节,每年考试中一定会有合同法方面的综合题,所以分值上一般在15分左右。

本章学习中建议理解为主,记忆为辅。

本章的记忆量不算很大,所以主要的功夫应该花在结合案例的学习上,建议做些合同法的真题体会出题思路。

本章学习主线考点精讲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一、合同与合同法(了解)1.调整: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典型习题【例题·多选题】(2009年)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疑编号5757040101]『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熟悉)诺成性合同VS实践性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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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班讲义-全第一篇考情分析一、经济法考试简述1.考试难度如何?经济法的难度相对于注会其他几科,难度算是比较低的。

但是既然是注会,难度就不会太低,相较于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等都要难度高很多,因此实践证明大多数靠突击想搞定经济法的同学失败的概率是很大的。

具体难度体现在:(1)教材内容之多仅次于审计,且内容繁杂;(2)模糊=不会,经济法要求精确的记忆;(3)题量不走寻常路,近几年就没有稳定过。

2.范围覆盖如何?知识点覆盖教材的所有章节,没有一个章节会不命题,至少也会有一道单选、一道多选;但是令人欣喜的是,重点章节考核比重很高,这些重点章节分值基本每年保持在10分以上,所以掌握了重点章也就为通过考试奠定了基石。

3.考核方式如何?近几年,案例性的出题方式居多,除了综合题以外,客观题也很多以实务例子的形式考核。

即便是刚刚经过的2012年的考试,由于赶上了变革难度有所降低,客观题中出现了不少概念性的题目,可是还是很少有直接背诵一个数字、一个词就能解决的题目。

一句话,考核的方式注重学生的理解,而不是死记硬背。

4.考试规律如何?(1)题目相对独立:大部分题目不像其他科目那样跨章节的内容那么多,基本上还是独立在具体某一章的,客观题尤其如此。

在主观题中,虽然有些题目会存在跨章节的现象,但是由于主观题是分很多小问的,所以建议各个击破即可。

(2)旧爱新欢都重要:每年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必考的内容,比如2012试卷中涉及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物业服务合同等,然而老牌重点仍然会在考题中占到大半壁江山。

以近三年综合题为例:二、考试题型关于2012年的试卷由于采用机考形式,所以分值统计只是按照学员反映的大体情况统计,可以这么说,具体2013年考场上的出题题型和题量恐怕得上考场才知道了!以下是根据目前常见的几种题型给大家简单分析一下平时以及考场上的应对策略:1.单项选择题:四个备选项,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平时练习贴士】(1)多问自己几个why,知道考查的是什么知识点,为什么对了,为什么错了;(2)不要一味追求量,不要一味追求快。

2021年CPA经济法练习 - 第十章

2021年CPA经济法练习 - 第十章

2021年CPA经济法练习 - 第十章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21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

乙公司在2021年4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4月10日将钢材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钢材,5月10日付清余款。

该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A.2021年3月1日 B.2021年4月5日 C.2021年4月10日 D.2021年5月10日2、老张因身体不便将自己的一辆自行车赠与邻居的中学生小李,让小李上学使用,但要求小李今后回家途中给其捎带一些生活必需品,小李同意。

第二天小李上学路上因自行车刹车不灵造成摔伤。

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老张不负任何责任 B.老张应负全部责任 C.老张应负部分责任D.此事导致赠与合同无效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方式是()。

A.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不得计算利息 B.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C.应按借款全部金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D.应按借款全部金额偿还借款,不得计算利息4、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机器设备出租给乙使用,约定租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甲未经乙的同意,又将该台机器设备出售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租赁期内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B.未经承租方同意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C.原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D.乙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5、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

该合同的要点为:(1)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型号和技术要求向指定的丙购一套设备;(2)乙方按期支付租金;(3)租赁期满,设备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属于()。

A.租赁合同 B.融资租赁合同C.买卖合同 D.居间合同6、A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与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周期为1年的建设工程合同,2021年5月20日A建筑工程公司垫资进场施工,2021年2月4日A建筑工程公司向B房地产开发公司催要工程价款,B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为由拖延付款,2021年4月30日,A建筑工程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和利息。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经济法概论(第三版)教学课件第7章 合同法律制度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方能成立的合同。例如,房屋买卖 合同 不要式合同:对合同成立的形式没有特别要求的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合同是否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 主合同:指不依赖他合同的存在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 从合同:凡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即为从合同。例如,担保合同
二、 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的概念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 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四)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 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约定) 或规定(或约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 (五)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四、《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 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 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 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 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

合同分则规定的主要有名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第八节讲义

合同分则规定的主要有名合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第八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经济法概论(财)》第四章第八节讲义合同分则规定的主要有名合同一、买卖合同(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识记)1.概念: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征:(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买受人支付价款;(3)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综合应用)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瑕疵担保的义务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价款(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检验和通知的义务【案例分析题】(真题:2009.10)案情:A 市甲公司和B 市乙公司经协商签订了某生产设备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定金2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付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

但对合同履行费用及争议解决未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20万元定金,乙方按约定的期限交货。

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中的2万元运费发生争议,因此甲方未按期付货款,虽经乙方多次催要均无结果。

乙方遂向A 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物并支付2万元运费。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履行中发生的2万元运费依法应由哪方承担?说明理由。

(3分)[答疑编号111040401]『答案及解析』应由乙方承担运费。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履行费用未作约定,因此要适用《合同法》第26条之规定。

(2)乙方是否应退还20万元定金?说明理由。

(2分)[答疑编号111040402]『答案及解析』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经济法学》教案(李昌麒)

《经济法学》教案(李昌麒)

《经济法学》教案序言一、经济法学及其研究对象(一)经济法学的定义(二)经济法的研究对象:经济立法(经济法纲要,西部大开发法)、经济执法、经济守法。

二、经济法学的特点(一) 前沿性(尖端性)传统法律和法学二元结构的破产,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最能反映现代信息时代的生活;经济法为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引起了整个法学的变革。

(二)跨学科性。

民法理论、行政法理论。

(三)结构似“松散”。

各部份之间缺乏较强的逻辑联系:总则与分则,分则各部分之间--------“跳跃式”、“梯坎式”。

(四)变化快:原因------经济的发展,本身变化快;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一些方面无法而靠政策,一些方面的立法又不成熟;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法的直接影响。

三、经济法学的体系1、注意比对法学的体系与经济法体系的区别:性质不同,一是一门学科的理论构成体系,一是法律的实践构成体系;范围不同,一是有基础理论,一则无此部分。

2、经济法学的体系:五大版块——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规制法论、市场秩序法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论、社会分配法论四、学习经济法学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注意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特殊性(二)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走向(三)注意经济法的实用性,联系实际(五、经济法学研究的新动向)第一讲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首先是两者的含义不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其次是学科归属不同,属于语词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产生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再次,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并不同步,提出经济法一词,并不等于就有了经济法,反之,有了经济法律规范,不一定有经济法这一名词。

经济法一词的提出和发展,大体有经历了以下重要环节: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1775年出版,故有两说)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分则

《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分则

第四章合同法分则一、单项选择题1、甲乙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在乙租房的第2年,出租人甲欲卖掉其房屋,甲的孙子丙也想要购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在同等条件下,乙有优先购买权B、不管是否同等条件,丙都有权优先购买C、在同等条件下,丙有优先购买权D、不管是否同等条件,乙都有优先购买权2、下列情形中的租赁合同,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C、甲乙订立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3、关于职务技术成果,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B、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C、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D、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4、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

对此,下列选项表述错误的是()。

A、甲与乙订立的是代理合同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以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换取甲公司的一整套价值850万元的手机生产流水线,150万元的差价由甲公司以现金补足。

《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

《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

【 2019年判断题】 用人单位招用劳劢者, 不得扣 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 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答案:正确
(三)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不得扣押身份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 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违反者,责令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
2020
全国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考试
《经济法基础》
7月16日 15:00-17:10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目标要求】 (一) 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 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 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四) 熟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 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 熟悉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七) 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八) 熟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九) 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十) 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 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十二) 了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 ( 2018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关 于非全日制用工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可按月结算 B.织止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亊人任何一方均项提前3日通知对方 C.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亊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D.织止非全日制用工的,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C
【答案】C 【解析】(1)选项A:赵某未满16周岁,丙超市不属于文艺、体育、特种 工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选项B:“会计”不属于国家规定 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女性;(3)选项C:该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 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选项D: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10章合同法分则

第10章合同法分则

【例题· 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 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化率5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 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 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化率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 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根据合同法律 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合同无效 B. 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 司赔偿损失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 赔偿金 【答案】 BC
6.试用买卖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 的,视为购买; (2)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的,视为 购买; (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出租、出 售),视为同意购买。 7.招标投标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2)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 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答案】ABC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 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 人赔偿损失。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 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 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

经济法中规章制度条例

经济法中规章制度条例

经济法中规章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法规章制度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法规章制度是指国家规定的关于经济活动的规则、制度和标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第三条经济法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当遵守经济法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或者规避相关规定。

第五条经济法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经济法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执行效果。

第七条违反经济法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经济法规第八条国家制定经济法,包括宪法、商法、合同法等,用于规范和引导经济活动。

第九条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制定经济管理条例,用于本地区的经济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如《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用于规范市场行为。

第十一条国务院部门可以发布部门规章,如《外汇管理条例》、《税收法规》等,用于管理相关领域。

第十二条经济法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经济法的修改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众有权参与合法讨论。

第十四条经济法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依法行政,保障公平和公正。

第十五条经济法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惩罚到位。

第三章经济管理规章第十六条国家可以制定经济管理规章,用于指导和规范经济活动。

第十七条经济管理规章应当与国家法律相符合,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地方经济管理规章,用于本地区的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经济管理规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经济管理规章的修改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确保相关方有权利参与讨论。

第二十一条经济管理规章的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保障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二条违反经济管理规章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合同法

通俗易懂的经济法—合同法

合同法律制度我在前面曾经讲过,合同法律制度非常重要,三星级的内容,这一章出综合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这章实际上很难,不太好理解。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80页第一段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在古代就是契约,所以我们讲违反合同的责任,叫作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概念当中,合同最终归结为一种协议,所以我们讲协议,实际上就是合同。

另外,合同法当中所讲的合同,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主体,所以,行政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有很多种类,这些分类请你们自己看一看。

180页最后一段我们国家合同法把合同分为15类,这15类合同就是有名合同。

同时《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这段话讲的什么意思?合同法一共有十八章内容,其中第一章就是总则,接下来就是15种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争议纠纷解决、附则、法律责任等等。

合同法上规定的合同有15种,没有保险合同,所以合同法第123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有专门的规定。

所以处理保险合同的时候,就是按保险法的规定去进行。

另外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实际生活当中,合同种类千奇百怪。

有些合同根本就叫不出来名字。

在其他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但在法院处理起来,总的来讲,就是适用合同法的第一章总则的规定。

总则部分就是我们这一章讲的合同要约承诺,而且可以参照分则的规定。

比如说,我拿一个杯子与在座的哪一位同志换一件衣服,实际上就是一个互易合同,是以物易物。

这种合同,在合同法上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个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合同到底有效无效,这些规定都要按照合同法的总则去处理。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

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考点一:概述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B.政府采购协议C.专利转让协议D.股权转让协议【答案】BCD【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一、订立的形式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2014年)【答案】√【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

(2012年)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国际经济法教程教案(2024)

国际经济法教程教案(2024)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 和适用
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应遵循国际惯例 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贸易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 情况和需要,选择适用的贸易术语, 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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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24/1/29
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为了统一各国货物销售合同法律制度而制定的一项 国际公约。该公约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4
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 度和经济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萌芽阶段
古代至中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 兴起,出现一些调整商事关系的
习惯法。
2024/1/29
形成阶段
17-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 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经济法逐 渐形成。
发展阶段
20世纪至今,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 速,国际经济法不断完善和扩展。
定义
主体广泛
调整对象复杂
法律渊源多样
跨国性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 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人们在国际经济 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2024/1/29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法人等。
涉及国际贸易、投资、 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 。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国内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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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种类和特点:国 际贸易支付方式包括汇付、托收、信 用证等。其中,汇付是一种顺汇方法 ,即买方通过银行将货款汇给卖方; 托收是一种逆汇方法,即卖方通过银 行向买方收取货款;信用证是一种银 行信用方式,由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开立,承诺在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情况下付款给受益人。

CPA《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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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 ,Word 版,可自由编写!】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一、法律规范( P2-P3)1.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能够分为受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此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严禁性规范。

2.依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制的范围或许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能够分为强行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随意性规范(受权性规范)。

3.依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范能够分为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此中,非确定性规范包含任命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渊源( P3)1.宪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行政法例(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4.地方性法例(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例相反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6.司法解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里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其余级其余法院和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说不属于法律渊源)7.国际合约或协议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P7)(注意年纪的临界点!)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 周岁)或许“不可以”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许“不可以完好” 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 18 周岁)的成年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根源的,视为完好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P8)1.物2.行为3.人品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人身、人品和身份等)4.智力成就(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着作、科学发明等)五、法律事实( P8)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没关)(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祸与不测事件(3)时间的经过2.人的行为(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因素的行为,如订立合同)(2)事推行为(与意思表示没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一、法律行为理论(P12-13)(一)、法律行为的特色1.以意思表示为因素2.以建立、改正或停止权益和义务为目的3.是一种合法行为(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为明示方式,但在特定状况下,默示的状态也能够成立意思表示。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一合同法概述1。

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2。

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考点三合同的订立1.要约:(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4【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

承诺:(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3)★是否新要约: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3.合同的成立:(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1。

种类:【必背法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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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故《合同法》规定,其他有偿合同,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围绕标的物的交付及价款的支付而发生,其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价款。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绐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二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发生非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应由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并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而且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韧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劈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箍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标的物的检验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爱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履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5.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

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二)特种买卖合同《合同法》对多种特种买卖合同作了专门规定。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

这是因为:样品有隐蔽瑕疵是买受人设定样品所不知道的,样品作为质量标准的设定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标的物的质虽不再具有约束效力。

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的行为的,如出租、出售,也可视为同意购买。

4.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者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

招标投标买卖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重要的竞争买卖死式,尤其在大宗订货和政府采购中被广泛使用。

我国有专门的《招标投标法》予以规范。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一般分为招标、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

择标时,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作出意思表示。

投标后,招标人应兰按照公告说明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

开标后,招标人应当先验标,将符合捐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以及由招标委员会确认不符合投标文中规定的标书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的效力。

然后,招标人组织评标并定标,定标为承诺。

中标者不一定是出价条件最优惠者,招标人可以综合衡量招标人的条件选择中标人。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5.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期房买卖合同与现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相关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重要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对于商品房销售中出现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几个要点:第一,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

第二,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

第三,第二点的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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