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个电气设计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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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疑难问题之纯住宅消防(5-2 )某高层(高度小于loom住宅楼底部设有多套一到两层的小商铺,每套总面积均小于300m2 此时的电气消防,是按纯住宅还是商住楼设计?如此建筑,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吗?

答:(1)“住宅楼底部设有多套一到两层小商铺,每套总面积均小于300m2,这根据《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附录,应划分为“商业服务网点”;另根据《高规》

GB50045-95(2005年版)第1.031条,住宅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物,属于居住建筑(含住宅),而不属于商住楼。故此时电气应按住宅建筑设计。

(2)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可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3.1.3条:“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常见疑难问题之接地电阻(4-19)

防雷接地与其它工作及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

小值确定。该最小值在图纸中如何表达?

答:接地通常分为两大类:功能性接地及保护性接地。功能性接地主要包括工作接地、直

流接地、屏蔽接地、信号接地等;保护接地主要包括防电击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防电化学腐蚀接地等。

设计者应充分知晓上述接地分类及其对于接地电阻的不同要求,从而在设计图纸中提出具体要求。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1、12、22及23章的相关规定,在常规情况下:

1)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Q;

2)配电变压器位于建筑物外部时,低压电缆在引入该建筑物处,对于TN-S或TN-C-S系统,PE线或PEN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Q ;对于TT系统,PE线单独接地,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Q;

3)对于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当专引人工防雷引下线时(该情形极少),每根引下线的冲击

电阻分别不宜大于10Q、30Q ;当利用自然防雷引下线时,每根引下线的冲击电阻数值可不做规定;

4)除另有规定外,电子、信息及计算机设备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4Q;

5)当采用共用接地方式时,其接地电阻应以诸种接地系统中要求接地电阻最小的数值作为依据。除另有规定外,诸种接地系统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接地体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 Q o

另须特别注意:判断建筑物内的电子、信息及计算机设备的存在与否,一般是以其设备机房及主机设备的存在与否作为重要衡量标志的。

3,常见疑难问题之SPD( 4-16)

TN制式下,三相电源系统中SPD只数如何确定?其前端是否一定加设保护电器?保护电器的大小及极数?

答:(1)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第6.4.5 条中的图 6.4.5-2 之注:“当采用TN-C-S或TN-S系统时,在N与PE线连接处电涌保护器用三个,在其后N 与PE线分开处安装电涌保护器时,用四个,即在N与PE线间增加一个,类似于图

645- 1”。借鉴相关资料,也为便于量化,特补充约定如下:在N线与PE线分开后的10m 以内,SPD采用三只或四只均可;当N线与PE线分开后的距离大于10m时,SPD应采用四只。

(2)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 5.4.1.5条,“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并宜有劣化显示功能”。

(3)SPD前端设置的保护电器的极数或个数,应与SPD设置个数相同,即三只SPD对应三极(只)保护电器,而四只SPD对应四极(只)保护电器。该保护电器既要满足短路分断能力要求,又不允许在规定雷电冲击放电电流下开断。该保护电器或其技术参数也可由SPD 制造商配套提供。

4,常见疑难问题之四极开关(1-20)

什么情况下要使用三相四极开关?

答:三相四极开关使用要点:

①为避免断N隐患,应慎用四极开关。TN-C (非指TN-C-S)系统严禁采用四极开关。

②在TN系统中,凡有N线电流流经的三相电源回路中,若须装设三相漏电保护开关,则RCD 本身应为四极(或三极四线)开关。

③引接于两种不同接地系统的电源(即“不共地的两个电源”)的双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最典型的如,自工程外部引入的区域人防电源与市电电源之间的切换,应采用四极开关。

④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⑤IT系统中当存在中性线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5,常见疑难问题之消防桥架(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里的电气消防章节,经常提到“金属线槽”而少提到“电缆桥架”。请问,什么样的电缆桥架可与金属线槽等同?

答:①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31:2006)对于

“桥架”的定义是,由托架、附件、支(吊)架三类部件构成的、支承电缆线路的、具有

连续刚性的结构系统的总称。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常用桥架一般可分为梯级桥架、托盘桥架(又分为带盖无孔、带盖有孔、无盖有孔等)及槽式桥架等。桥架主要用于敷设电缆。

②线槽尚无明确定义。一般认为,与桥架相比,线槽尺寸相对较小,均属于槽式,具有带盖板的封闭型结构,主要用于敷设导线。

③在用于敷设消防线路方面,应认为“完全封闭且火灾时不燃”的电缆桥架,才与《建规》GB50016-2006第11.1.6条第1款或《高规》GB50045-95第9.141 条(2005年版)中所提及的“封闭式金属线槽”等同。而符合此条件的,仅有带盖槽式桥架(不燃型)或带盖无孔托盘桥

架(不燃型)等类型。

④当以桥架布设消防线路时,必须在设计图纸中详细注明桥架类型、规格。

6,常见疑难问题之三级消防负荷(2-9)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第3款,消防负荷也可能为三级负荷。那么供电电源只采用一路市电,可否?

答:《建规》GB50016-2006第11.1.1条第3款的条文说明注释:“除了本条第一、二款

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现有的建筑物、储罐(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终端变压器”。

另外,消防设备负荷即使是作为三级负荷,也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第11.1.5 条,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也就是说,此时上述消防用电设备,至少要求有两个回路来供电。

7,常见疑难问题之消防设备过载(2-16)

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要求重要设备(如消防设备)配电线路上保护电器的过负载保护,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而仅作用于信号。但对于存在有备用设备的消防设施,如何执行此条?此处的“配电线路”,是仅指末端配电线路,还是包括由变配电所引出的各级配电线路?

答:①所谓“重要设备”,在民用建筑中,主要是指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

对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参考相关国标图集,具体实施如下:

1)对于无备用设备的消防设备(如防排烟风机),其过负荷保护的热继电器触点,应不动作于切断其配电回路,而只发出报警信号。

2)对于有备用设备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其过负荷保护的热继电器触点,允许在过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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