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精品文档

合集下载

人身权益保护

人身权益保护

人身权益保护人身权益是指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

保障和维护人身权益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前提。

本文将就人身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实践进行探讨。

一、人身权益的重要性人身权益的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之一。

每个人都应享有生命的尊严,拥有健康、平等和尊重的生活环境。

人身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福祉,也关系到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一个国家或社会如果无法保护人身权益,将失去公信力和社会凝聚力,难以实现持续的发展和进步。

二、法律法规保护人身权益为了保护人身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宪法中明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益的保护。

此外,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也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

例如,在刑法方面,对于危害他人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杀人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措施,以维护人身权益的安全。

民法则从民事关系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劳动法也重视维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

劳动法规定了工资、工时、安全保护等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社会实践中的除了法律法规的保护,社会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人身权益保护的途径。

社会各界都积极参与到人身权益保护的工作中,通过倡导公平正义、提高人权意识等方式来促进人身权益的保护。

例如,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经常举办人身权益教育活动,加强对人身权益的宣传和普及。

同时,社会舆论也对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进行曝光和谴责,推动相关部门采取行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技术的发展也为人身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

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以更好地监测和防范对人身权益的侵害。

例如,通过摄像头、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可以提高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保护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总之,人身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之一。

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

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作者:马海东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1期【摘要】现在,涉及到生存权的事件经常发生,比如,农民的耕地被强制性占用,居民的房屋被强制性拆除,瓦斯爆炸煤矿塌陷和进城务工人员讨要工资等相关问题,尤其是在我国现在已经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宪法,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宪法具有生存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人们对其生存权有了更大的保护意识。

本文从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角度出发,分析了生存权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宪法行政法生存权的保护1 宪法和行政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和保护1.1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是我们国家制度总的章程。

在宪法中着重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与我国其他的法律相比较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在制定的过程中也是严格和苛刻的。

在制定其他法律时都必须遵循宪法精神,所有的政府机关和人民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并维护宪法的尊严并保证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效力。

行政法属于我国的实体法中的一种,是部门法。

主要功能是调节行政关系,也就是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主要作用是对公权力的膨胀和滥用进行规范,达到保护公民正当权利的要求。

简单的说,行政法的立法法则在对于公权力来说,并没有明文规定则禁止;在私权来说,没有明文规定则自由。

这样就可以很好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

1.2生存权在其关系中的应用我国宪法对生存权没有具体规定和解释,但并不意味着生存权不重要,不值得保护。

因为早在立法活动中,虽然没有对生存权的具体规定,但这一概念早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所体现即生命权,包括生存权。

在随后的发展中提出了人权保护的新的理念。

人权的主要提点是普遍性和公正性,其中主要包括的权利是人的生存权利、人身权利、政治、社会、经济、生活等方面。

因此,我国在任何时候都非常关注对生存权的保护,因为这是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保证生存权才能更好的保证其他权利。

生命权可不可以放弃?——对比中国宪法基本权利中的生命权保护

生命权可不可以放弃?——对比中国宪法基本权利中的生命权保护

生命权可不可以放弃?——对比中国宪法基本权利中的生命权保护Can the Right of Life be Given Up?——Comparing with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Life i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a href="Author_Page.asp?AuthorId=/124649/" title="蔡桂生" target="_blank" class="xiaozi">蔡桂生</a>【学科分类】中国宪法【出处】复旦法学院《阶梯》第35期,摘录于复旦望道传媒奖《优秀作品选》【摘要】克鲁山诉密苏里州健康部部长一案是美国宪政史上的经典案例,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宪法中的默示基本权利——拒绝治疗的权利的问题。

本文通过拒绝治疗的权利来引发对放弃生命权的探讨,再反射到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之上,来探讨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生命权保护。

The Case——Cruzan V. Director, Missouri Department of Health is a classical case in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focusing on the implied fundamental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al law——the right of refusal of curing. From the right mentioned above, the article falls into the discussion of the right if life then reflects o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citizen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 consider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life i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law.【关键词】默示基本权利拒绝治疗的权利生命权公民基本权利【写作年份】2004年【正文】讨论死亡是一个社会文明的表现,人们敢于面对死亡,敢于以理性的态度来理解死亡、选择死亡的方式,以提高“死”——也是“生”的质量,这种社会现象只能发生在文明相当发达的社会中[1]。

论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作者:邓志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摘要生命是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是首要的人权。

地方政府“禁讨区”的划定与设置阻断了乞讨者获得帮助的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就是乞讨者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政府所设置的“禁讨区”涉嫌违宪。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制度,应当修正宪法,将公民生命权的保护明文写进宪法。

为了实现对生命权的有效保护,我国需要建立起有效的针对包括公民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救济制度,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明确宪法监督机构的审查范围及审查程序。

关键词禁讨区生命权宪法监督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1年度项目(11E105)。

作者简介:邓志宏,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讲师,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20-03一、问题的提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国务院于1982年制定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试图通过收容和遣返回原籍的办法解决流浪乞讨问题。

但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案是积累多年问题的总爆发,它促使人们思考收容遣送制度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任何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设定法律。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而收容遣送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制定主体不合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应该属于《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

当年3位法学博士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收容遣送规定的合宪性,国务院自行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原来的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性质的社会救助措施。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生命权是现代宪政国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基本人权。

保护生命权不仅是个体享有自由和尊严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必要条件。

我国宪法中关于生命权保护的规定十分重要,生命权的行使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是当前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分析我国宪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工作的水平,促进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研究内容1.生命权的概念和价值:详细阐述生命权的定义、内容,探讨生命权对于人类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以及保护生命权的必要性。

2.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规定:对我国宪法规定生命权的条款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研究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措施、途径和限制。

3.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生命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以及相关的社会背景因素。

4.生命权的司法保护: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解释和判例研究等方法,研究生命权的司法保护,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5.完善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体系的建议:从法律制度、政策建议、道德教育等多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生命权保护的不断完善。

四、研究意义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本研究将对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等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平等做出积极的贡献。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

略论英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及对我国的启示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和2005 年分别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和佘祥林案,是两宗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件。

其中,前案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生命权,并导致受害人死亡;后案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这两案在全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并促发了国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障问题的深深思考:虽然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为什么仍然发生了这些性质如此恶劣的侵权案件?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英国和美国等这些发达国家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否值得我国借鉴?诸如此类问题,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

二、英国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英国宪法并不包含基本权利。

由于具有不成文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英国宪法任何部分的修改程序均与议会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一样[1]。

在英国,人们所珍爱的权利均扎根于习惯、传统、普通法、议会法、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重要的文件之中[2]。

其中,英国的很多议会法即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宪法性法律,主要有:1215 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 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 年的《权利法案》等等。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在英国宪政史上乃至世界宪政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其第39 条规定:“任何自由民,除经其采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外,不得加以逮捕、监禁或没收其财产,或摈弃使不受法律保护,或将其流放,或加以伤害;既不得以朕之名义,对之提起控诉,亦不得指派官吏,对之提起控诉。

”这一条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正当法律程序的最早法律根据。

比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即是深受其影响的,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亦莫不如此。

其实,该条的伟大之处还不仅仅在于其确立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它还包含了自由民的另外两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一是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的权利,因为该条规定只有经过依法裁判,才能对自由民实施逮捕或监禁;二是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因为该条规定只有经其采地贵族之合法判决或经本国法律之判决,才可剥夺公民的权利[3]。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对于我们来说生命权是有些陌生的,但说起其他的权利我们都是能明白的。

举一反三就能知道其实生命权就像我们的肖像权是一样的道理,而对他的保护便是对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对于我们来说生命权是有些陌生的,但说起其他的权利我们都是能明白的。

举一反三就能知道其实生命权就像我们的肖像权是一样的道理,而对他的保护便是对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法律意义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 [2] 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法律特征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是人格载体。

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

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

试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试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宪法文化一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据有效数据显示在我国平均每一分钟死亡的人数为171基本保障也是最高保障年会有近900万人死亡而在这些死亡人数当中由于执法不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宪法保护生命权称得上是种最高层次的权滥用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远远超过了lo万尤其是在煤矿业当护它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很多相关的问题保障生命权不受国家中由于煤矿事故所导致的死亡人数每年在一万到两万之间正是关的侵害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宪法存在的主要目的
法制度 方面1 要将 生命权得到切 实保障 ; 在部 门法制度方面 : 要 建立统

的赔偿标准 , 进一步对死刑做 出限制 ; 在 宪法文化方面 : 要树立 宪法至上理念 , 树立 生命权至上理念 。
【 关键词 】 生命权 ; 宪法保 障; 违 宪审查; 宪法文化
试论生 命权的 宪法保障
政 治 与 法 律
试论 生命 权的宪法保障
刘建 伟
( 中央 司法警 官学 院
河北保 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 文章 阐述 了生命 权 宪法保 障的含义及必要性 , 分析 了我 国生命权现 状, 提 出了完善我 国生命权 宪法保 障的建议 。指 出在宪
障 能够排除一般 法律对于生命 权的侵 害, 充分尊重生 命, 尊重人权 。
2 、 能够得 到 实施 的保 障
一 一
2 、 部 门法进 一步发展 完善 的前提
2 、 对 宪法相关 条文的 分析
在我国 《 刑 法 》当中 , 对于 生命 权的 侵害 所相 关 的刑事 责任 有 着明 确的 规定 , 在 行政法 当 中 , 也 提到 关于公 民 生命健 康权 的 问题 , 然而, 作 为我 国 第 一 大法 的 宪 法 却并 没 有 对 生命 权 加 以 明确 的 规 定, 这样 一 来 , 宪法 就不 能 够在 生 命权 这 一方 面对 有 关 国家 机关 进 行 良好地 约束 。从 另一 个层 面上 来说 , 宪 法作 为我 国最高 法律 规范 的 意义 , 如 果其 中 不 能够 涉 及到 关于 公 民生 命权 的 保护 , 那 么 终将 使得 宪 法在 生命权 问题 上与 部 门法 的立法 、 司 法和执 法产 生一 定的 “ 断层 ” , 也 就不 能够 对 部 门法 进行 有 效地 指导 。就 此 而言 , 虽 然我 国 宪法 尚 且没 有 实现 司 法化 , 但 是站 在 部 门法未 采 发展 要 求来 看 , 将 生命权 问题 归入宪法 当中 也终将成 为必 然趋势 。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张晓萍;王龙妹【摘要】生命权是所有人权当中最根本的权利,人类享有其他权利都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即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当前,针对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很多国家都已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宪法中,对于生命权保障问题的研究还较为落后.为此,要构建一套完整的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必须将生命权写入宪法.【期刊名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2)005【总页数】3页(P64-66)【关键词】生命权;宪法保障;生命权入宪【作者】张晓萍;王龙妹【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1生命权,英文释义为“right to life”,是一种自人出生起,就“自然享有并应得到持续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广义生命权的概念是“指人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

”狭义是:“专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西方某些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

”本文研究的重点在于生命权在宪法中规定的意义,即人的生命是承载一切活动的主体,拥有生命,才能获得其他权利的保障。

这是一项每个自然人的生命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平等对待,不能容许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的权利。

当前,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生命权与生存权这两种权利还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混淆使用的状态,所以要探讨生命权的含义就需要首先明确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生命权是指生命的存在权和安全权、一定程度上的生命自主权;而生存权是指生活上的某种程度的质量权。

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内容,它是生命权的关键保障。

以上两种权利之间有着必然联系,密不可分,但又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在生命权的内容争议上,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第二种,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请求权以及自卫权;第三种,生命权涵盖了支配自身生命利益、保护生命安全以及司法保护权三个方面。

生命权的宪法研究1.docx

生命权的宪法研究1.docx

生命权的宪法研究一.宪法关注生命权问题(一)宪法学上的生命权1.生命权的宪法价值2.生命权的价值与现实的冲突(二)宪法学维护人的生命权二.宪法有关生命权条文的分析(一)宪法上的死刑制定是否侵犯了生命(二)宪法上的自杀问题(三)宪法上的克隆问题(四)宪法上人体器官移植问题三.完善宪法生命权的保护(一)侵犯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影响(二)侵犯生命权的立法分析(三)就目前宪法中的问题解决摘要:在现代宪法学的视野中,人的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

宪法学是因应人的内在需求为出发点的,始终以维护人的尊严与生命权价值作为重要的历史使命。

生命权做为一项权利,主要性质是法律性而非道德性,人的生命权是神圣的。

如果政府任意侵犯或漠视人的尊严和生命价值,宪法学就失去理性与道德基础,所以说,生命权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生命权的研究一、宪法关于生命权问题(一)宪法上的生命权生命是一种存在于自然的现象,当它以法律的概念存在社会上时,则需要法律的“决定”或者“判断”。

为什么生命需要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呢?是因为,作为生命主体的“人”具有社会属性和生物属性。

社会属性的存在决定了生命的社会性,即生命主体的法律地位,因此,获得了法律权利并受到其保护。

就生命价值方面来说,只有人的生命获得保障才能称为生命权的价值,受到宪法保护时,生命主体才具有完完整整的人格权,而植物和动物只能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

1.生命权的宪法价值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价值和尊严,生命权不同于与其他的权利,就其性质来说生命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它有以下几种特点:(1)生命权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它表示着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

(2)生命权存在体现了社会主体与国家的相互关系。

(3)生命权的宪法性质意味着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从而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4)生命权的特点使其具有社会价值性。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近年来,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正在催生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全民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

从这些表述当中,一项至高无上而又长期未在国内得到应有关注的权利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生命权。

一、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活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生命自主权。

生命存在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生命安全权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当中,其生命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

生命自主权指为免除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有权选择安乐死。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

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

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更有学者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为什么生命权需要宪法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一)公权利论世界各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宪法来保障生命权?这主要是因为规定在宪法上的生命权与规定在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宪法生命权与民法生命权的功能也不同。

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

相应地,又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或公权利与私权利。

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私法上的权利。

二者的功能也不同,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国家的;而私权利反映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对抗其他私法上的主体的。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探析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探析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探析众所周知,生命是我们人类进行各种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生命权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可以说,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是人的本质属性所在,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人之所以为人并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是所有人权的基础。

生命权自18 世纪被美国宪法确定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采用,各国宪法纷纷规定生命权,并被多项国际人权公约所采纳,由此,生命权入宪进入了一个规模化的阶段。

2004 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从而加大了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尊重,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的问题,但是从该条宪法修正案中推导出我国宪法也保障生命权。

这只是学理解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所以要加强到对生命的保护力度,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我们必须要在宪法中对生命权的问题更加明确的规定。

生命权入宪的问题必须早日提上议事日程,从而尽快完善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机制。

一、生命权的含义生命权的具体的含义是什么呢? 按照学理的角度解释: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同时也是指: 在社会中,自然人的生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理,当作为独立的个体,其生命不受外界的非法侵害,在特殊情况下,自然人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完全自由的,不能非法的进行强制干涉。

对于生命权的含义,在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命权其实是指人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生命则专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西方某些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分析生命权,笔者持相反的意见,生命权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本身不受非法侵害,如果范围的过宽,则失去了作为生命权应该具有的本质,与公民权利无异,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则没有任何的意义,反而会引发其他问题的出现。

放眼世界,如果我们从国际间的公约规定和各国国内宪法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到结论: 自始至终,生命权普遍都是从微观的角度去理解,即是生命得以存活于社会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

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

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生命,是指生物体所具有的存在和活动的能力,是一种自然现象。

生命权则是生命的法律形式,是以生命为客体对象的权利,生命权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最为珍贵。

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生命权的价值与现实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个体生命权价值实现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这就要求着我们必须加强生命权问题的宪法学研究,为生命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解释的标准与依据,以使生命权的价值得以尊重和实现。

一、胎儿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生命权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生命是思一种自然现象,但是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一种法律行为,需思要由国家立法确定。

然而关于生命权主体值得宪法学思思考的是胎儿生命权认定的问题。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关国,由于宗教、意识形态结构以及思其思想传统等因素,针对堕胎权的激烈争论从未停下,主要思争论妇女选择权与胎儿生命权的冲突问题,与此相对,思中国理论学界对胎儿生命权的探讨并非多见和深远,源于中思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思议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思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

思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训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思基本国策。

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思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思发展计划相适应。

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

因此我国思并不禁下堕胎。

难道这应该成为我国宪法和司宪可以忽视思胎儿生命权的正当理由吗2022年6月4日因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孕妇冯建梅无法支付超生二胎的四万元社会抚养费,镇坪县训一生部门强制引产了冯建梅体内已近成熟发育7个月的胎儿。

事发后,该事件成为全民舆论焦点,引起全民强烈愤怒。

笔者认为镇坪县计生部门的强制引产行为是漠视生命权、侵犯生命权的非人道行为,这种直接忽视生命权的价值的意识和行为不应当存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精神。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生 存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 快,我国亟需构建良好的人权保护体系,因此,必须重视生存权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面对当前人权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生存权的片面以及错误的认识,我们需要明确生存权的 含义,分析公民生存权保障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快建立和完善生存权的权利保障机制。
儿子的心里话让姚金兰心里很难受。2008 年 3 月,姚金兰以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侵害她本人及其儿子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由,将 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状上写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 九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采用停水、停电等方式追缴服务费。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 公司的断电行为严重侵害了姚金兰及其家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小郅的生存权和发展 权”,我方要求乌鲁木齐市安居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追讨生存权第一案”,总结了其争议的主要问题。揭示出该案 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正是由于我国生存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和相关保障机制的缺失导 致。接着笔者 阐明了“生存权”的含义,界定了生存权与生命权、相当生活水准权等 其他相关概念的界限,解决了理论界关于生存权概念混乱的问题。并从生存权的宪法保 障层面分析了生存权宪法保障的意义,并提出国内公民生存权宪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以 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国内生存权第一案”的宪法审视 ——以生存权的宪法保障为主线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加之国际社会对 于人权事业的关注,公民的生存权保障问题的日益凸显受到了广大人民的关注。明晰人 权理论和构建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制度是宪法的重要目标,生存权作为人权体系的核心 内容,对于构建完善的人权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论胎儿生命权的宪法保护一、胎儿生命权概述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始终是各国学界争议点之一,不论本国法律是否将胎儿生命权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造成争议的原因主要是胎儿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故就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种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即活着的权利。

一旦赋予胎儿“人”的地位,则胎儿也应当具有生命权等权利。

笔者认为,胎儿应当具有生命权,对胎儿生命权保护是必要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1. 胎儿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從生物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的生命从胎儿开始,胎儿具有生命是毋庸置疑的,“胎儿在3个月时已具备了人类各项种生命特征,其主要器官都已经形成,有心跳,脉搏,眼耳口鼻和四肢都形成,形体已具有了人性,当发育到第 6 个月是即可脱离母体独立生活。

” 胎儿的生命应当是法律保护的客体,胎儿也应当拥有相应的生命权。

2. 胎儿在社会伦理道德中具有重要地位对胎儿生命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应当是每个人具有的基本素养。

尊重和保护胎儿的生命利益,应成为人类的基本道德价值取向。

胎儿出现即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一个家庭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对胎儿造成伤害时,其家庭成员往往承担巨大的痛苦,因此社会秩序的稳定,也需要对胎儿的生命权进行保护。

(二)胎儿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胎儿生命权与生育权的冲突胎儿是否拥有生命权成为争议点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胎儿生命权与其父母的生育权、女性的堕胎权的冲突。

如果说胎儿自生命形成之初,即受精完成时便具有生命权,堕胎则成为“故意杀人”的一种,那么只要完成受精,即不允许堕胎,不论这个胎儿是否健康、是否符合伦理都要存活下来并降临这个世界。

那么父母的生育权呢?生育权包括决定生育的权利和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如果说意外怀孕,那么决定不要这个孩子的权利应该是有父母拥有的。

父母由于无力抚养或其他社会道德原因,选择放弃这个胎儿,倘若保护胎儿的生命权,就意味着父母不能选择放弃这个孩子,那么父母的生育权就得不到保障。

生命权

生命权

内容提要: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

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没有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即使有名义上的宪法但不能称其为宪政国家。

而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又是人的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或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展现与具体化,是人的高贵的生命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张。

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宝贵。

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开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实际生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生活)中否定、忽视甚至摧毁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当人们高呼人权、人的尊严口号时,当法治的潮流像洪水般来到人们生活时,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生命权价值被忽视的现实,有时实实在在的生命权价值被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原则遮盖着,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不得不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人的生命权,要求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正是出现了有关宪法的“官司”人们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1]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

宪法条文_精品文档

宪法条文_精品文档

宪法条文引言:宪法是一部国家最高法律文件,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安排和管理体系。

宪法的条文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基石,不仅限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也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条文的重要性、组成以及一些典型的宪法条文。

一、宪法条文的重要性宪法条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为一个国家建立了一个宪政体制的基础,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宪法条文制定了政府的权力边界,限制政府滥用权力,并为人民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利保护。

宪法条文也为国家提供了稳定的法治环境,并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宪法条文是国家进步和发展的基石。

二、宪法条文的组成宪法条文通常由多个章节和条款组成。

每个章节通常对应着不同的主题,每个条款则具体规定了相关方面的内容。

典型的宪法条文中,会涉及到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组织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府的职责和权力等。

为了更好地理解宪法条文,我们可以分别讨论一些典型的宪法条文。

三、典型的宪法条文1. 国家政治体制:宪法条文通常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如国家是共和还是君主制、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等。

例如,在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中规定了美国是一个联邦共和国的政治实体,同时规定了七个行政机构的设置。

2. 国家组织结构:宪法条文还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

例如,在中国宪法的第三章中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条文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同时,宪法条文也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如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等。

4. 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宪法条文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

例如,法国宪法规定了总统的职责,包括颁布法律、组织行政机关等。

同样,在日本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内阁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四、宪法条文的修改宪法条文的修改是一个庄重且复杂的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

不同国家对宪法条文的修改规定也有所不同。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视为最重要的基本人权。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是宪法的基本职责之一。

本文将探讨宪法如何保障生命权,并重点分析了宪法在救助、医疗和环保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体系的根基。

在绝大多数宪法中,包括现行中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责任。

其次,《宪法》第38条还规定:“公民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这也涉及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可以说,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非常重要和明确的。

首先,救助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共同的责任是相互帮助、保护生命。

宪法赋予了公民救助他人的责任和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有遵守法律、道德的义务。

”这就要求公民有义务去救助他人,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参加社会救助、人道救助活动”(第42条),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物品,用于救助和援助。

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公民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其次,医疗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关键领域之一。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的健康。

”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对于公民健康与生命权的保障责任。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资源的发展,国家也通过立法、政策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医疗权益。

比如,建立了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了医疗援助和救助,为贫困群众提供了医疗救助。

这些措施保证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巩固了宪法保障的生命权。

最后,环境保护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宪法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宪法宣传_精品文档

宪法宣传_精品文档

宪法宣传1. 引言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的宣传对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国家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宪法宣传的意义、内容、方式以及宪法宣传的重要性。

2. 宪法宣传的意义宪法宣传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先导,它具有以下重要意义:2.1 增强公民法治意识通过宪法宣传,可以加强公民对宪法的认知和理解,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他们在生活中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2 促进民主法治的发展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宣传宪法可以促进民主法治的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通过公众对宪法的了解,可以形成广泛的舆论共识,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2.3 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宪法宣传可以加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凝聚全社会对宪法的共同理解和支持,从而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3. 宪法宣传的内容宪法宣传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宣传应重点介绍宪法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法治、平等、自由、公正等。

通过宪法基本原则的宣传,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3.2 公民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宣传应重点介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参与国家治理、遵守法律法规等。

3.3 国家机构和权力行使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和权力行使方式,宣传应重点介绍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行使的方式,使公民了解国家的法律权威和权力运行机制。

4. 宪法宣传的方式宪法宣传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以提高宣传效果和影响力:4.1 学校教育宪法教育应当从小学起就开始,通过学校教育渗透宪法宣传,使学生养成守法的习惯和法治思维。

4.2 社会组织政府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组织举办宪法宣传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公众对宪法的了解度。

4.3 媒体宣传媒体是宪法宣传的重要渠道,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传播宪法知识,推动宪法宣传的广泛开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1 年度项目11E105)。

问题的提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国务院于1982年制定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试图通过收容和遣返回原籍的办法解决流浪乞讨问题。

但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2003 年发生的孙志刚案是积累多年问题的总爆发,它促使人们思考收容遣送制度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任何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设定法律。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而收容遣送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制定主体不合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应该属于《立法法》第87 条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

当年3 位法学博士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收容遣送规定的合宪性,国务院自行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并出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将原来的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性质的社会救助措施。

更加人道的《救助管理办法》并没有有效解决城市中的乞讨问题,有些地方出现了职业乞讨者,影响了社会治安甚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各地采取各种手段试图规制乞讨行为,最受人瞩目的就是“禁讨区”的设立,所谓“禁讨区”,就是在城市中划分出特定的地点,禁止在划定的区域进行乞讨。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规章明确规定在城市中的某些地点禁止乞讨,有些地方并未直接使用“禁讨区”的称呼,而是使用了“流浪乞讨人员重点救助区域”等概念,但实质上在这些区域的乞讨行为会被管理人员“劝离”,实质仍然是一种“禁讨区”。

针对我国目前越来越多的城市已经或正在酝酿设立“禁讨区”这一事实,学术界与实务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人支持政府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而更多的人则提出了质疑。

有学者指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自由乞讨的权利,也有学者指出“禁讨区”侵犯了乞讨者的生命权。

本文拟探讨乞讨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宪法生命权的保护,如果应该纳入,则如何设立有效的制度从而实现对公民生命权的全面保护。

“禁讨区”的设置与乞讨者的生命权(一)生命权的内涵有学者指出,生命权同自由平等权、财产权一起构成了当今社会的三大基本人权,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是人享有其它权利的前提条件。

学术界对生命权的定义有很多种,有的定义注重说明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的特征,这种说法有一定代表性,但其内涵有所局限。

有的定义认为生命权的内涵应该从广义理解,包括政治、文化、经济等多方面地权利,这种观点混淆了生命权与生存权,内容太过宽泛,也不可取。

笔者认为以下两种对生命权的定义比较合理,可以对我们理解生命权的内涵带来启示。

第一种定义:“生命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然规律,安全地存在于世界上,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和各种危险威胁,以及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弃生命的权利。

”此定义表明,生命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存在权、安全权和一定的自主权,存在权是指人按照自然规律存在于世界上,生命不受非法剥夺。

生命安全权是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之中,生命存在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

定的自主权是指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人有权利选择放弃生命(比如已经有国家立法承认安乐死合法化)。

第二种定义:“生命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的延续和健康发展的资格。

”此定义强调了生命权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自主权和生命健康权。

生命存在权是指胎儿脱离了母体成为生命体以后, 其生命的存在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必须被作为独立的生命看待, 不能区分价值的高低。

生命自主权是指每个人是自己生命的主人, 有权自主地去照顾自己的生命,并谋求生命价值的实现。

生命健康权是指每个人享有维护生命按照自身规律成长及患病时寻求治疗、受到伤害时寻求保护的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生命权的内涵也得以扩展。

不仅包含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含有国家和社会应对生命权给予尊重,国家要积极履行职责,避免损害个人生命权的现象发生O二)“禁讨区”侵犯了乞讨者的生命权乞讨行为是乞讨者在生活无着、又没有其他方式谋生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时,用乞求的方式使他人给予施舍或者帮助的行为。

可以理解为乞讨行为发生时,乞讨者由于饥饿、困苦等原因,其生命安全已经受到了实质威胁,乞讨者试图通过乞讨的方式摆脱困境、维护基本的生命利益。

在实践中,有些乞讨行为并不符合以上条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涉嫌犯罪。

其中一般违法的常见方式是强行乞讨,这种特殊乞讨方式是指行为人采取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进行乞讨,这种乞讨方式已经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 条第2 款认定其为违法行为,治安管理机关可以对此类行为给予处罚。

另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乞讨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些所谓的乞讨者常被称为“职业乞讨者”,这些乞讨者的生活并未遇到无法克服的危机,也没有处于饥饿等无法消除的困苦状态,只是由于好逸恶劳等原因,想通过“伪装”而获得路人的同情,从而达到不付出太多劳动就能有所收获的目的。

我们所探讨的乞讨行为”排除以上分析的“强行乞讨”和“职业乞讨”两种情况。

乞讨者因生活无着或者遭遇某种困境,在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乞求他人帮助,这种乞讨行为是一种自救的方式,是为了维护其本人的生命安全。

那么乞讨行为是否可以纳入到“生命权”的保护范围呢?那些乞讨者在生活无着的特殊情况下,通过乞讨的方式能维持其起码的“活着”的权利,禁止乞讨会使乞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生命权的首要内容就是活着”的权利,生物学上肉体的生命不存在了,生命权其他的内容就是空谈。

所以有学者指出生命权是针对国家主张的权利,对乞讨行为的保护就是对乞讨者生命权的保护。

上文论述生命权的定义时也谈到生命权包含了生命自主权,公民个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认的道德,就有权自主决定如何维系自己的生命,政府不能任意干涉和限制。

从这个角度看,应当将乞讨行为纳入到“生命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有效解决许多低收入群体的生存问题,而宪法的“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政府,政府设置了“禁讨区”,意图规制乞讨行为时,不仅没有如宪法所要求的那样,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维持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从而履行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权的义务,还对乞讨者的“生命权” 构成侵犯。

的确,乞讨行为会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还会影响市容和环境,但并不能因此就得出乞讨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这一结论,而“禁讨区” 的划定与设置使乞讨者不能在城市的主要街道、繁华路段乞求他人帮助,这样就阻断了乞讨者获得帮助的主要来源,导致的结果就是乞讨者的“生命权”受到威胁,可以推断政府所设置的“禁讨区”涉嫌违宪。

三、构建我国的宪法生命权保护制度一)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生命权制度做出明文规定。

有学者提出生命权在我国宪法中属于一项可以从其他条文中推导出来的隐含权利,与生命权相关的条款构成了我国的生命权制度。

例如,宪法第44 条、45 条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规定,就是通过具体的宪法规范,确认了与公民生命权密切相关的生存权。

但仔细分析宪法上的所谓生命权条款,有的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方面的保障(宪法第37、38 条),有的是生存权保障(宪法第44、45 条),严格说来,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生命权的内容。

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个概念,生命权与生存权并不是一回事。

国际人权宪章规定,生存权是指人人享有为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的权利。

生存权的内涵更广,尤其强调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即国家与政府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本国公民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准。

而学者们指出的所谓生命权的隐含条款,多属于保障公民生存权的条款,不能将宪法上的公民生命权保护扩大解释到与生存权相同。

另外,也有学者指出,我国2004 年宪法修正案已经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人权最重要和基本的内容就是生命权,人权条款可以看作我国现阶段的生命权保护条款。

笔者也不赞成此观点,虽然生命权保护是人权保护的基础,但人权是一个高度原则和概括性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宪法规定的所有公民基本权利都看作是人权保护的内容,甚至那些没有纳入到宪法保护的权利也是人权的组成部分,比如近年来有学者提出我国宪法应当增加多项人权,包括生存权、财产权、环境权、知情权、隐私权及迁徙自由权等多项内容。

可见,人权条款并不能代替生命权保护条款,我国宪法现有规定对生命权的保护内容并不明确,也没有建立完整的生命权保护制度。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保护公民生命权1. 将生命权写入我国宪法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明文规定了生命权,有学者统计,至2010年4月底,世界近200个国家中,有一百六十多个国家在其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范围涉及世界各个大洲。

值得注意的是,有九十几个国家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将生命权纳入宪法的。

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生命权的国家主要分布在亚洲和非洲。

正是由于生命权对公民的基础性、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将其作为一种隐含权利远远不够,更何况如上文分析,我国宪法中和生命权相关的条款并不能涵盖和取代生命权条款,其与专门规定的公民的生命权还存在很大差距。

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原有宪法,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的内容。

有的通过解释宪法相关条款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在我国,学者们的观点涉及到了这两种方式,或主张通过解释宪法对公民生命权进行保护,或主张直接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即应当将生命权明文写进宪法。

关于具体的表述方式,我们可以参考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模式。

例如,在宪法中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泰国、南非、印度尼西亚、尼日尔等国家);在宪法中侧重规定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义务(日本、巴拿马、希腊、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在宪法中强调公民的生命不被任意剥夺(马来西亚、阿富汗、缅甸、美国等国家)。

很多国家的宪法还同时规定了依法剥夺公民生命的例外情形,比如死刑适用的条件与限制,胎儿的生命权等。

我国宪法关于生命权保护的条款,不仅应当包括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内容,应该涵盖国家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从而顺应生命权保护的世界潮流,体现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两个方面,同时适当规定有关死刑适用与胎儿生命权的问题。

2. 构建我国的生命权宪法救济制度我国至今并未建立起有效的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监督与救济制度,虽然我国的《宪法》与《立法法》都对宪法监督制度有所涉及,但相关规定存在很大局限性。

我国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被公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众所周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会议内容涉及国家权力机关要解决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从时间与精力上看明显力不从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