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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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
第一部分(100分)
第二部分(100分)
注:1、《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总分值为200分,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值为100分,实得分不得低于75分;第二部分分值为100分,实得分不得低于75分;两部分总得分不得低于150分。
2、第一部分第一项“科室设置”指标中,中医病床指设在独立病区内的中医病床数(中医科纳入临床多学科协作的,根据参与学科数量按相应比例将临床协作床位计算入中医床位数)。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指中医内科、中医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等中医一级专业。
3、医院未设置中药煎药室,煎药工作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代煎,有专职监管人员、监管制度和监管记录的,第一部分第三项得5分。
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药工作
示范单位评估细则(2016年版)核心指标
一、依法执业,开展的中医药诊疗科目应注册登记。
二、三级医院中医病床总数应≥40张;30张≤中医病床总数<40张的,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诊疗人次占全院门诊日均诊疗人次比例应≥8%;中医病床总数<30张的,不作为示范单位。二级医院中医病床总数应≥20张;10张≤中医病床总数<20张的,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诊疗人次占全院门诊日均诊疗人次比例应≥10%;中医病床总数<10张的,不作为示范单位。
三、三级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总数不低于12人,二级医院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总数不低于8人。
四、中医临床科室门诊日均诊疗人次占全院门诊诊疗人次比例不低于3%。
五、医院至少制定并实施3个优势病种的中医或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发挥中医药在优势病种或疾病优势环节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