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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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为适应新形式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以下简称《中央办法》),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一、制定背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为支撑,对财政资金的支付清算信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处理,以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财政部从2008年开始多次在全国财政国库工作会议等重要场合强调动态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2018年以来,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不断扩围,动态监控工作逐步进入常态化,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4〕36号)中关于管理职责、监控内容、违规问题处理等相关流程及部分内容已不适应资金支付管理的现实需要。

今年1月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办法》也明确要求:“地方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同时,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中关于标注“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规定,须启动本次修订工作。

二、主要内容《办法》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六条,对管理职责、监控内容、监控疑点信息核实、违规问题处理、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定义,明确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和地位。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5•【字号】台政办发[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订的《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台政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9日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5〕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招标,采取市级主管部门统一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的办法。

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5]41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4【实施日期】2015.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4日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台州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台州市市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发〔2015〕9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规范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存放,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特指台州市财政局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本级财政资金”)。

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含)。

第三条为加强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评委库。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评委库成员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台州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等相关单位派员组成。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台政办发〔2016〕27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28日台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信息化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市财政预算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有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科技强警项目由公安自行负责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主要是指以下几类:(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含智能化、视频监控、自动控制等相关系统;(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包含数据中心、数据资源规划、数据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包含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相关系统;(四)信息化规划、信息化项目后续扩展服务等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类型主要包括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购买服务等。

按照项目投资额分为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和大型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浙财预执〔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动态监控运行机制。

各地可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6号),制定本地区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明确监控职责、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等。

充分利用现有动态监控模式,因地制宜,建立动态监控运行机制。

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动态监控岗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动态监控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保障动态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落实动态监控信息系统。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持平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实施辖区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建设,为动态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动态监控信息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报送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动态监控工作中发现的情况,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监控情况相关报表,并于2015年9月1日前将本市动态监控工作方案报省财政厅。

2015年起至2018年,每年9月底前将本市工作进展情况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将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督查,以确保全省动态监控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7月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浙财预执〔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省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适应新形式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8月14日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监控内容第四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第五章违规问题处理第六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监控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省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台政办发[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公共财政体系,促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强化预算支出的责任和效率,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将预算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管理全过程,逐步建立与完善“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

充分发挥财政支撑、保障和引导功能,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实现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管理主体,台州市财政局负责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与制度建设,组织并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局和本级预算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单位本级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 整体设计、稳步推进。

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思路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整体工作思路,以重点项目支出和政策扶持项目为重点,逐步涵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运行全程。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函〔2014〕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和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整合和规范分配专项资金(一)压减专项结余资金。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安排的具体项目已实施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以及两年以上的历年结余,收归财政统筹安排。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或具体项目已实施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一律收归财政统筹安排。

(二)整合归并现有专项资金。

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

对已实现项目目标或到期的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管理。

(三)控制新增专项资金项目。

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市级部门不得新开口子,市财政不予安排。

对部门承担的新工作,应首先通过调整存量资金结构予以解决,确需新设立专项资金的,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设定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设立。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印发后,各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附件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第一条为督导地方加快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实现2018年建成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的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督导考核。

第三条督导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督导考核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五条督导考核年度为前一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

第六条督导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制度情况。

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二)工作机制情况。

重点督导考核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运作机制、工作互动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和违规问题处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8〕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8〕6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日台州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我市电子政务工作,统筹公共数据资源整合,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提升政府信息化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与网络技术,优化内部管理,并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透明、便捷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的、多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信息等基础数据。

第三条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实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台政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9日台州市市本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在国家金库台州市中心支库(以下简称“市国库”)的活期存款、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非税存量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

国库存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规定,在保证支付和到期存量债务的融资需求前提下,由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调剂部分资金委托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招投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19•【字号】台政办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台州市市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 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借款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市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市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二)“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三)“债务规模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
金管理清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台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1
【摘要】台政办发[2015]92号市级各有关单位:《台州市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市政府'四张清单一张网'的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着重推进以下四方面工作:一、积极推进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

列入市政府部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所有专项,其主管部门、专项名称、预算定额等管理信息都应在政务服务网、市级主管部门网站和财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逐步扩大公开部门及全过程管理信息。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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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台州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台州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台州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台政办函〔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台州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函〔2010〕68号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和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台州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州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2009〕23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

一、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加强公共财政管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是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

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预算单位用款效率和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从制度上预防和控制腐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总体思路: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结算支付,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三、公务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的基础上,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通过“银行授信额度、个人持卡支付、单位报销还款、财政实时监督”的管理方式,将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支出,改由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结算,以减少现金结算,规范预算单位支付业务,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尚存在随意更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代理银行接口不规范等问题,给财政资金支付带来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切实堵塞资金支付安全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增加。

特别是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越来越依赖于系统管理和操作。

一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生问题,财政资金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安全损害。

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针对部分地区在信息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与清算,防止利用系统漏洞盗取、挪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契机,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为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供技术保障。

(一)统一使用省厅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软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软件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0〕104号)关于“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全省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已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使用自行开发的商业软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8日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科技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强创新驱动加速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3〕59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财务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列入年度预算。

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三条市级科技资金补助范围主要为市辖三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本级)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办科研机构。

椒江、黄岩、路桥市级科技资金总补助金额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不含竞争性分配资金)。

第二章补助类别、对象与标准第四条科技资金补助类别包括创新环境营造类、创新条件建设类、应用研究开发类、高新技术类、科技成果与合作类以及其他需要补助的类别。

第五条创新环境营造类的补助对象与标准:(一)科技进步奖励:重大贡献奖奖金为3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个人,1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每项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每项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每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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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2020)
市级各有关预算单位,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适应新形势监控工作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精神,现将《台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8日
台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28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监控不改变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和责任,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不改变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监管权。

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其所属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合规性负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与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监控疑点信息核实和违规问题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与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联系互动,推动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四)依照权限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事宜,并及时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七条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配合做好动态监控相关工作;
(二)协助调查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处理违规问题,并向市财政局及时、真实、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与市财政局联系互动,积极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本系统预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填写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票据要素信息;
(三)配合市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及时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第九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履行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三)加强与市财政局联系互动,配合市财政局核实监控疑点信息,及时报告发现的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并向市财政局完整提供有关资料;
(四)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配合预算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监控内容
第十条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动态监控,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金额、支付时间、结算方式、用途、预算功能科目、预算项目、预算经济科目、支出类别、支付方式、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以及预算单位其他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动态监控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4.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和计提基金等;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及时、准确报送资金退回情况;
4.是否按照动态监控工作要求,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完整报告预算单位的违规支付行为;
5.是否配合预算单位做好违规整改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其他需要动态监控的事项。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管理需要,逐步拓展动态监控内容。

第四章监控疑点信息核实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采取系统预警和人工判断相结合的方式,动态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核实疑点信息。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电话核实。

通过电话方式向预算单位、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材料。

电话方式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将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会计账册及财务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

(三)约谈走访。

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采取约谈或走访的方式,与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

(四)实地核查。

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情况,市财政局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市财政局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核实疑点信息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章违规问题处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核实确认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预算单位按照规范方式进行整改。

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电子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对违反财政预算和执行管理有关规定的,市财政局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预算单位采取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方式进行整改,并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预算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电子整改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

(三)对预算单位违规事项经督促催办仍未纠正的,市财政局制发书面整改意见,要求
限期整改,并同时将违规情况上报其主管部门。

(四)对未在期限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作出暂停支付管理系统操作权限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存在违规问题的,根据情节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违规支付资金的,应将违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相关银行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未及时、准确、完整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的违规支付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不及时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根据《台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考核办法》(台财预执发〔2018〕24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实时跟踪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整改情况,按要求记录核实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对市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动态监控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分析整理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典型案例、潜在风险等,定期或不定期反馈给市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督促各部门落实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加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部门预算编制或调剂预算、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的参考。

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充分运用动态监控结果,不断改进和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台州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台财预执发〔2013〕15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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