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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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2004年11月24日水利部和卫 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 知》(水农[2004: 547号),请各地参照有关要求执行。
(一)主要内容:
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 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 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1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要求的 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 基本安全。
2 .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 40〜60升为安全;不低 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 活习惯,将全国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具体水量标准可参照 下表确定。 不同地区农村生活用水量评价指标
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北部,陕 西、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北部以外地区,河北北 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区,陕西关 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地区,安徽、江苏北 部。
单位:升/ (人•天) 分区 一区 二区 三区 四区 五区 安全
40 45 50 55 60 基本安全
20
25
30
35
40
实行分质供水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饮用水水量与其他生活用水量,以降低工程造价。
3.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
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
(二)条文说明:
1.饮用水水质关系到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把饮用水水质作为饮水安全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把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期望值,符合国家标准GB5749要求,属安全饮用水;二级为允许值,属基本安全的饮用水;三级为缺乏其他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值,超过三级的为不安全饮用水。在有机物污染严重的地区,尚应增加对耗氧量(COD Mn)的检测,饮用水的COD Mn 一般不应超过3mg/L,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
5mg/L。
2.农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的餐饮用水、洗涤用水、散养畜禽用水等日常用水,必须每天获取,关系到群众的正常生活。
3.人力取水往返时间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
4 .水源保证率是保证用水量的首要条件,本条规定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是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
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
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
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
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咲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a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
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