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王老吉和家多宝之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老吉再告加多宝索赔3亿
1.新闻报道
法制晚报讯(记者洪雪)今天上午,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又一场侵权诉讼在大兴法院开庭。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加多宝(中国)饮料公司的外观与王老吉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无实质差异,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解,索赔3亿元。
此前,王老吉和加多宝已经就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诉由进行了超过15场诉讼,案件标的达30亿元,其中比较有名的有“王老吉改名加多宝案”、“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虚假宣传案、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的“红罐案”等。绝大多数案件以王老吉胜诉告终,个别案件仍在审理中。
王老吉:加多宝包装侵权索赔3亿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亿多元。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广药集团系“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其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红色为底色、中间是三个竖排黄色楷书“王老吉”文字及辅助文字和配图组成的整体。
自1995年至2010年,原告及其前身曾将第626155号“王老吉”卷轴商标许可给香港鸿道集团以生产王老吉凉茶,后因原告与香港鸿道集团就商标许可合同发生纠纷,原告收回“王老吉”商标。
广药集团认为,“王老吉”凉茶上的包装装潢为“王老吉”凉茶所特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从2012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注“加多宝”字样的凉茶,凉茶包装图案及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王老吉”凉茶没有实质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原告认为,“王老吉”凉茶及其特有包装装潢所承载的巨大商誉因被告的持续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了巨大损害,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亿元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并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及其官网上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据了解,加多宝公司一共有6家,包括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今天被告的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家公司。
被告:自己没有侵权
被告加多宝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被告表示,原告主张的知名产品名为王老吉凉茶,但据被告了解,在2011年年底之前,市场上存在的唯一的一个红罐产品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凉茶产品,“原告及其下属公司在多个案件审理当中已经承认,其所生产的红罐凉茶和被告生产的凉茶均为不同产品。”
“据此,可以清楚地表明,原告所主张的知名产品,并非原告及其下属公司生产的。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直接被驳回。”被告代理人说。
被告称,现行法律中对知名产品的认定并不以商标的著名和驰名为条件。商标权及装潢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并非必须组合使用。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均是以其商标权为依托,与本案的装潢权无关。我公司使用红罐产品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侵权。“原告没有证明被告使用红罐产品对其造成了任何损失,也没有说明是如何计算得出的损失。”
被告认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没有借用原告的商标用于商业宣传、以谋取利益,不应支付原告赔偿金及登报道歉。
被告要求中止审理被法院驳回
被告提出,本案应与此前的广州中院的两个案件的结果为依据,也就是之前被称为“红罐之争”的案子,目前两起案件已经上诉到最高法院,该案还在审理中,被告认为今天的本案应中止审理。
对于被告提出本案应该中止审理的问题,法官表示,庭审前已经就是否中止告知原被告,今日庭审再次说明,合议庭合议后表示,该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中止情况,因此被告中止审理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相关判决“红罐之争”一审王老吉胜诉
三年前,王老吉起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犯自己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这就是被业内称为“红罐之争”的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索赔金额1.5亿元。
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一审认定加多宝凉茶外包装构成侵权,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归属王老吉,判决加多宝赔偿王老吉1.5亿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两家企业均上诉至最高法。
今年6月,最高法就此案开庭审理,目前还未就此案判决。
今年6月,王老吉对外宣称,广东加多宝仅为6家独立运营的加多宝公司中的一家,目前市面上存在的大量加多宝红罐侵权产品系其他5家公司生产。
王老吉表示,为弥补这5家加多宝公司使用红罐给王老吉品牌造成的损失,王老吉将对这5家公司提起诉讼。
2.案情分析
2.1.事件历程回顾
2.1.1.“热恋阶段”——“王老吉”品牌第一次知识产权协议达成
1995年3月28日,香港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签订第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王老吉分公司许可鸿道集团从即日起到2003年1月期间使用王老吉商标,用于在我国大陆地区生产经营红色纸盒包装清凉茶,王老吉分公司保留在图案和颜色不同的凉茶纸盒包装上使用王老吉商标,同时约定双方不得使用对方的任何包装、装潢。
1997年2月13日,双方重新签订许可协议,王老吉分公司许可鸿道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罐凉茶。1997年8月28日,王老吉分公司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广药集团。
2.1.2“蜜月阶段”——双方共同推进品牌建设,“王老吉”开始驰名全国。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许可协议,合同期限变更为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
2002年11月2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延至2020年。在广药与鸿道集团签订的许可协议中,除了增加许可使用费外,其他内容沿用王老吉分公司与鸿道集团签订的协议内容。
2.1.3“分手阶段”——广药因腐败案而上诉加多宝,最终收回“王老吉”品牌。
2012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广药与鸿道集团2002年11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自此无法再继续在我国大陆地区使用王老吉商标。
2012年5月12日,广药取得“王老吉”品牌所有权。加多宝称“难以接受”。
2.2讼诉案件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争议焦点
2.2.1“王老吉”注册商标。
在我国大陆地区其所有者是广州医药集团。
2.2.2凉茶产品。
制作此凉茶产品的秘方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所有者是王健仪女士掌管的王老吉(国际)有限公司,而鸿道集团被许可在我国大陆地区生产此凉茶产品。
2.2.3特有包装、装潢。
它可以作为一种法益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而它应归属于哪个民事主体也正是本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对此争议问题,有学者认为知名商品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和其特有包装、装潢已经浑然一体,两者不能分割由此得出特有包装、装潢应归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