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0399SKH 008-2016甲醇蒸汽转化催化剂(QM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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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99SKH 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0399SKH 008—2019
替代Q/0399SKH008-2016
甲醇蒸汽转化催化剂
(QMH-01)
2019-05-03发布2019-05-03实施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该产品目前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的依据。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并实施,2010年第一次复审,2013年第二次复审,2016年第三次复审,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规范了产品的控制指标及堆密度的测定方法,并对型式试验重新定义,其主要内容未作调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替代Q/0399SKH008-2016,有效期三年,到期应复审。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齐鲁科力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长学、田力、谭永放、程玉春。

甲醇蒸汽转化催化剂
(QMH-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甲醇蒸汽转化催化剂(QMH-01)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铜为活性组份,以氧化锌为助剂,采用共沉淀方法生产的甲醇蒸汽转化催化剂(QMH-01)。

该产品主要用于以甲醇为原料蒸汽转化制取工业氢气的工艺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2008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HG/T3553-2005 一氧化碳低温变换催化剂化学成份分析方法
3 要求
产品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4 试验方法
4.1 形状
目测。

4.2 外形尺寸的测定
用游标卡尺测量30颗的直径和长度,取其平均值。

4.3 氧化铜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3553-2005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4 侧向抗压碎强度的测定
4.4.1 仪器
——催化剂强度测定仪,最高测压量程为500N。

——游标卡尺,精确至0.02mm
4.4.2 测定步骤
取30颗试样,放入烘箱中,在120℃±5℃条件下干燥3h,取出试样,放在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

依次测量其高度,然后依次放入催化剂强度测定仪中,按仪器操作步骤逐颗测定其侧向抗压碎强度,取其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4.5 堆密度的测定
4.5.1 仪器
——量筒:1000ml;
——电子天平:称量范围2100g、称量精度0.1g;
——烘箱;
4.5.2 测定步骤
取适量试样放入烘箱中,在120℃干燥3h,取出放入干燥器冷却至室温。

将试样分3份,依次加入量筒内。

每加入一次后,上下振动到料面不再下降,使试样装填均匀密实。

反复操作直至试样全部加入量筒,振实的试样量应为500-1000 mL。

称重(精确至0.1g)。

4.5.3 计算
试样的堆密度ρ(g/ml)按式(1)计算:
ρ (1)
=
V
m
式中:
m-装入试样的质量,g;
V ─试样在量筒中所占的体积, mL;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质量证明书后方可出厂,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编号、本标准编号以及检验结果等。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氧化铜质量分数、侧向抗压碎强度和堆密度。

5.2 组批和抽样。

以不大于5吨的产品为一批,按GB/T6678-2003和GB/T6679-2003中的规定取样。

取得的试样经充分混匀后装入两个试样瓶中(采样总量不少于1000克)分别贴上标签。

一瓶检验,一瓶留样备查。

标签上注明:产品名称、批号、采样日期、采样人等。

5.3 判定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

检验结果若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复检结果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5.4 型式检验
在下列之一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开发、初次试车时;
b)产品原料、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c)客户或上级质监部门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 注明:制造者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净含量、批号或生产日期、本标准编号以及GB/T191-2008中“防雨”、“防潮”标志等。

6.2 包装
产品采用带内衬塑料袋的铁桶包装并封严,也可根据用户要求采用其他密封包装形式。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措施,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

6.4 贮存
包装好的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严防污染、受潮和破损。

6.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五年。

产品超过保质期应按本标准要求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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