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普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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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还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可以说,产品的概念上关系到《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的重大问题。
2.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
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用于销售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建设工程产品,如工业、民用建筑物,虽然也是经过加工制作,有些也是用于销售的,但不适用于《产品质量法》;但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
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军工产品包括武器、弹药及其他军事装备,有特殊性,又不用于销售,也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3.什么是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DIS 9000:2000标准,将质量的含义规定为:“产品、体系或过程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
”本定义所称的“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
“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
“要求”可以包括使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几个方面。
产品的使用性能是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
任何产品都具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
产品的安全性是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受侵害的能力。
产品的可靠性是指产品在规定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序或者能力。
一般可用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平均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产品的可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功能的能力。
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
产品的经济性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
同时,亦包含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序,即投入与产出的效益能力。
4.什么是产品质量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是我国国内的标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现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制定(例如,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卫生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产品质量标准,是组织产品生产、检验产品质量、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技术依据。
5.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
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6.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应当如何标注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都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标签,还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做出质量合格承诺。
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
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车等产品。
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
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等上印制“合格”二字。
如,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
总之,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该规定仅适用于经检验的合格产品,不适用于不合格产品;②该规定仅对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有效。
7.生产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1)生产者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担保义务
(2)生产者的产品标识义务:生产者必须保证其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义务。
(3)生产者必须遵守法律对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
(4)生产者的不作为义务:①不能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
冒用他人的厂址、厂名;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销售者者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
(3)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标识的义务
(4)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
9.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哪些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
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
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1.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方式
(1) 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这是指承担产品的瑕疵责任。
产品售出以后,消费者在使用中发现其性能达不到说明书的要求或者出现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这时销售者应对产品进行修理或者更换,经修理、更换仍不能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的,应予以退货。
(2)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
12.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存在缺陷并因此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
13.产品缺陷有哪几种类型
产品缺陷按照导致产生缺陷的原因,分为以下几类:
(1)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即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例如,使用瓦斯炉的火锅,因结构或安全系数设计上的不合理,有可能导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该产品即为存在设计缺陷的产品。
(2)产品制造上的缺陷。
即由于产品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例如,生产的幼儿玩具制品,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安全的软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属材料并带有锐角,危及幼儿人身安全。
该产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
(3)因告知上的缺陷(也称指示缺陷或说明缺陷)。
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而具有一定合理危险性。
对这类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或者在产品说明书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说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项。
如果生产者未能加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导致产品产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的,该产品即属于存在告知缺陷的产品。
例如,燃气热水器在一定条件下对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如必须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外空气流通的地方等。
如果生产者没有明确告知,就可认为该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解决质量纠纷的途径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