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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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第三条河道资源的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 河道管理原则第五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大江大河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应实施重点管理和保护。
### 生态环境保护第七条在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应实施以下措施:- 编制保护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保护治理工作。
- 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 建立生态流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 区域合作与责任落实第八条鼓励跨区域合作,如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的区域合作,建立省际协商机制。
第九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十条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一条对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加强对河道内的航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和保护。
###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河道保护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明确相关部门在河道保护管理中的责任和追责机制。
### 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河道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河道安全与可持续利用。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12修正)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12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c88e77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9f.png)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12修正)【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3b5924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d9.png)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18【实施日期】2018.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18日公布)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个别条款作出修改:一、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城镇建成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赤水河流域淡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说明书
![赤水河流域淡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说明书](https://img.taocdn.com/s3/m/bfac4961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01.png)
保护赤水河,保护长江鱼类的重要家园2The Nature Conservancy72 501600800010019982009@大自然保护协会TNC(新浪、腾讯)目录序言 (4)一:赤水河是长江流域最具有代表性的支流之一 (6)二:我们该如何理解一条河流的健康? (8)三:赤水河流域生态现状与威胁评估 (12)四:赤水河保护和修复要以鱼类为主要目标 (38)五:推荐的保护和修复行动 (40)六:探索生态友好的发展模式 (46)附录1 流域系统规划方法及本研究技术路线 (52)赤水河流域淡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3© Kevin Arnold4The Nature Conservancy © Kevin Arnold赤水河流域淡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5序赤水河是目前在长江上游唯一的一条干流未建水电大坝的一级支流,也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金沙江及其支流雅砻江梯级水电开发,新建的高坝大库不断增加,其对河流生态系统产生的严重的、叠加的、不可逆的影响日益严峻,将使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80余公里干流江段鱼类繁殖所要求的水文、水温等外在条件发生显著变化,从而危及鱼类正常的生活。
赤水河由于其435公里的干流未建水电站,河流年内的径流涨落过程和水温升降过程基本保持自然状态,为自然保护区内的珍稀特有鱼类提供了适合的栖息繁殖场所。
过去主要在金沙江下游繁殖的长薄鳅、中华金沙鳅等特有鱼类,当向家坝电站修建后,已进入赤水河产卵;也曾经发现草鱼在赤水河产卵的情况。
当今、明两年金沙江下游新建的另两个梯级电站白鹤滩和乌东德电站下闸蓄水、运行发电后,受其叠加影响的向家坝电站下泄水流的水温滞后、径流平稳等现象可能更为显著,对鱼类在自然保护区干流段的繁殖更加不利。
届时,赤水河对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自然繁殖的重要性将更为突出。
这也提醒我们,对于赤水河生态完整性的要求,应当相应提高。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0d4c6d6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e.png)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涵盖了规划管控、保护发展以及治理监管三大块。
关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的说明中指出,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
而上述区域被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
条例还提出,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
条例指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30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四章治理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环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0d296727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39.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黔府函[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13〕94号)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请求批复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送审稿)的请示》(黔发改呈﹝2013﹞965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坚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和重点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主战略,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生态优先、科学布局、改善民生和创新体制为原则,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推进产业发展生态化;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加快建成全国重要的特色轻工业基地、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全国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
三、流域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统筹推进《规划》实施各项工作。
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发展重点,积极创造条件,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做好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省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切实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省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号——贵州省河道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号——贵州省河道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a785824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e2.png)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号——贵州省河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1号《贵州省河道条例》已于2019年1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河道条例(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人工水道)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保护与管理有关公共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机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自然生态,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承担所管理河道的保护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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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2X-11-02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世界淡水资源的消耗急剧增加,世界正面临着水资源危机。
下文是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贵州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河道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f21ee83d1f34693daef3efd.png)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充分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河道内的航道,执行航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总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部门管理河道。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水行政部门及水政监察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整治和建设第八条各级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编制河道整治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贵州赤水河的保护措施
![贵州赤水河的保护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7f276753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4.png)
贵州赤水河的保护措施
贵州赤水河是我国南方的一条重要河流,也是贵州省的母亲河。
为了保护赤水河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断加强,以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赤水河流域建立了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水资源监测站和水质监测站,对赤水河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同时,加强水污染治理,严格限制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保持河水清澈。
赤水河流域加强了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大力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湿地和水源涵养区。
建立了一系列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保护和繁育了多种珍稀濒危物种,增强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赤水河流域加强了水土保持工作。
通过修建水土保持设施,控制水土流失,减少泥沙淤积,保护了土地资源。
同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善灌溉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赤水河流域还加强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赤水河的认识和关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共同参与到保护赤水河的行动中。
贵州赤水河的保护措施包括水资源管理、生态保护和恢复、水土保持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
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赤水河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也为后代留下了一片绿色、清新的家园。
让我们
共同努力,保护好赤水河这条母亲河,为子孙后代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贵州将立法保护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
![贵州将立法保护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https://img.taocdn.com/s3/m/0c76a319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83.png)
贵州将立法保护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
筱鹂(荐)
【期刊名称】《酿酒科技》
【年(卷),期】2022()3
【摘要】本刊讯:近日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贵州将对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进行立法保护。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流域聚集
了包括贵州茅台集团在内的上千家酱香白酒企业。
为保护好酱香酒赖以生产、存续和发展的独特环境,保障其品质传承,贵州启动《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
境保护条例》立法工作。
近年来,赤水河经过生态治理,流域总体水质稳定在Ⅱ类水。
立法调研组对酱香白酒生产原料、环境、工艺流程和酿造过程等进行调研考察,深
入研究赤水河流域酱香白酒生产环境保护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以及近年来贵
州在保护赤水河生态环境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总页数】1页(P110-110)
【作者】筱鹂(荐)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相关文献】
1.贫困地区文化名城的文化扶贫战略--以培育贵州赤水河流域酱香产业带为例
2.集行业智慧谋白酒未来——记“好酱酒,出贵州”——中国酱酒(贵州)产区论坛、
2012年“诗魂酒魄”诗仙太白中国酒文化论坛、一品景芝2012年中国酒业渠道冠军年度总评选颁奖盛典——贵州产区酱香“新运动”——记“好酱酒,出贵州”——中国酱酒(贵州)产区论坛3.赤水河流域不同地区酱香型白酒风味化合物分析4.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保护发展研究5.贵州首次立法保护酱香酒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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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赤水河流域四河四带总体规划
![遵义市赤水河流域四河四带总体规划](https://img.taocdn.com/s3/m/8fd82cdb08a1284ac8504329.png)
遵义市赤水河流域“四河四带”总体规划(2014~2020年)遵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四年五月前言赤水河是长江上游一级支流中少有的、自然流淌的以生态保护为主、整个干流尚未进行开发建设、基本上保持原生态的河流,是三峡库区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
赤水河流域具有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和自然地理环境,自然资源丰富,拥有水力、矿产、森林、生物、旅游等资源,尤其以国酒茅台、习酒为代表的特色酿酒资源得天独厚。
流域内先后批准建立了习水中亚热带常绿阔叶林、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拥有“赤水大瀑布景区”、“燕子岩国家森林公园”、“竹海国家森林公园”、“习水丹霞谷景区”、“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五个国家4A级景区和国家丹霞地质公园、国家级桫椤自然保护区、习水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品牌景区,赤水丹霞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我国第八处“世界自然遗产地”,红军长征“四渡赤水”留下了美丽的红色旅游篇章,被誉为遵义的“生态河”、“美景河”、“美酒河”、“英雄河”(简称四河)。
保护好、治理好、合理开发好赤水河流域,将其打造成遵义“特色产业带”、“生态文化旅游带”、“美丽乡村带”、“绿色城镇带”(简称四带)意义重大而深远。
2013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陈敏尔省长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调研座谈会上指出,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紧迫感抓好赤水河流域的生态保护,用改革的办法、过硬的措施,坚决打好赤水河生态保护这场攻坚战,要求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要开改革的先河。
2013年12月12日,为全面贯彻落实陈敏尔省长指示精神,推动赤水河流域、仁赤高速公路沿线全景域开发打造,市委、市政府在仁怀市召开片区座谈会,决定围绕赤水河流域沿岸、仁赤高速公路沿线打造“四河”、“四带”,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着力优化流域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流域综合保护和开发,为我市率先在全省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强劲支撑。
贵州赤水河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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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水河的保护措施贵州赤水河,作为中国的一条重要河流,不仅承载着丰富的水资源,还孕育了独特的生态系统和文化遗产。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赤水河面临着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的威胁。
为了保护这条宝贵的河流,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护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是保护赤水河的关键。
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环保法规,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污染和破坏行为,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赤水河生态保护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合力,确保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推广环保理念,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举办环保活动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赤水河的重要性,认识到保护赤水河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赤水河的生态保护工作,形成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再者,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恢复赤水河生态环境。
针对赤水河存在的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政府应加大投入,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通过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等措施,改善赤水河生态环境,提高河流自净能力,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加强赤水河流域的综合管理也是保护赤水河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统筹考虑赤水河流域的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需求,实现流域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与周边地区的合作,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
最后,科技创新在赤水河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引入先进的环保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赤水河生态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例如,利用遥感技术监测赤水河水质和生态环境变化,为生态保护提供科学依据;开发低污染、高效能的污水处理技术等,减少污染排放对赤水河的影响。
总之,保护贵州赤水河需要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努力。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推广环保理念、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和推动科技创新等措施,我们可以共同守护这条美丽的河流,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水蓝天。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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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黔府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06〕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保障国酒茅台等名优白酒的生产环境安全,推进三峡库区上游水污染防治,促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赤水河是长江的重要支流。
赤水河流域是三峡库区上游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之一,赤水河独特的水、土壤、气候和大气微生物等自然生态环境是国酒茅台等名优白酒品质的重要保证。
中央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历来非常重视,特别是近几年来,不断加大了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
目前,赤水河上游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茅台断面水质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二类标准,茅台等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但是,随着赤水河上游资源开发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面临较大压力。
加快赤水河流域特别是国酒茅台生产基地和周边生产环境的治理是保证茅台酒等名优白酒质量、保护茅台酒品牌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增强大局观念和国酒意识,充分认识加强赤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立省的要求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赤水河沿岸的生态建设、污染治理和对有关开发建设活动的规范管理,重点解决好赤水河上游地区水环境、茅台镇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和镇区空气质量及环境卫生问题,确保赤水河各控制断面水质稳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国酒茅台生产基地的水质长期稳定满足茅台酒的生产要求,保证国酒茅台等名优白酒生产环境安全,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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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0•【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13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30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贵州省经与云南省、四川省(以下简称“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一、三省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普法、监督和规划、防治等领域的协同配合,确保赤水河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全面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三省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赤水河流域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并明确具体部门承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毕节市、遵义市及其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与昭通市、泸州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协商处理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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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本文是关于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责任制,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负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质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流域保护目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41号(资源环境类315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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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41号(资源环境类31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41号(资源环境类315号)提案答复的函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全国政协交由水利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为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2021年5月,云南、贵州、四川三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7月1日起在三省同步实施。
下一步,我委将督促上述三省发展改革委认真做好《长江保护法》及《决定》《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依规协同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二、关于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总目标关于从国家层面制定《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发展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扎实推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2021年1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赤水河流域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建立健全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利益导向机制,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引导和倒逼形成绿色发展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把赤水河流域打造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生动实践的样板典范。
关于三省共同申请批准建设“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示范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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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黔府发[1998]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国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按流域水系划分如下:
一、重点治理区:乌江流域,南、北盘江流域,赤水河流域,牛栏江、横江、潕阳河流域、锦江流域。
该区以治理水土流失为主,实行全面规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在实施重点治理的同时做好预防监督和保护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南、北盘江中上游,乌江上游,乌江中游的贵阳市、黔南州所涉县(市、区)。
该区以防治因采矿、修路、建厂、采石、取土等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为主,在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为水土流失。
三、重点预防保护区:都柳江、红水河、沅江、清水江流域等植被较好的地区。
该区以保护自然植被,防止乱砍滥伐和陡坡垦植为主,制定有关管护制度,同时积极开展局部地区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贵州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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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持续良性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a1e05bf6bec0975f465e282.png)
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1.21【实施日期】199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修改【失效依据】贵州省河道条例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充分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库、湖泊、人工水道、行洪水道和岩溶暗河)。
河道内的航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整治河道,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蒙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二)跨行政区域的河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三)本款(一)、(二)项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七条对在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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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11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境赤水河流域保护,规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及流域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具体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责任制,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赤水河流域保护负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质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流域保护目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容。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流域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种植业、旅游业、文化保护资金和项目时,应当向赤水河流域倾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进行投资和捐赠。
第八条赤水河流域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倾斜等为主要方式的生态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赤水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赤水河流域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流域保护知识,增强公众流域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赤水河流域的义务,有权依法检举和制止污染、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
成绩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和产业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区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应当包括流域功能定位,流域保护现状,流域保护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和重点,流域保护政策措施等容。
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流域产业发展定位,产业发展现状,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目标和措施,重点发展领域和优先发展项目等容。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专项规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综合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经依法批准的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赤水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赤水河流域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流域产业发展。
赤水河流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优先考虑自然资源条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以及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需要。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
鼓励依托赤水河流域特有的资源,发展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优势种植业、林业和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
对于发展生态农业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发展下列产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不符合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区域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
第二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流域保护的需要,限期淘汰本行政区域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能。
禁止采用被国家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在赤水河流域推广节水、节能型工艺,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章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
第二十六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加强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村庄沼气池等清洁工程建设。
第二十七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扶持和指导赤水河干流、支流沿岸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二十八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流域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二十九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农业生产需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易降解地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区域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在赤水河流域从事农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植树造林、荒坡地开垦等农业生产活动,应当依法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流域的生态公益林地,不得随意变更生态公益林地用途。
因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严重污染河段进行清淤和治理。
鼓励采用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充分利用水生生物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和兴建地下工程,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四条赤水河流域主要水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主要水污染物控制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质控制目标要求。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污染物排放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逾期仍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新建、扩建向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证排污。
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标志牌。
排污口设置后不得随意变动。
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