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包括:(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2020年度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追究其责任。
C单选题A从严B不必C应当D可以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追究其责任。
2.下列关于涉密载体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
D单选题将涉密载体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B定期清查、核对C离开办公场所,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中D涉密载体丢失后隐瞒不报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下列关于涉密载体管理说法错误的是( )。
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
A单选题A1年B2年C3年D5年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 )。
4.《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
B单选题A外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B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C中国和外国公民的民族成份共同确定D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5.《宪法》规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并存的分配制度。
D单选题A其他劳动收入B按经营收入分配C按生产要素分配D多种分配方式题目详解难度系数:【解析】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问责对象的规定,突出了“关键少数”的重点,这个“关键少数”的重中之重是 B单选题A领导成员B主要负责人C各级党委D各级纪委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7.根据《广西旅游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承担哪些工作?() A单选题A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B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工作C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D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根据《广西旅游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承担哪些工作?()8.根据《广西旅游条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的义务?() D单选题A提供真实、明确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电话,不虚假宣传B标明其真实的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C不得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D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团体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根据《广西旅游条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承担的义务?()9.《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作风建设,促进依法、高效、廉洁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风不实、服务不优、效率不高、行为不端,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在规划布局、招商引资等方面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规定,自行其是的;(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决策失误或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关决策的;(三)对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的;(四)其他违反国家、省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的情形。
第七条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落实省政府关于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改革规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或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或对有关法律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办理,或不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办理理由的;(三)在审批、确认、裁决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五)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批决定或办理确认、裁决事宜的;(六)违反审批、确认、裁决程序,或者超过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的;(七)在年检等事项办理过程中搭车收费、推销商品,或者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的;(八)在行政裁决过程中违反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裁决不公的;(九)在行政备案管理过程中搞变相审批,以备案取代审批的;(十)其他违反规范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备案行为有关规定的情形。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二、执法的难点和责任点
(一)环境执法的难点:一是取证难,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基础数据的获取、第三方认证等方面的不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二是定责难,《办法》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但都存在一个概念性东西,没有具体的生态状态表述。难以作出状态对比,前后状态界定不容易,容易造成问责没有具体依据而变成空论。
三、获取社会认同
(一)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又要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强化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三)强化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部门的执法效率。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县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二)执法的责任点:对于我县而言,在服务经济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影响。目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影响。我县只有一个在建成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大部分养殖场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排,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8日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责任体系建设,全面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纪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指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各区(市、县)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受免职降职处理者至少两年内不得升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黔自然资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1〕7号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工作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1〕33号),经厅党委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耕地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系十四亿人吃饭的问题,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严格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保护耕地。
二、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和奖惩机制,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多种措施压实耕地保护属地监管责任。
探索推进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的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
推动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与各级年度综合考核挂钩机制,积极向考核机关提供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情况,将耕地保护情况纳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建立耕地保护奖惩机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护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荔波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
荔波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荔波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不同程度的环境破坏与污染。
調研发现存在保护政策不完善、监管不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潜在风险较大,外来文化对当地文化的冲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促进当地旅游持续发展。
引言旅游环境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中心,围绕在旅游资源周围的其他自然生态、人文社会各种因素的总和。
旅游业被称为“无烟工业”,但并非“无污染工业”,随着荔波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可以说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当地良好的自然与文化环境密切相关。
但必须认识到,旅游发展中人的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起着破坏作用,主要包括当地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可能默许开发商破坏环境的行为,而开发商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环境保护,外来旅游者不文明的旅游活动如随意丢弃垃圾对当地环境造成压力。
因此如何规约人的行为保护好旅游发展中的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荔波县,隶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南部,旅游业是其支柱产业,该地区保存着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喀斯特原始森林,它是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5A级风景名胜区,是贵州重要的生态旅游景区。
其间分布着瀑布、地下暗河、地下湖泊等,充满着奇异的色彩,主要有四大景区:水春河景区、大七孔景区、小七孔景区,漳江风景区。
荔波坚持“发展”、“生态”这两个战略,结合自身实际,把“生态立县”作为首要发展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形成了预防、整治、监管、宣传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以预防为主,严格把控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口,不断加强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以绿化为主,积极开展造林工作,重点流域内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废水综合治理,以及景点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紧紧围绕“绿色崛起”的发展理念,把环境做美、服务做优、产业做强、特点做亮,加速把荔波县打造成世界级的品牌。
它因独一无二的大面积喀斯特自然生态系统而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两块国际大品牌,同时在国内还有“中国最美的地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最具潜力的十大景区”、“中国野生梅之乡”等多项荣誉称号,还被外媒评为外国人“最想去看的世界遗产”,是整个贵州省的三大重点旅游区之一。
全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及答案(参考)
推断题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A
43.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 ZJ 造像。( )
多项选择题
A 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 B 慈善财产的治理使用情况 C 慈善工程实施情况 D 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答案】A B C D
36.依据《X 民族教育促进条例》,鼓舞和支持〔 )对民族教育捐资助学。《X 壮族自治区民族教育促 进条例》
多项选择题
A 企业事业单位 B 社会团体 C 其他社会组织 D 个人 【答案】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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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反家庭暴力法》规定,〔 〕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治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园地,为家庭暴力受 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援助。
单项选择题
A 县级民政部门 B 市级人民政府 C 市级民政部门 D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答案】D
9.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 〕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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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B C
34.我国宪法规定,( )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多项选择题
A 国家行政机关 B 监察机关 C 审判机关 D 检察机关 【答案】A B C D
35.《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汇报和财务会计汇报。这 些汇报应当包含〔 〕。
3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平台内经营者 X 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 〕等必要措施;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 X 人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贵阳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
贵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贵阳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9月11日贵阳市贯彻落实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贵州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根据《贵州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方案》(送审稿)要求,为切实抓好我市反馈意见问题的整改落实,促进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及视察贵州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坚持走环保优先、公平共享的绿色发展之路,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治责任的落实,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狠抓问题整改落实,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坚决守住“山青、天蓝、水清、地洁”四条底线。
二、工作目标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统筹推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督察发现的问题得到有力有效整改,促进全市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重点- 1 -流域区域、重点行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大幅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获得感,全力打造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
(一)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解决一批“老大难”环境问题,促进全市环保基础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得到有力有效提升,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到2020年,全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大幅提升改善,全市森林覆盖率逐年提高;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优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7.5%,劣Ⅴ类水体比例为零;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省下达的任务以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一)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
抓紧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订“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起草报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排污费征收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二)全面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和诉前查处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会商,在专家咨询、司法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及查处、审判效率。
20201018普法试题及答案
单选题
A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B
市级人民政府
C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D
海事管理部门
题目详解
【答案】A
难度系数:
【解析】
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B
难度系数:
【解析】
15.()人民政府应当将密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A
单选题
A
县级以上
B
市级以上
C
省级以上
D
中央
题目详解
【答案】A
难度系数:
【解析】
16.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标准B
单选题
A
企业
B
行业
【答案】B
难度系数:
【解析】
12.根据《广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下列属于水利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C
单选题
A
指导督促农业生产以及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B
负责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C
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单选题
A
传播古典文化
B
传播中国文化
C
传播传统文化
D
传播优秀文化
题目详解
【答案】D
难度系数:
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做法与启示
产业 等 为抓手 ,加 快产 业结 构调 整
和经 济转 型升 级 ,力争 园 区与 基地 从业 人 员 占乡村 从业 5 0 % 以上。 ( 四) 把 生 态文 明创 建 与先进 文
化 更好结合
一
作
研
产 业 。 以 行 政村 或村 民小 组 建 “ 农
( 三) 坚持 让人 民群众得 实惠
扶贫的启示》 一文 , 深度报道 了贵州
茶 产业 在生 态文 明 建设 中 的成 效 与
以培育产业 为抓手 , 推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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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 l un Y u D angdai
理
论 加 快 发展 贫 困地 区快 递 产 业 , 促 进 与 资源 开 发 利 用 、 产 品销 售 和 农 民 增 实 力争 区 域 性 乡村 社 会 消 费 增 长 践 收 ,
; 信息 , 要 因地 着 力 改 变一 基公 开难 的运
[ 占 的信 息量 和
资 源。 要进 一 吝育 新产 业 与
罚黑 名单企 业 1 家 占3 . 6 %。 根据 《 贵
州省环 境 保护 失信黑 名单 管 理办 法
广 了基层 一线 在 生态 文明创 建 与精
准 扶贫 中 的成 功经 验 。 人 民 日报 、 中 央 电台、 经济 日报 、 光 明 日报 等 主流
Li l un Y u D angdai
理
论 与 实 践
工
作
研
完
刘 正 强
一
、
生态文 明建设 的主 要做 法
转 型升 级 与居 民收 入 增 长 , 让 广 大
人 民群 众 在 生 态 文 明 创 建 中得 到 ( 一) 4 t J , 新观 念在 实践 中探 索 更 多更 好 的实 惠。播 州 区花茂 村 近 5 年 来 ,以 美丽 乡村 建 设 和 新 型城 镇 化 为抓 手 , 加 快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与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促进科 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阶段性目标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紧紧围绕扩大内需、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 环节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 目为重点,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 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 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经济社会又 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进一步落实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 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 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 进一步落实工 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阶段性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 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 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 相关改革不断深化, 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领导干 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 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 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认真进行排查, 深入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 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 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 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 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 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 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 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行。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则 对乡 (镇、 街道) 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 适用本规定。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 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 回复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一、责任人确定1.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出现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问题,要强调管理者的责任。
如果责任人无法明确,责任人应该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层担任。
其中,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公司、企业应该要确定环保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2. 如果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个人或个人行为造成的,那么责任人就是个人,并且应该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则责任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界定1. 环境犯罪如果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已经涉及到环境犯罪,比如重大环境事故、大规模污染、非法采矿等,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如果责任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资质等。
3. 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及到环境资源的损害,赔偿标准应该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责任追究1.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小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较为严重的事件,应当成立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小组。
该小组由相关领导、专家、检察、公安等部门组成,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领导干部问责如果责任人是领导干部,应当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追究和问责。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重大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和处罚。
以上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这些措施一旦落实,将能够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美丽中国。
环境问责“零容忍”——贵州省出台两个“办法”强化党政干部生态保护意识
环境问责“零容忍”——贵州省出台两个“办法”强化党政
干部生态保护意识
岳振
【期刊名称】《当代贵州》
【年(卷),期】2015(000)021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岳振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京版问责办法"出台党委领导首进问责范围 [J], 孙乾
2.湖北:出台食品安全问责办法学校、养老机构食堂纳入问责范围 [J], 思雨
3.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整顿作风强化窗口服务治理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J], 刁春国;马欢
4.江苏:强化违法用地问责相关办法出台 [J],
5.东营市局出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强化“两个责任”落实 [J], 扈炳森;纪玉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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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领导干部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六条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一)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三)辖区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影响群众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连续两年未完成本地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造成环境污染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六)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规划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七)依法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八)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采矿山,未完成限期关闭和逐步退出任务,未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九)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擅自变更保护区范围的,或者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十)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环境保护部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十一)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十二)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进行查处的;(十三)谎报、瞒报有关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擅自审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二)不按规定对违法排污单位进行查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三)违法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排污费及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规费的;(四)不依法履行职责,取缔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五)在山区、河谷区、陡坡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审批,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歼石、尾矿、废渣等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七)违反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或按规定应由上级机关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八)擅自批准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宾馆等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应当受到追究的人员未受到处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
第八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问责:(一)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负有领导责任的;(二)偷排或篡改、伪造数据,逃避监管的;(三)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投入生产,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四)向对生态环境有较大损害,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发放贷款的;(五)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六)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七)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八)擅自在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开矿采石、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九)擅自更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生产工艺流程,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十)对生态环境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十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九条有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或恶劣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问责的方式及问责结果的运用第十条问责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本条所列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具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因损害生态环境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问责的;(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三条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部,根据问责情形至少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同时受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三)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岗位,应当根据问责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综合情况考虑,可低于原职务层次安排,也可安排担任与其原职务层次相当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
不得担任原任职务或者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安排担任党政正职。
(四)对拟重新任职的,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问责的程序第十四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办理情况向问责决定机关报告,向问责建议机关回复。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
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巧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