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T与沃里克大学_创业型大学运行模式的比较与启示_陈霞玲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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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与沃里克大学:

创业型大学运行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陈霞玲 马陆亭

【摘 要】 近年来,创业型大学概念被引入我国,但对其模式含义的理解却一直存有争议。本文通过对MIT和沃里克大学这两个典型案例的对比,认为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是创业型大学的主要特征,但由于不同大学的研究实力、经费渠道和文化背景不同,创业实现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MIT的创业起点是知识,沃里克大学是社会需要;MIT采用主导式的创业战略,沃里克大学采用变革式的创业战略;MIT是“自下而上”的服务型创业方式,沃里克大学是“自上而下”的公司型创业方式;MIT采用的是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沃里克大学采用直线职能制的组织机构。从借鉴的意义看,MIT的创业模式适合于研究型大学,沃里克大学则适合于非研究型大学。对于那些有意向创业型大学迈进的我国地方高校,其运行模式应该以应用研究为起点、以本地区产业发展为服务对象,采用“自上而下”的统一创业文化,创建集学术和创业于一体的组织架构。【关键词】 创业型大学 运行模式 研究实力 地方高校

【收稿日期】 2011年12月

【作者简介】 陈霞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马陆亭,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兼职教授。

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凸显了高等教育在促进知识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作用。“20世纪末的政治经济全球化正在打破过去一百年发展起来的大学专业工作模式”[1],大学也积极响应了这种需求,越来越走出象牙塔卷入了市场经济的漩涡,以谋求更多的商业价值和更大的发展机会。创业型大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发展起来的。“创业型大学在一个产业愈发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2],其成功经验成为全世界大学竞相模仿的对象。大学运行模式是一定历史条件和环境作用下的产物,就像创业型大学道路并非适用于所有大学一样,也不存在一种普适性的创业型大学运行模式。不同条件和环境下的创业型大学应该采用不同的运行模式,研究实力悬殊的大学尤为如此,这也是亨利·埃茨科维茨和伯顿·克拉克对创业型大学产生不同理解的原因。亨利·埃茨科维茨研究美国研究型大学,认为创业型大学是研究型大学的发展和拓展,是学术资本主义化了的研究型大学;伯顿·克拉克在考察欧洲小型技术学院之后,认为创业型大学是走向自力更生创业道路的大学。亨利·埃茨科维茨和伯顿·克拉克的研究形成了对创业型大学研

究的两大主流,麻省理工学院(MIT)和沃里克(Warwick)大学则分别是这两种主流研究的代表性大学。通过比较MIT和沃里克大学创业运行模式的异同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有助于理清我国地方性非研究型大学创业的思路,探索我国地方高校迈向创业型大学之路的实现方式。

一、创业型大学MIT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创立于1861年的MIT,从一所根据社会需要和企业订单来开展相应研究的赠地学院到一所将教学、科研与知识资本化相结合的创业型大学,主要通过以下创业活动来完成:

1.教授咨询活动。

大学教授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是MIT“大学—企业”合作关系的开始,尽管这种教授向企业出售知识的行为在19世纪末饱受争议,但最终还是获得了校方的正式认可。五分之一规则①使咨询由非正式的大学—产业联系转变成正式的关系,麻省理工学院的一些教授直接或间接通过公司对外从事咨询工作。这些创业活动传统渐渐地形成了麻省理工学院教授们的价值取向,在他们的头脑中深埋下研究源于并归于实践、教学联系实际的种子。而这种价值取向是从大学咨询活动

1—

到系统的大学公司形成活动的必要条件和成功基

础。

”[3]

2.与企业和政府签订研究合同。

早期的咨询活动主要是教授与企业的个人行为,

大学很难从这种直接合作中获得好处。于是“与单个教授的咨询协议被大学与公司的合同所取代,在合同中,教授咨询是一个更大的一揽子协

助计划的一部分”[4]

。通过合同,MIT规范了大

学与企业之间合作的非正式关系,企业需要为使用大学的研究成果或支持大学的研究付费。尤其是在二战中,MIT将首创的这种合同模式用于处理“大学—政府”间的合作,使得大学与政府形成了一种新的契约关系。MIT不仅获得了大量的政府科研经费,同时合同也保证了大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

3.专利的许可与转让。

专利权问题是继咨询活动之后在MIT引起的又一次论争。随着MIT科研实力的增长和科研活动的频繁,20世纪30年代,MIT决定通过建立一整套专利制度来重构大学与企业的关系,使得大学从所创造的知识中获利。MIT对大学教师的专利所有权和利益分配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还成立了负责相关事宜的专利委员会和专利管理委员会,这些组织不仅对研究发明进行披露、对专利进行登记和存档,

还鼓励大学教员进行发明披露、申请专利,同时积极谋求将这些专利商业化。MIT并不亲自从事这些专利商业化的活动,而是将大学的专利许可和转让事宜委托给研究公司全权处理。1937年,MIT与纽约的研究公司(theResearch Corporation)签订协议,“该组织将处理所有MIT的发明者的发明在法律和商业方面的

问题”

。[5]

4.创建新技术公司。

在咨询阶段,大学教授为企业提供知识服务,只是一种单向的“劳务输出”。随着教授在企业中重要性的增加,“教授也越来越多地依靠他们的研究成果来参与到公司的运行,甚至是在他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直接创办了新公司。教授参与到依靠他们的科研成果而发展的公司的建立,这一举动代表了‘大学—产业’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其目的是通过股票市场—

——要么直接通过新公司的建立,要么间接从已有公司获得源源不断的专利权税的方式—

——增加学术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价值。”[6]

在早期,新技术公司的创立只

是少数有特殊创业才能的教授的个体行为,如布什凭借着其先进的技术和工业金融界的密切关系创办了雷神(Ray

theon)公司。5.创立风险投资公司。

随着教授个体创建新公司数量的增多,一个集技术、商业和金融为一体的风险投资公司———美国研究发展公司———得以成立,负责新公司的孵化工作。大学鼓励和扶持MIT的师生创建以自己研究为基础的新技术公司参与到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中去,新技术公司的创建成为大学层面资本整体运作和推动的活动,

教授个体的创业行为得到了大学层面组织的扶持,而这是MIT战略转型和创业活动的全面开始。大学扶持新技术公司的创办或吸引大型分公司的入驻,使得在MIT周围形成了以大学科研为中心的产业带。美国研究发展公司由MIT、哈佛商学院和新英格兰的金融界组成,以MIT实验室产生的技术和研究成果为基础,

为新创立的技术公司提供风险资本、先进的管理和咨询服务等。研究发展公司通常以股权的形式获得回报,为MIT挣得了大量的经济收益。

二、创业型大学Warwick模式的起源与发展创立于1965年的沃里克大学,在创校之初就确立了“既适应时代需要,又是一项以学科为中心

的事业”

[7]

的办学理念。“适应时代需要”就是适应沃里克大学所在地考文垂地区工商业发展的需要,

“以学科为中心”就是在发展学科优势和提高学术实力的基础上进行创业,

二者结合的实质就是“学术研究与创业兼顾”。沃里克大学创业的活动主要有:

1.全面开展培训工作。

作为英国大学系统中“新大学”的一员,培训是获得创收最简单、最快捷的方式。沃里克的商学院、

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供了大量的职业和短期培训课程、

夜校和远程教育等课程,获得了大量的学费收入。同时,它还大量招收外国留学生。大学创办了一个专门开展培训工作的“会议中心”,会议中心与商学院和制造业集团紧密联系,不仅开设了大量短期的管理和技术培训课程,同时还提供会议接待、办公和培训设施等多项服务。

2.主动建立与工业界的联系。

在英国等级鲜明的大学体系中,沃里克大学清醒地知道作为一个新大学它不具备向政府讨价

411—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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