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政 治 与 法 律
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 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赵志 虎 ຫໍສະໝຸດ ( 湖北珞 珈律 师 事务 所
湖北 武汉
4 3 0 0 0 0 )
【 摘 要】 2 0 0 8 年 出台的 《 劳动合 同法》对 劳动合 同制度 的完善 主要 表现在 : 明确 法律 倾向 , 增强权益保 障; 重视 书 面合 同, 减 少法律 纠纷 ; 拓 宽经济补偿 , 弥补 法律 漏洞。 虽然该 法将 我 国劳动者权 益的保 护提升到 了一个新阶段 , 但也存 在着一定的 不足 , 有待 于进一 步研 究
完善 。
【 关键词 】 劳动合 同法 ; 劳动合 同制度 ; 完善 ; 表现
劳 动者 所处 位 置相对 比较 特殊 , 因此 在雇 佣关 系中 劳动 者更容 合 同在 自然终 止的 情况 下 , 企 业可 以免 除补 偿责 任 。这条规 定 的出 无 疑是 给企 业 打 了一 剂 强心 针 , 让 企 业看 到 了无 固 定期 限合 同 易 受到 剥削 , 属于 双方关 系 中较 为弱势 的一 方 。无 论是 大型 公司 还 台 , 是 小型 企 业 , 在 进 行经 营 过程 中不 断 的扩 大利 润 , 增 多收 益是 经 营 的有 利之处 , 激发 了企业 选用 无固 定期限合 同的热 情 。
者 最关 心 的 问题 , 所 以通 过对 劳动 者 进行 压榨 , 减 少 人力 成 本的 支 出是很多 经营者 惯用 的手段 。因此 , 为了避免 劳动者 权益 受到侵 害 ,
二、 重 视书 面合同 , 减少 法律纠纷
在当 今社 会订 立书 面的 劳动 合 同已经 成为 一种 习惯 , 绝大 多数 进 一 步完 善 劳动 合 同制 度 , 增 强 劳动 合 同制 度 的应 用效 果 , 是我 国 的企业 和 劳 动者 都 能够 做 到这 一点 。但 是 在 《 劳动 合 同法 》 出 台 相 关部 门重 点关 注的 问题 。而 《 劳动 合 同法 》出台 后 , 对这 一 问题 之 前的 很长 一段 时间 里 , 书 面劳 动合 同并 不是 雇佣 关系确 立过 程 中 进 行 了有 效 的解 决 , 从 一定 程度上 增强 了对 劳动者 权益 的保护 。 必备 的要 素 之一 , 很 多 用人 单位 与 劳动 者 之 间仅有 口头上 的 约定 , 明确法 律倾 向, 增强 权益保 障 而 没 有将 权 利义 务 以书 面 的形 式记 录 下来 。这 样 的雇 佣 关 系相对 在 进行 劳动合 同签 订的 过程 中 , 合 同 的核心 内容 之一 就是 合 同 比较 脆弱 , 如果 企业 没有 履行 之前 的约 定或者 劳动 者在 劳动 过程 中 经常 难 以快速高 效 的得 到 自己应 得的报 酬和 补偿 。很多 签订 的期限。通过对劳动合同种类研究, 我们从 日 寸 间上划分主要 受到伤 害 , 可 以分 为 固定 期 限合 同和 不 固定 期限 合 同 。这 两 个合 同从 表 面上 劳动 者都 因为 缺乏 书面 的合 同 , 而 使 自己的 权利难 以得 到伸 张 。这 看, 最太的不 同在于时间是否确定, 但深究则会牵扯出很多利益方 些 问题 的产 生 , 与 《 劳 动法 》存在 不 足有 着 直接 的 关 系, 因为 《 劳 随意 性过 强 , 所 面 的问题 , 这不 仅与 薪资 、 保险 、 养老 等有 关 , 还与 员工 的补偿 、 辞 退 动 法 》在签 订 书面 合 同方 面 没有 表 明强 制 的态 度 , 等 方面 息息相 关 。在 《 劳 动合 同法 》没 有出 台之 前 , 由于司 法实践 以给 了很多 企业 以可乘之 机 。因此政 府在意 识到这 一问题 后 , 在《 劳 相对 较 少 , 劳动 合 同制 定过 程 中的 一些 问 题还 没有 暴 露 出来 , 因 此 动合 同法 》 中对签 订书 面合 同 问题 给 予了 重点 的强调 , 不 仅强 制要 早期 设立 的 《 劳动法 》在 时 间方面 表述 的并不 明确 , 尤 其是针 对 固 求书 面 劳动 合 同的 签订 , 同时 还对 后 续 问题 进行 了细 致 的规 定 , 包 定期 限合 同 , 很多与 之相 关的 问题都 没有 涉 及到 。因此 在实 际执 行 括不 签 书面 合 同 的处罚 、 违反 合 同内 容 的处 罚等 等 , 有效 的 增 强了 过程 中对 于劳 动合 同期 限方面 的管 理并 不完 善 , 存 在着 一定 的混乱 该 条 法律 的 执 行 力度 , 使 得 企 业 改变 了对 签 订 书面 劳 动 合 同 的看 开始对 其产生 重视 , 并在企 业之 中进行 落实 ] 。 性 。在实 际生 活中 , 企业 更乐 于与劳 动者 签订 固 定期 限合 同 。究 其 法 , 原 因主要 是现 代企业 对 短期 固定期 限合 同十 分的 青睐 , 合 同到期 相 三、 拓 宽经济 补偿 , 弥补法 律漏洞 对 较快 , 企 业可 以 随意 以合 同到期 为 由与 员工 解 除合 同 关系 , 而 不 法 律必须 与社 会发展 相适配 , 如果法 律落后 于社会 发展 , 那么就 用支 付解约 补偿 , 达到 了降低人 力成本 的 目的 。 不过 值得 注意的 是 , 会 出现大 量的法律 漏洞 , 使得法律 的作 用难 以发挥 。在 对 《 劳 动法 》 这种 方 法对 于企业 来说 有利 有弊 , 好 的一面 是减 少了经 济方 面 的支 进行研 究的过程 中 , 我们可 以清楚的发现 , 《 劳 动法 》订立 时间较早 , 出, 但 坏 的一 面则 是弱 化 了与 员 工之 间 的联 系 , 员工 很难 全 身心 的 现 代的 很多 劳动 合 同问题 在当 时还 没有 出现 , 因此 劳动 法在 很多地 投入 到工 作之 中 , 敷衍 了事 , 消极 怠 工 的现 象时 有 出现 。而 对于 劳 方 都存在 着空 白或者不完 善 。其 中最 为典型 的问题 就是劳动 合 同解 动 者 而言 , 签 订短 期 的 固定期 限 劳动 合 同, 容 易 增加 劳动 者 失业 的 约过 程中的补偿 问题 。以固 定期 限劳动合 同为例 , 在劳动 合同存续 期 风险, 并且会 侵害 到劳 动者 的合 法权 益 。随着劳 动合 同期 限问题 带 间, 如果劳 动者 没有违反 合 同规 定 , 也 没有 出现法律 中规 定企业可 以 来 的 影响 不 断恶 化 , 在 《 劳动 合 同法 》 出台 后 , 我国 政府 第 一次 在 单 方面接 除合 同的相关 事 由, 那么企 业需要给 予劳动 者一 定的补 偿 。 法律法 规中 表明 了对 劳动合 同期 限的 态度 , 认为 无 固定期 限合 同更 但 是反之 , 则 没有规定 。也就 是说如果在合 同存续期 间劳动者想 要自 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表示出了对无固定期限 行离职 , 则没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合 合 同的倾 向 。该 条法 律 实施 后 , 在 初 期 阶段 , 给 部分 企 业带 来 了很 理 性 , 并且 也为 很多 无 良企业 提供 了机 会 , 使 其可 以通 过威 逼 、 压 迫 大的 冲击 。一 方 面 , 企 业 今后 资 金支 出 的项 目 又增 加 了一个 , 造成 等手段 , 逼 迫劳 动者 不得不 主 动 离开工 作岗 位 。这 严重 损 害了广 大 经济 方面 的负担 ; 另 一方 面企业 在签 订劳 动合 同过程 中的 自 主性进 劳动者 的合 法 权益 。这一 问题 在我 国持 续 了很长 一段 时 间 , 我 国最 步被 削§ , 无法再 自行决 定签订 合同 的期限 。川 高院还 曾就这 些问题 出 台过针 对性 的解 释 , 但 是 实际 的效 果仍 有待 《 劳动 合 同法 》对 无 固 定期 限合 同 的公 开 支持 , 在 一 定程 度上 提升 。所以 ,《 劳动合 同法 》在立法 过程 中, 针对 上述 问题进行 了全 增加 了劳动 者 工作 的稳定 性 , 使 得劳 动者 有了 更多 的安 全感 。虽然 面的规 定 , 不仅 吸取 了之前 司法解 释中 的一些经 验 , 同 时还加 入了新 无 固 定期 限合 同一 直存 在于 劳动 法 之 中 , 但 是 真正 被广 泛应 用 , 并 的内容 , 使得 我国的劳动 合同制度 更加的合 情合 理 。在《 劳动合 同法 》 确 定 其在 合 同签 订过 程 中 的重 要地 位 , 还应 该 是从 《 劳 动合 同法 》 中尤其 侧重 对 劳动 者主动 离职 问题 进行 了规 定 , 其中在 以下 几种 情 出台 开始 的 。当 然 ,《 劳 动合 同 法 》不只 关 注劳 动 者 的利 益 , 也会 形下即使 劳动者主动 离职 , 也应 得到相应 的补偿 0 ] : 第一 、 劳动 者在单 对 企 业 的经 营与 发展 进 行 考虑 。为 了让 企业 可 以接 受 无 固定 期 限 位期 间用人单 位侵 害了劳 动者的权 益 , 如 不支付 薪酬 、 不 缴纳保 险等 合 同, 并 主动 的对 无 固 定期 限合 同 进行 应用 ,《 劳动 合 同法 》中还 等 ; 第二、 用 人 单位 没有 出现侵 害劳 动者 的 行为 , 但 是有 特 殊情 形的 专门的出台了一些具有引导和鼓励性的法条。首先, 《 劳动合同法》 存在, 劳动者也有获得补偿的资格。 中表 明 , 在 今后签 订 合同过 程 中, 即使 双 方签订 的是 固定 期限 合同 , 实 际上虽 然 《 劳动 合 同法》 对劳 动合 同制度进 行 了有 效 的完善 , 企业 也不 能免 除支付 补偿 金 的责任 。该 条的 出现 , 使得 固定 期限合 但是 《 劳 动合 同法 》本 身还 存在 着很 多的 问题 , 部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一、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199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奠定了基础,这部法律的出台大大提高了企业用工的规范性,对于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企业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劳动法》的诸多条款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现实中用人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非常普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比较严重,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背景下,2008年1月,我国出台并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全社会的建议,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激烈讨论,对于普及劳动法律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很多用人单位自觉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制度,切实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工作积极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愈发和谐和稳定。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一)竞业限制之经济补偿条款的缺陷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出于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该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自身合法权益,尤其在侵权行为严重的当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最近几年,与竞业限制相关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在2008年,某互联网公司向法院起诉原公司的15名员工,理由是这些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其离职后的2年内不得在与某互联网公司相关业务有竞争的企业就业,而且某互联网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在员工就职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2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事实上,这些员工在离职后的2年内,都从事与原来相关的工作,损害了某互联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但员工方的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给予离职的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中,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随工资支付的200元,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因此员工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浅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1).doc

浅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1) -摘要:文章通过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的抽样调查,针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等热点问题,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劳动合同调查探讨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普遍性法律形式,亦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研究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为此,笔者对广州某高校劳动法规执行状况展开了一次抽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1.本次调查范围包括该高校所属巧个不同类型单位。
调查采取无记名问卷方式进行。
由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主管作答,资料来源真实、可信。
2。
被调查对象涵盖上述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以及其他雇佣方式的人员。
被调查者主要从事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后勤服务等岗位工作。
个人身份分别为专业技术人员、行政干部、工人等,大部分具有高学历、有专长等特点。
二、现行劳动法规的执行状况1。
通过调查得知,各单位在招聘员工中具有以下共性:a.对员工的要求排前三位的分别为:学历、年龄及健康状况、个人专长;b.均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3-6个月不等,并在合同中规定应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c.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均认为以下内容为必须条款:即劳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工作内容、劳动纪律、职工福利、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d.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动者具体岗位,合同期内一般不予改变,同时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被调查单位在管理劳动合同人员时的一些具体做法为:a.严格执行每周40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如工作需要加班加点,一般采取补休或给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方式;b,如劳动者被判刑或被劳教,各单位均会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如发生争议,各单位均倾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c.劳动合同届满时,各单位均有一整套严格的考核措施。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完善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无法面面俱到地涵盖所有情况,因此需要在现有合同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一、补充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完善可以从补充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
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但并不代表合同中所有的细节都可以直接套用法律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对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对于特定行业或特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增加津贴、奖金等福利待遇的规定。
二、补充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完善还可以通过补充制度规定的方式进行。
企业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制度规定,以便更好地约束和管理劳动者。
例如,对于外勤人员,可以制定出差补贴、食宿费用等特殊的补贴制度;对于管理人员,可以制定奖金激励制度,以更好地调动其积极性等。
这些制度规定可以弥补劳动合同中的不足,并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三、补充工作要求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完善还可以从补充工作要求的角度进行。
在劳动合同中通常只会对工作内容做一个大致的概括,但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的工作要求。
企业可以将这些特殊的工作要求具体列举出来,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明确的任务和目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例如,对于销售人员,可以要求其完成一定的销售指标;对于制造工人,可以要求其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完成产品。
四、补充离职管理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完善还可以从补充离职管理的角度进行。
劳动合同通常只规定了双方在合同期限内的权益和义务,但对于离职后的一些事项,往往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可以在离职管理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例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离职员工应当如何办理手续、是否领取离职证明、是否支付离职补偿等。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离职事宜引发纠纷,保证离职员工的权益。
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

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标题:劳动法领域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以案例分析为方法一、研究主题劳动法领域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是对劳动关系的核心进行深入探讨和改进的过程。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制定更为完善的劳动法规提供有益的建议。
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分析和讨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修改与终止等方面的具体案例,进一步挖掘和探索劳动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凭借真实的案例来评估和分析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问题。
案例分析方法是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实证研究,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现实中的劳动合同问题。
本研究搜集到的案例将涵盖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纠纷和争议,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情况、合同修改过程中的矛盾和终止合同引发的争议等。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将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对案例中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例如法律依据、合同条款、当事人行为等。
我们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的梳理和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案例的解读和讨论,以期得出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结论。
三、案例分析及讨论1. 案例1: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问题某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签约司机的驾驶证过期问题。
该公司未充分核实该员工的证件情况,导致之后员工驾驶公司车辆期间被交警拦下,出现违法行为。
该员工主张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公司认为员工个人证件问题不属于公司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充分核实员工证件情况,这是公司管理不善的表现。
劳动合同应清晰规定员工提交证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司验证证件真实性的程序。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应加强对员工证件真实性的核查,确保双方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明晰。
2. 案例2: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需要相互履行工作职责和付款义务。
浅谈民工劳动劳动合同法制度的完善

浅谈民工劳动劳动合同法制度的完善【内容提要】农民工是由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第一产业流向城镇在第一产业和第份产业寻求就业而形成的特殊群体。
而且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特别庞大的群体,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就必须扩大劳动法主体,将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招范畴;明确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明确用人主体法律责任,特别加大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力度;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建立专业化劳动仲裁机构。
【关键词】劳动法律制度合法权益法律制度农民工是由农村剩余劳动力脱离第一产业流向城镇在第一产业和第份产业寻求就业而形成的特殊群体。
而目,农民}已经成为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特别庞大的群体,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然而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挫伤了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囚此探究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其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依据劳动法律制度。
但是现行《劳动法》只是笼统地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劳动者作为一个招体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忽视了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致使其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诸如就业权受歧视、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报酬权难以保障、休息休假权难实现、接受培训权难以落实、生命健康权遭受侵苦、社会保障权严重缺乏等。
当然,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苦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非制度性因素。
本文主要就劳动法律制度在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上的缺陷及其完善问题予以探讨。
一、劳动法律制度的缺陷(一)劳动法适用范围偏窄第一,主体范围过窄。
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未明确将农民工、家庭雇工、个人雇工、劳务工等纳入劳动法调招范围:也未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直接纳入劳动法;更未将它工头”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个人作为用人主体纳入劳动法范畴。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
杨凌雪
【期刊名称】《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7(014)006
【摘要】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既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也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变更、履行、终止等一系列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其他重要环节.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主
要问题,做出了更富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依法处理劳动关系提供
了更加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总页数】4页(P23-26)
【作者】杨凌雪
【作者单位】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J], 张志彦;宋杰
2.简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行的补充和完善[J], 洪涛
3.论我国劳动制度的弊端和完善---从《劳动合同法》的自我审视出发 [J], 盛革宇
4.《劳动合同法》环境下如何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J], 吴俊毅
5.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J], 赵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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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工劳动劳动合同法制度完善

浅谈民工劳动合同法制度完善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工人从农村涌入城市,成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近年来涌入城市的大量劳动力中的民工,却在劳动保障方面遭遇到多种困境。
劳动合同法制度的不完善,成为制约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探讨民工劳动合同法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缺乏维护合法权益的机制民工参与劳动市场存在多种不确定性。
在许多情况下,民工是通过中介公司或个人介绍和招募的。
这些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存在征用民工工资,欺诈和虚报其合法工作时间和薪酬等问题,由此导致民工的权益受损。
此外,许多民工以黑户身份在城市内工作,无法享受城市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
这对于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充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民工的权益做出了规定,但不能完全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其在适用上也存在问题。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通知期间原则,要求雇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提前通知劳动者。
但是,对于试用期较长或劳动合同中没有合适条款的民工来说,这种做法通常是很难实现的。
这也是当前许多民工维权倡导的方向之一。
正确解决民工劳动关系当我们谈到民工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关系时,其关系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
劳动合同对于民工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拥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建立了雇佣和被雇佣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满足合法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保障手段。
正确地处理民工、中介公司、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规范整个劳动市场至关重要。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现代都市的生活水平也在迅速提高。
但由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劳动力的缺乏,造成了在城市过高的价格和贫富差距。
民工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者。
因为许多民工缺乏合法稳定工作,也没有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相对于城市居民,他们面临更严重的社会风险。
因此,应该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解决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保障问题。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研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合同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完善和落实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就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1.1 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异质性和不同层次的需求,老龄化劳动力市场问题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等问题都需要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制定。
同时,加强对法规制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1.2 构建系统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是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
当前,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管和调解职能日益凸显,但是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机构职能不清晰等问题。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建设,需要明确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实施差异化管理,健全激励机制等。
1.3 完善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是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当前,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是两种常见的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的方式,但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诉讼周期过长、行政仲裁判决与裁决不一致等。
因此,需要开展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落实2.1 加强政府的职能管理政府的职能管理是保障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的重要保障。
当前,由于政府力度不足,宣传不够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政府应加强统筹规划和重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完善监管和惩戒机制。
2.2 增强雇主责任意识雇主责任意识缺乏是造成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前,一些企业存在着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未参加社保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与问题解决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与问题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一些问题和矛盾仍然存在。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和问题解决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首先,劳动合同法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起草于上世纪90年代末,虽然在那个时候已经做出了很大的突破,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涌现出来。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其一,劳动关系的灵活性需要更好地体现在法律中。
如今,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和形式也日新月异。
传统的固定工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应该给予劳动者更大的自由度,让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和方式。
其二,加强合同执行与解决争议的力度。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拖欠工资、违规解雇、不支付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减少劳动法律纠纷的发生。
其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益保障需要更全面。
劳动合同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但缺乏对于劳动者个人隐私、声誉和尊严等方面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应该更加全面和具体,既要满足基本的劳动条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个人尊严和权益。
除了劳动合同法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挑战。
首先,劳动合同法执行的落实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常常无视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导致被侵犯时无法及时维权。
其次,劳动合同法与经济发展的适应度也需要考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劳动力市场也在不断演变。
劳动合同法完善:保障劳动关系稳定

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法规,它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善劳动合同法,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大对雇主责任的追究力度。
劳动合同法应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并对雇主恶意拖欠工资、非法解雇等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还应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对信用状况较差的用人单位予以惩戒,从而有效提升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再次,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劳动合同法应明确规定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并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
同时,应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加强对劳动纠纷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
最后,加强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应该与时俱进,及时调整适应新型劳动关系的需求,对新兴行业、新业态、新职业等进行针对性的规范,确保劳动者在新型劳动关系下享有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加大对雇主责任的追究力度,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规范。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浅析劳动合同的立法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全然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全然前提,其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
?劳动法?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又因缺乏书面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反映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中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全然义务,并实行劳动合同申报与登记制度,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保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一种法定的重要的劳动合同,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一定条件。
但在实践中有些咨询题我们无法回避,建议在今后的劳动合同立法中,对从事高温、辐射、腐蚀等对躯体有较大碍事的特别行业或40岁以上的劳动者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以保卫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三种情况,本文重点介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认为应在立法上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提早通知用人单位的时刻咨询题,应依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时刻长短等情况区不对待,从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
要害词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同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多样,劳动合同制度出现一些新情况。
如何样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适应经济开展的劳动合同制度是当前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重点研究、解决的咨询题。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如何,如何解决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适用咨询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情形,如何对待实践中的特别情况;劳动合同解除,特别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何情形,如何解决。
本文试图就这些咨询题作一探讨。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保卫1、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缘故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
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本文以。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一、引言(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
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
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方面是为了。
废旧。
,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
立新。
,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
《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论文关键词]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经济补偿违约金[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制度和试用期间用工制度,严格限定了对劳动者设立违约金的情形,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责任形式和赔偿标准,在立法技术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难度,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宗旨,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为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了详细的、可操作的规范。
一、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4年《劳动法》没有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期限以及签订次数予以规定,而且劳动合同终止也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立法漏洞使我国劳动合同呈现短期化的趋势,用人单位宁愿一年接一年地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也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一个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稳定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约定明确的到期时间的合同,用人单位要想结束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只能采取依法解除合同的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与《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不仅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而且也降低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立法技术上增加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难度。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作者:王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摘要与1994年施行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对于调整劳动关系方面规定更为详细具体,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本文从《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三方面就《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通过这样的驱动机制和惩罚机制,调动起了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劳动权益的积极性,也使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大幅度上升,使得他们不敢轻易违法。
同时,还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就《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思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合法权益基金项目:本文系北方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2010Y003)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悦,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30—02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建设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2008年的1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与1994年施行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扩大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对于调整劳动关系方面规定更为详细具体,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一、《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4年《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次数、期限、适用范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无需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这是明显的立法漏洞,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呈现出明显的短期化趋势,用人单位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长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愿意一年一签。
这样一来,劳动者没有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规划和工作热情,同时也让劳动者缺乏企业的归属感和职业稳定感。
最新-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 精品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陈玉婷我国很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像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问题,所以法律在这些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在什么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有效。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依据国情、法的渊源、法的效力等级等决定,因此表现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按照国际法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样也适用我国的驻外大使馆等域外的领土。
因此,我国领域外飞行的我国飞行器和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也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定以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法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即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该法没有就其何时失效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有待于今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doc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的论文中国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双方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和谐劳动关系得到了构建,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
因此,法律必须在这些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这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1: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有效的空间或区域范围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由国家条件决定: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效力水平等。
,空间有效性的范围主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根据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国际法规定,《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中国的海外使馆和其他域外领土。
因此,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外飞行的中国飞机和在中国管辖范围内航行的海外船舶。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基本法》附件规定的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均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此,中国的《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以外的所有地区。
2:时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及时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项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中国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第98条规定了生效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但是,该法并没有对何时到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取决于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法律的追溯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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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明确法律倾向,增强权益保障;重视书面合同,减少法律纠纷;拓宽经济补偿,弥补法律漏洞。
虽然该法将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阶段,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
标签: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制度;完善;表现
劳动者所处位置相对比较特殊,因此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更容易受到剥削,属于双方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
无论是大型公司还是小型企业,在进行经营过程中不断的扩大利润,增多收益是经营者最关心的问题,所以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是很多经营者惯用的手段。
因此,为了避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应用效果,是我国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明确法律倾向,增强权益保障
在进行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合同签订的期限。
通过对劳动合同种类研究,我们从时间上划分主要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
这两个合同从表面上看,最大的不同在于时间是否确定,但深究则会牵扯出很多利益方面的问题,这不仅与薪资、保险、养老等有关,还与员工的补偿、辞退等方面息息相关。
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出台之前,由于司法实践相对较少,劳动合同制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因此早期设立的《劳动法》在时间方面表述的并不明确,尤其是针对固定期限合同,很多与之相关的问题都没有涉及到。
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管理并不完善,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性。
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更乐于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
究其原因主要是现代企业对短期固定期限合同十分的青睐,合同到期相对较快,企业可以随意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关系,而不用支付解约补偿,达到了降低人力成本的目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有利有弊,好的一面是减少了经济方面的支出,但坏的一面则是弱化了与员工之间的联系,员工很难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敷衍了事,消极怠工的现象时有出现。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容易增加劳动者失业的风险,并且会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带来的影响不断恶化,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国政府第一次在法律法规中表明了对劳动合同期限的态度,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表示出了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倾向。
该条法律实施后,在初期阶段,给部分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一方面,企业今后资金支出的项目又增加了一个,造成经济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自主性进一步被削弱,无法再自行决定签订合同的期限。
[1]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公开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
工作的稳定性,使得劳动者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虽然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存在于劳动法之中,但是真正被广泛应用,并确定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还应该是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开始的。
当然,《劳动合同法》不只关注劳动者的利益,也会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进行考虑。
为了让企业可以接受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主动的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行应用,《劳动合同法》中还专门的出台了一些具有引导和鼓励性的法条。
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表明,在今后签订合同过程中,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企业也不能免除支付补偿金的责任。
该条的出现,使得固定期限合同的优势开始丧失,降低了企业对固定期限合同的青睐;其次,《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方面没有限制,那么劳动合同在自然终止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免除补偿责任。
这条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给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让企业看到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有利之处,激发了企业选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热情。
二、重视书面合同,减少法律纠纷
在当今社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绝大多数的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够做到这一点。
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雇佣关系确立过程中必备的要素之一,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有口头上的约定,而没有将权利义务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
这样的雇佣关系相对比较脆弱,如果企业没有履行之前的约定或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经常难以快速高效的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和补偿。
很多劳动者都因为缺乏书面的合同,而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得到伸张。
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劳动法》存在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劳动法》在签订书面合同方面没有表明强制的态度,随意性过强,所以给了很多企业以可乘之机。
因此政府在意识到这一问题后,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签订书面合同问题给予了重点的强调,不仅强制要求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还对后续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不签书面合同的处罚、违反合同内容的处罚等等,有效的增强了该条法律的执行力度,使得企业改变了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看法,开始对其产生重视,并在企业之中进行落实[2]。
三、拓宽经济补偿,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配,如果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那么就会出现大量的法律漏洞,使得法律的作用难以发挥。
在对《劳动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劳动法》订立时间较早,现代的很多劳动合同问题在当时还没有出现,因此劳动法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空白或者不完善。
其中最为典型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解约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也没有出现法律中规定企业可以单方面接除合同的相关事由,那么企业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但是反之,则没有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想要自行离职,则没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并且也为很多无良企业提供了机会,使其可以通过威逼、压迫等手段,逼迫劳动者不得不主动离开工作岗位。
这严重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问题在我国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最高院还曾就这些问题出台过针对性的解释,但是实际的效果仍有待提升。
所以,《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不仅吸取了之
前司法解释中的一些经验,同时还加入了新的内容,使得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更加的合情合理。
在《劳动合同法》中尤其侧重对劳动者主动离职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即使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3]:第一、劳动者在单位期间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不支付薪酬、不缴纳保险等等;第二、用人单位没有出现侵害劳动者的行为,但是有特殊情形的存在,劳动者也有获得补偿的资格。
实际上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有效的完善,但是《劳动合同法》本身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部分学者仍对《劳动合同法》缺乏认同,围绕在该项法律周围的讨论还在持续的进行。
笔者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也能够发现《劳动合同法》与绝大多数法律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同,其倾向性较为明显,更加偏重对劳动者进行保护。
对于这一点学界很多人并不赞同,但是就现阶段来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确实没有处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与企业相比劳动者相对比较脆弱,权益更加容易受到损害,所以现阶段在法律上对劳动者稍有倾斜是符合社会现实的,只有这样才可以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弥补,只有这样才能对企业的行为进行限制,也只有这样才能让劳动者拥有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过上更加安定、幸福的生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本身并不是完美的,但是就《劳动法》来说其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开创新的突破,对之前法律的不足进行了弥补,并且有效的对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完善。
因此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我国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不断发现立法方面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弥补,使得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更加的科学合理,能够让劳动者的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