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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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

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在:明确法律倾向,增强权益保障;重视书面合同,减少法律纠纷;拓宽经济补偿,弥补法律漏洞。虽然该法将我国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新阶段,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完善。

标签: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制度;完善;表现

劳动者所处位置相对比较特殊,因此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更容易受到剥削,属于双方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无论是大型公司还是小型企业,在进行经营过程中不断的扩大利润,增多收益是经营者最关心的问题,所以通过对劳动者进行压榨,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是很多经营者惯用的手段。因此,为了避免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增强劳动合同制度的应用效果,是我国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而《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一、明确法律倾向,增强权益保障

在进行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合同签订的期限。通过对劳动合同种类研究,我们从时间上划分主要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这两个合同从表面上看,最大的不同在于时间是否确定,但深究则会牵扯出很多利益方面的问题,这不仅与薪资、保险、养老等有关,还与员工的补偿、辞退等方面息息相关。在《劳动合同法》没有出台之前,由于司法实践相对较少,劳动合同制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暴露出来,因此早期设立的《劳动法》在时间方面表述的并不明确,尤其是针对固定期限合同,很多与之相关的问题都没有涉及到。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管理并不完善,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性。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更乐于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是现代企业对短期固定期限合同十分的青睐,合同到期相对较快,企业可以随意以合同到期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关系,而不用支付解约补偿,达到了降低人力成本的目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有利有弊,好的一面是减少了经济方面的支出,但坏的一面则是弱化了与员工之间的联系,员工很难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之中,敷衍了事,消极怠工的现象时有出现。而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容易增加劳动者失业的风险,并且会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带来的影响不断恶化,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国政府第一次在法律法规中表明了对劳动合同期限的态度,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表示出了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倾向。该条法律实施后,在初期阶段,给部分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一方面,企业今后资金支出的项目又增加了一个,造成经济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自主性进一步被削弱,无法再自行决定签订合同的期限。[1]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公开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

工作的稳定性,使得劳动者有了更多的安全感。虽然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直存在于劳动法之中,但是真正被广泛应用,并确定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还应该是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开始的。当然,《劳动合同法》不只关注劳动者的利益,也会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进行考虑。为了让企业可以接受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主动的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进行应用,《劳动合同法》中还专门的出台了一些具有引导和鼓励性的法条。首先,《劳动合同法》中表明,在今后签订合同过程中,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企业也不能免除支付补偿金的责任。该条的出现,使得固定期限合同的优势开始丧失,降低了企业对固定期限合同的青睐;其次,《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方面没有限制,那么劳动合同在自然终止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免除补偿责任。这条规定的出台,无疑是给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让企业看到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有利之处,激发了企业选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热情。

二、重视书面合同,减少法律纠纷

在当今社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经成为一种习惯,绝大多数的企业和劳动者都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书面劳动合同并不是雇佣关系确立过程中必备的要素之一,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仅有口头上的约定,而没有将权利义务以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这样的雇佣关系相对比较脆弱,如果企业没有履行之前的约定或者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经常难以快速高效的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和补偿。很多劳动者都因为缺乏书面的合同,而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得到伸张。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劳动法》存在不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劳动法》在签订书面合同方面没有表明强制的态度,随意性过强,所以给了很多企业以可乘之机。因此政府在意识到这一问题后,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签订书面合同问题给予了重点的强调,不仅强制要求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同时还对后续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不签书面合同的处罚、违反合同内容的处罚等等,有效的增强了该条法律的执行力度,使得企业改变了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看法,开始对其产生重视,并在企业之中进行落实[2]。

三、拓宽经济补偿,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配,如果法律落后于社会发展,那么就会出现大量的法律漏洞,使得法律的作用难以发挥。在对《劳动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劳动法》订立时间较早,现代的很多劳动合同问题在当时还没有出现,因此劳动法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空白或者不完善。其中最为典型的问题就是劳动合同解约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劳动者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也没有出现法律中规定企业可以单方面接除合同的相关事由,那么企业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但是反之,则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想要自行离职,则没有获取经济补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并且也为很多无良企业提供了机会,使其可以通过威逼、压迫等手段,逼迫劳动者不得不主动离开工作岗位。这严重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在我国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最高院还曾就这些问题出台过针对性的解释,但是实际的效果仍有待提升。所以,《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过程中,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不仅吸取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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