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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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畜禽养殖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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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 施,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病死畜禽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病死畜禽处 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 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 播。
防疫与检疫要求
防疫制度
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定期对畜禽进行疫苗接种和 驱虫。
检疫要求
养殖场应对出栏的畜禽进行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后方可出售。
不定期抽查
根据实际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处罚措施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养殖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 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
01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提高养
殖户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教育
02
组织养殖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其守法意
识和养殖水平。
培训
03
定期举办养殖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
咨询服务。
2023
PART 05
结论
REPORTING
实施效果评估
1 2
养殖规范化程度提高
管理办法实施后,山东畜禽养殖规范化程度明显 提高,养殖场建设、防疫、饲料使用等方面得到 有效规范。
畜禽产品质量提升
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山东畜禽产品的质量也 得到了明显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增加。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等,并符合当地 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养殖场布局
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生产区、生活区、 污水处理区等功能区域,保持环境 整洁。
养殖设施
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畜禽舍、饲料 加工与储存设施、给水排水系统、 通风换气系统、粪便处理设施等。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1.26•【字号】曲政办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月26日曲靖市畜禽规模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变畜牧业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效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的规划,规模养殖区域的设置和建设规范,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规模养殖是指饲养规模能繁母猪50头或年出栏猪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奶山羊存栏1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只以上、常年存栏蛋禽1000只以上、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种畜禽场和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个养殖场(户)或多个单独经营的养殖单元集中的且具有统一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体系的区域。

第四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规划、指导、经营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畜禽养殖规划第五条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市级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发展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9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9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9篇)畜禽养殖场管理办法(精选篇1)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

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分类管理)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区域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对畜禽养殖划分为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第六条(禁止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域:(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三)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是一种复杂的生产活动,要想做好畜禽养殖,就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管理。

下面将从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饲料管理、卫生管理、疫病预防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管理畜禽养殖对环境的适应性很强,但环境的变化也对其健康和生产造成很大的影响。

因此,建立一个适宜的畜禽养殖环境对于畜禽生产来说至关重要。

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环境管理:1. 畜禽养殖场的设计应符合标准, 基础设施完善,各功能区域清晰;2. 畜禽养殖场应该有合理的通风、照明、温度和湿度等设备及控制装置, 以保持合适的生产环境;3. 积极防止气体、污水、垃圾等影响环境的产生,并加强对环境污染和噪音等的监控和治理;4. 定期对畜禽舍、栏舍、运输器具等进行清洗和消毒, 防止传染疾病;5. 较长时间内不同规模的不同种类动物间进行清洗和暴晒,换新饲料、清理粪便等。

二、饲料管理在畜禽养殖中,饲料是影响畜禽生产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

怎样科学合理地管理饲料,使饲料得到充分利用,提高饲料的消化率和利用率,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饲料管理:1. 根据畜禽的品种、生长阶段、季节等情况,选择适当的饲料种类、数量和质量,保证畜禽的营养需求的平衡和正确性;2. 饲料的贮藏要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蚂蚁,并注意饲料的喂养要有科学、合理的喂养量和时间,有针对性地增减饲料量和饲喂次数;3. 对于粉状饲料可以通过机械或人工混合后喂养,保证畜禽充分吃到各种营养物质;4. 对于含糖量较高的饲料应特别注意餐后及时清理,避免对畜禽的生长造成负担和影响。

三、卫生管理动物尤其是禽类对卫生要求非常高,任何一点卫生环节的疏漏都会导致疾病的传播。

因此,卫生管理是影响畜禽健康和生产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卫生管理:1. 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消毒和饲料消毒,杀灭病菌及对畜禽生长后期有益菌的生长;2. 合理使用药物和疫苗控制和预防动物的疾病,合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疾病大规模、快速地传播;3. 注重干湿杂草、残留物的及时清理,清洗消毒饮水器、粪便处理设施等应日常维护。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畜禽养殖基地之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取决于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利用,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支持发展少数民族特色养殖业。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此来规范畜禽养殖行业的运作,并借此加强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章程规定1.布与实施《办法》:《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由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完成。

2.禽养殖行业的基本要求:根据畜禽养殖行业特点,《办法》在确保畜禽养殖安全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对畜禽养殖业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1)确保畜禽良种生产,加强乳用畜禽健康检疫与优质绿色产品的生产;(2)落实畜禽养殖管理技术,加强畜禽养殖有序化与统计管理;(3)支持畜禽养殖专业化与农户参与,加强畜牧养殖规模化与科学化;(4)加强动物疫源疫病防控,降低疫情传播与风险。

3. 《办法》实施的措施:《办法》切实落实了畜禽养殖行业基本要求,并出台了以下措施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1)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兽药管理制度,健全山东畜禽养殖监管机构;(2)积极推进畜禽养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发展新型畜牧业;(3)及时关注畜牧养殖行业有关的重要政策,切实保护畜牧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4)推动农业和畜牧养殖科技创新,加快构建完善的养殖技术改良体系;(5)加强畜牧养殖行业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畜牧养殖行业生产现代化与数字化;(6)建立全省一体化的畜牧养殖管理与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兽医队伍建设,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管理水平。

三、《办法》的意义《办法》的出台为山东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助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科学发展,提高畜牧养殖行业的经济质量和社会效益,提升畜牧养殖行业技术水平,降低畜牧养殖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办法》还有利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创新发展,推广农户参与与专业化养殖,促进山东省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作者------------------------------------------日期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市政府以中府〔 〕 号文颁布∙∙∙∙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业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 根据《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 年)》(粤农〔 〕 号)的有关规定,我市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纠正。

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

南雄畜禽养殖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行生态养殖,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生态化、无害化、减量化、高效化”建设及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人工饲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但不包括畜禽散养农户。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21)执行。

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尚未达到前款数量的畜禽养殖场。

畜禽散养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第三条市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设置、畜禽养殖、动物防疫等畜禽养殖过程相关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农业、国土、林业、住建、城管、水务、市场监督、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江西畜牧兽医杂志》2013年第4期·政策法规·《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4日第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3年5月6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七条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

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

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篇范文: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一、饲养员管理制度1、出入生产区要经过消毒室消毒,如不消毒者,1次警告,2次批评,3次辞退。

2、吃饭时间不得穿工作服。

3、严格遵守羊只饲喂及羊只的运动时间。

4、保持圈舍、运动场的清洁干燥,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每月必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

5、每天坚持对羊只健康观察,如发现羊只采食异常或其他症状必须及时向场长和技术人员汇报。

6、配合技术员做好羊只的配种、消毒、防疫等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7、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工具保持干净整洁且不得交替使用。

8、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养饲养工具。

9、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饲养制度1、实行六定即定饲养数量、定饲料标准、定饲喂时间、定饲养工具、定饲养任务、定奖惩办法。

2、卫生四净:即羊体净、圈舍净、环境净、用具净。

3、饲料配方要科学,满足不同羊只的营养需要。

4、杜绝饲喂变霉饲料,冬季不饮冷水,夏季防暑降温,严冬防寒。

5、饲草实行严格量化管理,有效控制饲养成本。

6、草料投放要均匀,一顿少投勤投,严禁浪费7、根据羊的发育阶段,采取不同的饲养标准和方式,把握好三关(羔羊培育关、配种繁育关、产羔羊成活关)8、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9、种羊建档,系统、清楚,做到资料齐全,方便查询。

三、生产区消毒制度1、消毒时间每周1清扫圈舍后进行日常消毒;每月末的周六进行彻底消毒。

(大扫除)2、消毒剂的选择日常消毒:生石灰或百毒杀与0.2―0.5%过氧乙酸按每月交替使用;每月末星期六消毒:1―2%氢氧化钠(火碱)。

消毒液的用量为1升/立方米,泥土地面,运动场为1.5升立方米左右。

3、消毒人员职责消毒由兽医技术员总体负责。

包括消毒药物的选择、用法及用量。

圈舍、运动场的消毒由各饲养员具体操作;草料棚及周围由饲料生产人员操作;用具、道路等环境有兽医技术人员操作;办公区由门卫负责具体操作。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修订)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修订)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新品种培育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

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的种畜禽除外。

第三条在执行公务时,种畜禽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工作证件。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四条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国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保护制度。

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的确定及公布由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畜禽品种资源的确定及公布由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须向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条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序建立畜禽品种资源动态监测体系、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等设施。

第六条保种群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杂交。

如因育种需要,需按照管理权限报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种畜禽进出口管理第七条种畜禽进出口品种目录由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种畜禽进出口的规划与计划亦由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进出口种畜禽,须填写种畜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关将根据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出口种畜禽进行技术审定或测定。

第四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九条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划,制定本地区的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包括品种选育、新品种培育、经济杂交及配套系统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并须向我国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国家鼓励单位与个人培育畜禽新品种。

第十条畜禽新品种审定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定制度:(一)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跨省推广品种以及需由国家审定的品种的审定工作,并协调指导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工作;(二)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范围内畜禽品种的审定。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随着现代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已成为主流。

为了规范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养殖行为,提高养殖业的综合效益,保障动物福利与健康,维护产品质量与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养殖资格与条件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场(户)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进行养殖。

养殖场(户)应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技术人员和资金,确保养殖活动的正常进行。

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记录养殖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如饲料使用、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

二、养殖行为规范养殖场(户)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养殖技术标准,不得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和免疫,确保动物健康。

养殖场(户)应合理配置饲料资源,提高饲料利用效率,减少饲料浪费。

三、环境保护要求养殖场(户)应建立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确保粪污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养殖场(户)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养殖场(户)应采取措施降低养殖过程中的噪音、臭气等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四、动物福利与健康养殖场(户)应提供符合动物福利要求的饲养环境,确保动物有充足的活动空间、清洁的饮水和适宜的饲料。

养殖场(户)应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减少动物痛苦。

养殖场(户)应建立动物福利与健康档案,记录动物的健康状况、饲养环境等信息。

五、产品质量与安全养殖场(户)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养殖和加工。

养殖场(户)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

养殖场(户)应定期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对于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六、监督管理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养殖活动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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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一、饲养员管理制度1、出入生产区要经过消毒室消毒,如不消毒者,1次警告,2次批评,3次辞退。

2、吃饭时间不得穿工作服。

3、严格遵守羊只饲喂及羊只的运动时间。

4、保持圈舍、运动场的清洁干燥,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每月必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

5、每天坚持对羊只健康观察,如发现羊只采食异常或其他症状必须及时向场长和技术人员汇报。

6、配合技术员做好羊只的配种、消毒、防疫等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7、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工具保持干净整洁且不得交替使用。

8、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养饲养工具。

9、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饲养制度1、实行六定即定饲养数量、定饲料标准、定饲喂时间、定饲养工具、定饲养任务、定奖惩办法。

2、卫生四净:即羊体净、圈舍净、环境净、用具净。

3、饲料配方要科学,满足不同羊只的营养需要。

4、杜绝饲喂变霉饲料,冬季不饮冷水,夏季防暑降温,严冬防寒。

5、饲草实行严格量化管理,有效控制饲养成本。

6、草料投放要均匀,一顿少投勤投,严禁浪费7、根据羊的发育阶段,采取不同的饲养标准和方式,把握好三关(羔羊培育关、配种繁育关、产羔羊成活关)8、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9、种羊建档,系统、清楚,做到资料齐全,方便查询。

三、生产区消毒制度1、消毒时间每周1清扫圈舍后进行日常消毒;每月末的周六进行彻底消毒。

(大扫除)2、消毒剂的选择日常消毒:生石灰或百毒杀与—%过氧乙酸按每月交替使用;每月末星期六消毒:1—2%氢氧化钠(火碱)。

消毒液的用量为1升/立方米,泥土地面,运动场为升立方米左右。

3、消毒人员职责消毒由兽医技术员总体负责。

包括消毒药物的选择、用法及用量。

圈舍、运动场的消毒由各饲养员具体操作;草料棚及周围由饲料生产人员操作;用具、道路等环境有兽医技术人员操作;办公区由门卫负责具体操作。

大门外消毒池、养殖区大门消毒室消毒液箱由技术员负责添加消毒液。

做到消毒池、消毒室不缺消毒液。

4、消毒方法(1)清扫与洗刷场内灰尘较大时,先用水喷洒,然后在清扫。

主要清除粪便、垫料、剩余饲料、灰尘及墙壁和顶棚上的蜘蛛网、灰土等。

(2)羊舍消毒消毒顺序一般从离门远处开始,以墙壁、顶棚、地面顺序喷洒一遍,再从内向外将地面重复喷洒1次,关闭门窗2—3小时,然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再用清水清洗饲槽及饲养用具等。

四、药浴制度1、药浴时间剪毛后的10—15天内,应及时组织药浴,以防疥癣病的发生。

如间隔时间过长,则毛长长不易洗透。

2、药物:药浴使用药剂有%辛硫磷乳油、速天聚酯(80—200毫克/千克),也可用硫合剂,其配方是生石灰千克,硫磺粉末千克,用水扮成糊状,加水300千克,边煮边搅拌,煮至浓茶色为止,沉淀后取上清夜加温水1000千克即可。

3、方法羊出浴后在滴流台上停留10—20分钟。

淋浴在特设的淋浴场进行,淋浴时把羊赶入,开动水泵喷淋,经3分钟淋透全身后关闭,将淋过的羊赶入滤液栏中,经3—5分钟后放出。

4、注意事项:药浴前8小时给羊停止喂料,药浴前2—3小时给羊饮足水,以防止羊喝药液。

药浴应选择暖和无风天气进行,以防羊受凉感冒,浴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

先浴健康羊。

药浴后5—6小时可转入正常饲养。

第一次药浴后8—10天可再重复药浴1次。

五、驱虫制度1、时间母羊:应在产后5天驱虫一次,隔15天后再驱一次,年产两胎的驱虫4次。

羔羊:在1月龄驱虫一次,隔15天后再驱虫一次。

种公羊:一年两次(春、秋)驱虫,每次间隔15天。

产后母羊:健康母羊产后一个月驱虫。

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药即可。

2、药物驱虫药物可用阿维菌素或伊维菌素、丙硫咪唑,均按体重计算。

羔羊在1月龄驱虫一次,隔15天再驱一次,用法用量按各药品说明计算。

种公羊一年两次(春、秋),每次间隔15天,用量按各药品说明计算。

产后母羊驱虫,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药即可。

六、兽药使用制度1、严格按和的规定,进行动物免疫,预防疾病。

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和的相关规定。

2、优先使用符合、的疫苗预防羊疾病。

使用消毒药物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的规定。

使用(二部)及(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和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生产,或者具有的供应商。

所有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的规定。

使用的抗菌素和抗寄生虫药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

用法与用量及其它注意事项。

严格遵守规定休药期。

4、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药用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羊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给药剂量、疗程等。

5、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篇二: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8〕115号文颁布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业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粤农〔2008〕18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纠正。

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50头以上(含本数)的猪或3000羽以上(含本数)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一)本市中心城区;(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商各镇政府(含区办事处,下同)及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开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同时应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兴办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方面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和畜禽标识代码,并办理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如属租用农用地的,需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

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

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免疫标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五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

畜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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