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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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导入:什么是法律责任?

依照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能够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二)刑事责任: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包括:

一、主刑: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能够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能够酌量发给酬劳。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4.无期徒刑和死刑;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附加刑:

1.罚金: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钞票的刑罚方法。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

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治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此外,关于犯罪的外国人,能够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三)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

(四)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要紧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一、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民事责任

1.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

a)支付违约金

b)损害赔偿

c)接着履行

d)其他补救措施

2.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侵权责任:

a)停止侵害

b)排除阻碍

c)消除危险

d)返还财产

e)恢复原状

f)损害赔偿

g)消除阻碍、恢复名誉

h)赔礼道歉

二、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

5.扣押或吊销许可证、扣押或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

1.违反有害数据治理制度的行政责任

2.违反安全专用产品制度的行政处罚

3.违反互联网络安全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4.违反安全等级爱护制度的行政处罚

三、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1.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刑事责任概述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

5.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罪

6.关于我国刑法第287条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P52

1.认识电子商务中的犯罪

2.分析“混客绝情炸弹”的危害性

3.分析犯罪嫌疑人池某的动机

4.论述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二、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表现形式与差不多特征

电子商务领域急剧集中了巨额社会财宝,对社会生活的阻碍日益强大,而电子商务系统正处于规范化形成中,缺乏完备的技术、治理支持和健全的法律爱护,成为垂涎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犯罪发生的诱因。

(一)危害电子商务信息系统安全犯罪

电子商务信息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交易内容、双方身份密钥、电子货币存取密码、信用卡密码、库存资料、商业秘密等等。这类犯罪又可分为:

1.电子商务盗窃犯罪。从传统刑法学观点来看,盗窃对象限于有形财产,随着网络虚拟空间的产生,这一观点受到专门大冲击。

电子货币、信用卡等网上支付手段的财产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认可,同时也给犯罪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目前对网上支付帐户的爱护措施一般是设置密码、口令、配套公私密钥、身份认证等手段,但这些爱护措施常会由于用户自身的疏忽或犯罪人精心的设计而被破解,从而致使帐户里资金被盗用。还可能存在仅窃取帐户密码,不直接用于存取、支付,而可能用于转让或勒索,这种情况是否单独构成盗窃罪,尚值得进一步研究。

2.电子商务诈骗犯罪。这种犯罪是电子商务领域最常见的一种作案方式,其手段更是五花八门。最简单的一种是骗取物资而不付钞票。由于同上防范意识不强,一部分网民过于轻信网上信息的高科技外衣,往往会上当受骗。也存在一些犯罪分子伪造身份及认证密码、营造虚假交易网站以欺骗交易对方的情况。还有确实是通过窃听、截流数据交易信息,冒充其中一方,利用时刻差和双向蒙骗的手法,骗取非法利益。这类犯罪最本质的一点确实是伪造身份,骗取对方信任。由于网上交易的时空间隔,交易信誉的基础有所改变,在交易中严格的身份认证过程至为关键。另外认证机构自身或其内部人员的诈骗行为也要加以防范。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井已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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