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最新)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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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X〕14号)及省市相关要求,加快清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边界清晰、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营造践诺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重点。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

(三)主要任务。

1.拖欠农民工工资。

牵头单位:区人社局

配合单位:区经发局、住建局、交通局、财政局、水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2.涉及供气供暖等民生、安全方面的工程项目欠款。

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配合单位:区经发局、教体局、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3.按照政策规定入库保留的PPP项目到期应付合同款等。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配合单位:区经发局、住建局、交通局等部门。

4.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欠款。

牵头单位:区非公局

配合单位:区经发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

上述工作于X年1月25日前完成(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人社部规定提前完成),由各牵头单位和企业制定详细清偿计划,X 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由区经发局牵头,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审计局、非公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清欠办)设在区经发局,局长任主任。区经发局及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涉及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比照建立本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清欠工作。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要于1月20日前将各单位清欠领导机构及联系人报清欠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有关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改

革、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稳就业、稳

投资要求的重要举措,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权益和社会民生福社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办及涉及的部门务必深刻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好清理工作,确保中省市的决策部署及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担当,务求取得实效。清欠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街道办及涉及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勇于直面问题,不回避不等待,扎实推进清欠工作,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主要任务所涉及的各类欠款,要逐条对照、全面梳理、建立台账,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清欠措施,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做到应付尽付,不留死角。保证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部门、各相关国有企业要争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带头认真清欠,将应付未付账款按照时间节点统一清零,区财政局要督促国有企业将应付账款控制纳入内部绩效考核。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清理拖久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各乡镇、街道办及涉及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完善企业负担反映和解决机制,以企业获得感作为检验工作落实的重要标准。以清理拖欠民营

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单作为重点督查检查内容。区清欠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及时向区清欠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工作不落实、清欠不力的,将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完善长效机制,切实抓出实效。区经发局要制定方案或实施细则,完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核评估机制,严格落实政府工程项目相关规定。对拖欠行为、支付责任、处罚措施做出明确规定,对出现严重拖欠问题的失信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要建立预警机制,严防新增拖欠,防止出现局部乃至系统性风险。要加强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结算条款等招标前置条件约束,大幅提升商业债务违约成本。推动出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防止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制度,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限制或无正当理由终止业务往来等行为。

(五)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X年1月25日前,区清欠办各成员单位每周四向区财政局报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台账报表(见附件)及清欠工作情况(包括清欠工作进展和成效、存在困难和问题、相关解决措施等)。X年2月起,周报改为月报(内容不变),每月7日前报送上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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