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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渥江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敬老院财务纳入乡镇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开设专账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镇核算中心人员任敬老院会计,敬老院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四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五条收入是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条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敬老院从财政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县民政局取得补助收入和乡镇敬老院从该乡镇民政办取得补助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乡镇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支出是指乡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第八条敬老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敬老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①基本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②项目支出,敬老院项目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院民零花钱等专项资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条乡镇敬老院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一条乡镇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费用的审批报销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是指敬老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按规定存入单位账户,杜绝公款私存。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转让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九条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第二十条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六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乡镇对敬老院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一)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记账。月末余额要与乡镇财政所会计总账余额一
致。库存现金余额如有不符,要查找原因核对正确。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达帐项业务要查找原因,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核对无误。
(二)民政资金发放要登记造册,健全各类台账,做到民政对象个人信息齐全,数据准确完整,台账、卡片有据可查,与领款人员名册相一致,人员的增减变化要及时上报,防止民政资金被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会计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使用合法票据入账,支出票据必须三章齐全。
第二十四条支付的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报审批人批准报账;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
乡镇敬老院的日常和经营管理的开支由敬老院院长“一支笔”审批,基建款项要报民政办主任审批,民政办对敬老院财务有监管权。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是敬老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按会计年度做账且做到数字真
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敬老院应当按季向县民政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