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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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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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规章制度

沈阳药科大学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99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管好学校的仪器设备,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教务处及实验室管理科是管理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职能部门:各处级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组成以实验室主任(或科长)为主的仪器设备管理小组。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有计划,使用、保管要有责任,仪器设备的账、物、卡要一致,全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门科学,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维护好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大力推行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同时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对于长期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要及时组织调配。

第二章固定资产范围

第四条凡满足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为学校固定资产:

1、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2、单价不足600元,需特别加强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无论来自何种渠道的仪器设备(自制、捐赠,或自筹经费购买),符合上述条件均属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增添和验收

第六条增添仪器设备,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第七条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各使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申购仪器设备计划。填写计划时,须写清仪器设备名称(进口仪器设备须注明英文名) 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及生产厂家),经部门领导签字,并经系,部(处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进行全校平衡。实验室管理科负责编制全校年度仪器设备计划,经教务处处长审核,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由实验室管理科统筹安排采购。

虽是教学、科研急需,但没有申购计划的设备,只能视当时经费和市场情况而定。

对采购仪器设备(统一条采购和用户自购)规定如下:

l、凡欲购置生产厂家新研制的未定型产品,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学校原则上同意教师自购(进口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自购)、自签合同,合同条款须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查。

2、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价格不应高于学校统一采购的同样型号的仪器设备价格:

3、要求自购前先填报申购表,办理申购手续。如果在自购前未办理申购手续,或自购的仪器设备价格高于学校统一采购的价格,必须查清原因,否则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4、学校统一采购时,要严格按照所填申购表的内容(包括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要求购买,购置过程中若出现仪器设备的指标与原要求不符,则应先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购入。

5、凡学校统一采购的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三保”(保退,保换、保维修),并负责到底。第八条凡新增加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1.新购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编号、建卡、登账手续。购货发票由实验室管理科签章验收后,到计财处办理报账。

2.自制或捐赠的仪器设备也一律作价,按新购入仪器设备履行全部手续。

3.凡新购买的扩大仪器设备使用功能的器件,不论其价值高低不再重作固定资产编号,只作仪器设备的增值处理,但必须在原编号的设备卡片上注明增添的内容及价值,原仪器设备则增值。

第九条五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自行进行验收。从领取到该仪器设备之日起十天之内,若领取单位未提出异议,实验室管理科即视为该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条仪器设备在验收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实验室管理科,以便与供应部门联系维修、退货等事宜。随机资料(包括图纸、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技术性能资料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仪器设备的内外包装材料也要妥善保管半年。

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凡是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强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指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工作需要必须调动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调离、出国、离退休人员使用的仪器设备,在离岗前必须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各实验室、研究室和其它使用单位对未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一般指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必须设立明细账目,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保管使用人等。

学校仪器设备建立三级管理制度:

l、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校级管理,按《沈阳药科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2、五万元以下(不合五万元)至五百元以上(含五百元)的教学,科研设备由系、部及处级使用单位为主管理(二级管理)。

3、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或专用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实验室,研究室等)管理(三级管理)。

第十三条不论是二级或是三级管理的仪器设备,每年底各基层使用单住的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一次。必要时与实验室管理科的账、卡核对。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共用:

为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价值,提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实验室之间相互借用(不收费),但须经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领导(实验室主任)同意,认真办理借用手续。凡因本校工作需要必须外携的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并办理外协手续,工作结束后,仪器设备要由实验室主任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的调拨

l、凡各单位(实验室)多余不用的仪器设备,都要列出清单报实验室管理科,统一调拨使用。

2、校内调拨不收费,但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要及时到实验室管理科办理交接手续;以便更换账、卡和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

3、往校外调拔时,各单位须列好该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和调出清单连同仪器设备一起交实验室管理科。由实验室管理科检查、统计,汇总,报教务件-处长和主管校长批准,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4、对学校配置的仪器设备,年均使用率不足40%的,

视校内各部门需求情况,由实验室管理科在校内调配。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报废

1、凡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填写报废申请单,经系,部或处级管理部门审查后,申请单送交实验室管理科;由实验室管理科组织检查,鉴定后签署意见,报主管处长和校长审批:

2,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使用单住要将旧物退交实验室管理科,统一处理,任何使用部门无权自行处理报废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仪器损坏、丢失赔偿的处理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的,原则上当事人均要作出赔偿,同时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不同对象,当事人一贯表现友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①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按操作规程或未经实验室管理科允许擅自拆卸仪器设备,致使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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