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由哪些机关制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由哪些机关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哪些机关制定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由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颁布。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建设法规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法规特征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的特征。基本原则(1)法制统一原则(2)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4) 民主立法原则(5)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建设法规体系的定义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 建设法规体系组成1建设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制定的属于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范围的各项法规)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的或经批准颁布的由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地区内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或经批准颁布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1. 建设行政法律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命令性灵活性。2建设民事法律建设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平等有偿性范围选择性相对稳定性3建设技术法规建设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的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标等规范性文件。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建设法规立法原则1)法制统一原则(2)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4) 民主立法原则(5)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选址意见书指建设工程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遵循的工作环节及其先后顺序。具体地说,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等全过程先后衔接的顺序。它是建设项目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⑴行政许可是授意性行政行为⑵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③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④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先有申请后有许可行政许可基本原则(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原则(四)行政相对人保护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7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原则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科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审核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一、法律 法律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的,其解释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2001年11月16日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是1997年10月1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即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由本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是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于2006年12月18日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发布的。《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是2007年1月22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229号公布的。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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