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模版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
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
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
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
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
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银行合作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合作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银行与各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合作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业务合规性。
(二)风险可控: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合作共赢:与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四)客户至上: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合作业务范围与分类第四条本银行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支付结算业务:包括网关支付、快捷支付、无磁无密支付、信用卡还款等。
(二)资金清算业务:包括跨行清算、代理清算等。
(三)风险管理业务:包括风险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
(四)其他合作业务: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政策,适时拓展合作业务。
第五条合作业务按风险等级分为以下类别:(一)低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A类。
(二)中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B类。
(三)高风险业务:风险等级为C类。
第三章合作业务流程管理第六条合作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业务洽谈:与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洽谈,明确合作意向及业务方案。
(二)风险评估:对合作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三)合同签订: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业务实施:按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性。
(五)风险管理:对业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控、识别、评估和处置。
(六)业务终止:在协议到期或终止的情况下,妥善处理业务终止事宜。
第七条合作业务流程管理要求:(一)业务洽谈阶段,应充分了解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模式、风险控制能力等。
(二)风险评估阶段,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合同签订阶段,应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明确、权利义务清晰。
(四)业务实施阶段,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确保业务合规性。
银行资管合作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资管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具备丰富的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能力,乙方作为一家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具备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及双方的实际需要,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
第二条协议名称本协议名称为“银行资管合作协议”。
第三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协议变更与解除1. 协议双方如需变更本协议内容,应书面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2. 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需调整,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第二章资产管理范围第五条资产管理对象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为甲方名下客户存款、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等金融资产。
第六条资产管理方式1. 乙方根据市场情况、客户需求及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管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2. 乙方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对资产管理方案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有关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本行建立信贷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不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和非政府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合规风险部审查后每年核定一次,各业务部门、支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择优增补。
合作机构准入名单确定后,原则上年中不再增补,应业务合作需要确需增补的,须由业务部门、支行提出需求申请,由合规风险部进行审查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三)动态监测。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向有关行领导汇报监测、管理情况。
四)适时镌汰。
合规风险部根据监测、管理成效,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业务部门、支行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存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所有业务部门、支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前提第五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需具有信用担保业务经营资质;3、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水平和业务规范程度高;4、财务状况良好,有肯定资金实力;5、诺言良好,无拖欠银行存款,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6、担保记录良好,无金融欺诈、逃废担保责任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7、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8、在本行开立根本结算账户或普通结算账户;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担保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布局和内部构造机构;第二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第四条信用等级在BBB+级(含)(或同区域内国有银行BBB+级)以上,未评级的需经有权人(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第五条货币方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很多于2000万元群众币;第六条承诺按不低于所担保存款余额的10%在本行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XXX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XXX批准经营;2)已与本行签署周全合作和谈;3)保险分(支)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4)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颁布日期:2008年11月07日颁布单位:国务院一、总则为了促进和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业务活动,保护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从事金融资产证券经纪、投资咨询、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资产投资相关业务的企业,并取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营业单位。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指客户开展股票、债券、期货、外汇等投资活动,向客户提供包括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和经纪业务等服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参与货币市场交易,投资和管理客户资金以及组网,受托交易客户资金,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性。
三、经营范围1、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资产配置和投资研究服务,为客户提供金融资产投资活动的经纪服务。
2、履行客户指令、参与市场货币市场交易等投资关系的管理事宜。
3、组网、受托交易客户资金。
4、投资和管理客户资金。
四、内部控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保护客户资金和投资组合的内部实体控制和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客户资金和投资组合存在的重大风险,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五、术语的约定1、尽职调查应当参照《尽职调查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并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的性质,情况,经验和投资目标。
2、交易报价应当参照《结算交易报价控制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收取实际交易价格及折扣报价,并保证客户投资最大利益。
3、交易结算应当参照《结算程序控制办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求客户执行有效的结算程序,确保安全的交易执行和结算。
六、费用及收费1、费用包括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客户可以根据签署的合同决定费用支付方式和金额;2、收费应当遵守有关服务价格政策和客户需求;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以隐瞒客户情况或忽视客户意见而收取任何非合理费用。
七、责任及纠纷处理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对客户进行资格复核,并依法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2、客户对投资交易有任何不满,可以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协商解决;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拒绝履行责任,或在解决客户纠纷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的情形,客户有权向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投诉;4、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合作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合作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与合作公司的合作管理,规范双方的合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合作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与合作公司的合作项目,包括资金结算、信贷、投资、国际业务、信用卡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与合作公司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开展合作业务,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银行与合作公司应建立健全合作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合作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合作准入与审批第五条银行与合作公司开展合作业务前,应进行合作准入审查,确保合作公司符合银行的合作要求。
第六条合作准入审查内容包括:(一)合作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二)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三)合作公司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四)合作公司是否涉及法律纠纷、违规行为等;(五)银行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银行与合作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后,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合作条件、合作费用等。
第八条合作协议签订后,银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双方即可开展合作业务。
第三章合作管理与监督第九条银行与合作公司应建立健全合作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银行与合作公司应定期召开合作管理会议,协调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检查合作业务的执行情况,推动合作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银行与合作公司应加强合作业务的监督,确保合作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银行与合作公司应对合作业务中的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章合作终止与退出第十三条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协议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双方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作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合作终止后,银行与合作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理合作业务遗留问题,包括资金清算、资产处置等。
第十五条合作过程中,如一方发生重大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依法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模版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托管资产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特殊投资者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资产账户包括托管资产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第三条托管资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资产业务需要,不得使用托管资产账户进行该托管资产业务以外的活动。
第四条托管资产账户内的资产应独立于托管人自有资产及托管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托管资产账户开户行应为托管资产账户信息保密,托管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托管资产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托管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托管资产账户的开立第六条总行金融市场总部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资产托管部)负责牵头准备托管资产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的资料,负责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保管、使用我行对托管业务的相关授权文件,负责保管和使用托管资产账户的预留印鉴章及相关账户资料的相关回执。
第七条各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负责办理托管资产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如为接受资产托管部资料开户的,资产托管部对相关资料核实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已核原件〃字样,然后交柜面会计人员办理账户开户等事宜。
若为柜台受理原件的情况,由柜面会计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原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托管资产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相关开户资料应统一送达至开户行指定人员办理开户。
账户开立后,开户行须将应返还的开户资料(包括1份印鉴卡原件等)及时送达至资产托管部。
(-)基金公司托管产品专用账户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账户账户名称:XX证券投资基金(〃xX〃指证监会基金募集批复上基金产品名称,下同)或按照我行与客户协商确定。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
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均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目的双方通过本次合作,旨在共同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实现双赢。
二、合作内容1. 甲乙双方共同设立资产管理项目,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2. 甲方负责提供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资产组合配置、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工作。
3. 乙方负责提供项目资源、市场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协助甲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4. 双方共同制定资产管理方案,明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
5. 双方共同监督资产管理项目的运行,确保项目按照预定的方案进行。
三、合作模式1.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资金投入,共同管理资产。
2. 双方共同制定资产配置方案,确定投资标的、投资比例等。
3. 甲方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乙方提供相关协助。
4. 双方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产安全。
5. 收益分配:按照约定比例分配项目收益。
6. 风险管理:双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项目风险可控。
四、合作期限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2. 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协议。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涉及合作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合作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一方违约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
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合作机构的管理,提高银行合作机构服务水平和效率,保障银行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合作机构的管理,涉及银行合作机构的运营、管理、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条银行合作机构是指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由银行授权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第四条银行合作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的相关制度要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第五条银行合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利,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保障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管理岗位,配备专业化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构评估机制,对合作机构的业务绩效、风险控制、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合作机构相关问题,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九条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建立互信合作关系,持续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促进合作机构的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银行应当对合作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业务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处理合作机构退出事宜,保障客户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选择和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和风险偏好,制定合作机构选择标准,建立合作机构数据库,对潜在合作机构进行评估筛选。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对合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对其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业务范围、合作模式、费用标准、风险分担等内容。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对合作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业务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银行业务合作协议管理办法
银行业务合作协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银行业务合作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管理,确保银行业务合作的合规性、稳健性和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银行业务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存款、支付、结算、担保、理财等业务。
第二章合作协议的签订第七条合作主体的资格要求1. 合作单位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格证明,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支付能力。
2. 合作个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合作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 合作范围、业务内容、合作期限。
3.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合作费用和收益分配。
5. 保密条款。
6. 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方式。
8.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九条合作协议的签订程序1. 合作意向:双方进行初步沟通,明确合作范围和业务内容。
2. 合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合作方案,包括合作方式、期限、费用等。
3. 合同起草:根据合作方案,起草合作协议。
4. 合同审查:法律部门对合作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合规性。
5. 合同签订:双方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合作协议的履行第十条合作双方的义务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及时沟通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共同解决。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银行业务合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合作双方的权益保护1. 合作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对方商业秘密。
2. 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终止合作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合作协议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二条合作协议的变更1. 合作双方同意变更合作协议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变更合作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合作协议的终止1. 合作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合作协议自然终止。
2. 合作一方违反合作协议,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受害方有权终止合作协议。
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模版
xx银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xx总发〔xx〕132号,xx年5月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下称评估机构)的选用与管理,建立评估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评估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评估资格或资质,在中国境内从事资产价值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实行严格准入、择优选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或接收、处置不良资产时,对于确需采用外部评估方式对押品、抵债资产、不良资产进行价值评估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准入条件第五条与我行合作的评估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并连续执业2个会计年度(含)以上;(二)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符合有权部门规定;(三)注册评估师(含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鉴定估价师等,下同)数量符合有权部门规定;(四)近2年的年均业务收入在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五)拥有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评估资格或资质证书,其中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有三级(含)以上资质;(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七)有较为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制度;(八)无不良执业记录;(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第六条对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审批采用年初集中批量审批的方式,一般在每年的年初集中批量审批。
由各相关分支行、授信管理部填报准入资格审批表(见附件1)。
第七条申请介入我行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原则上需在每年银行业协会向金融机构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中。
各县域支行、外地分行如没有银行业协会推荐评估机构名单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择评估机构。
第八条准入资格审批机构为总行贷审会。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根据市银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的名单,根据评估机构的规模、资质、服务质量、口碑等择优筛选。
评估机构应提供相关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材料包括:(一)评估机构的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注册地、实际经营地、注册资本、出资人、注册评估师人数、业务范围、近几年的年业务情况、有无被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通报批评、有无被其他银行投诉、起诉等不良行为等情况;(二)《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有效的营业执照;(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注册评估师及其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评估机构公章和评估师印鉴卡;(四)近2年的财务报表;(五)3个评估报告实例;(六)遵守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和道德要求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七)拟采取的评估质量控制方案或措施;(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
xx银行理财业务同业合作管理办法xx总发〔xx〕16号,xx年1月1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金融同业机构的合作,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xx]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泛指银行、信托、保险、基金、证券公司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业合作业务范围包括理财投资合作、咨询顾问、托管、代销业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理财业务与同业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合作活动。
第二章同业合作原则与准入标准第四条同业合作机构准入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选择以及合作内容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和我行风险管理等有关制度要求;(二)审慎性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市场评价记录、产品绩效等须在同类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
合作产品规模须在合作机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之内;(三)效益性原则。
同业合作坚持多家合作洽谈做法,尽可能在同等条件下争取实现我行效益最大化;(四)统一管理原则。
同业合作机构按照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需经本行审批,纳入合作名单统一管理。
第五条总行个金业务部根据市场监测、风险状况等情况,在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选择同业合作机构,提出或调整合作机构名单报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会签审核后,上报总行分管行长审核,并由总行行长做最终审批。
第六条理财合作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时间≥3年;(二)注册资本≥1亿元;(三)公司治理完善,资产管理能力强,风险控制措施完善,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专门的部门或团队负责管理理财合作业务,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业务相关人员具有相关经验及从业资格,风险意识及专业能力强;(五)最近三年无不良历史纪录、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行业信誉良好;(六)与我行合作能明显带动综合收益等。
第七条总行个金业务部对理财合作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及人员配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交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如有);(二)公司章程;(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年报;(四)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关业务资格或业务批复(如有);(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准入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合作的准入管理,防范合作风险,促进我行银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2号)《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x〕10号)等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以及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xx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xx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第三条我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准入管理遵循“名单准入、综合评价、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总行对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实行名单制管理,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准入名单内、按照规定的合作范围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二)综合评价。
总行每年按照有关规定从投资业绩、资产管理规模、客户收益贡献、风险管理等综合实力及与我行合作代销、托管等情况对合作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三)分类管理。
总行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别的公司进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差别化的业务合作策略。
(四)动态调整。
总行每年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合作名单进行调整,并对合作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视情况对合作名单及评价类别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条总行各部门及境内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合作的业务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对于xx境内经xx证监会依法核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等各类资产管理机构与我行业务合作的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与资产托管部是全行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基金管理公司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合作申请和尽职调查,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综合评价,履行报审报批流程后发布年度基金管理公司综合评价结果,监督评价结果应用,进行分类合作管理与日常合作管理。
银行合作公司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关系,规范合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各类银行开展的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结算、支付、理财等。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工作,确保合作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合作银行选择与评估第四条合作银行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选择信誉良好、资质齐全的银行;2. 选择服务优质、效率高、成本低、风险低的银行;3. 选择符合本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的银行。
第五条合作银行的评估:1. 对潜在合作银行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业务规模、服务能力、风险控制等;2. 通过实地考察、数据分析和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合作银行进行综合评价;3.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合作银行。
第三章合作流程管理第六条合作流程的审批:1. 合作业务申请需经过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2. 审批过程中,需对合作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业务合规、安全;3. 审批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提交银行。
第七条合作业务的执行:1. 根据审批结果,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2. 按照合作协议,办理相关业务;3. 实时监控合作业务进展,确保业务顺利进行。
第八条合作业务的变更与终止:1. 合作业务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2. 合作业务如需终止,需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合作业务安全、合规。
1. 对合作银行进行定期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2. 加强对合作业务的监控,确保业务合规、合法;3. 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五章信息保密第十条本公司与银行合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
1. 对合作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2. 对银行提供的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保密内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提高对金融机构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建立本行统一的金融机构营销平台,保证全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金融同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金融同业业务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管理。
金融同业业务涉及的同业授信业务由总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3.定义3.1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机构客户为服务对象或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发挥综合业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并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产(无风险敞口)、负债及中间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全国战略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战略性客户”)是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与本行合作较为密切且前景广阔、涉及多个经营单位、集中统一开发成效明显的客户;区域一般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一般性客户”)通常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本行合作集中在某些产品或某些区域、具有进一步开发潜力的客户。
4.职责与权限5.政策5.1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专业推动、全面经营、创新发展”的原则。
各经营单位间在市场营销时没有业务边界限制。
5.2本办法为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的一般管理办法,具体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及办理流程按照本行现有制度执行或以此为基础另行制定。
6.规范要求6.1人员设置及岗位职责。
6.1.1总行投资银行设置专职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岗,负责同业产品管理、同业客户管理、同业授信、同业间资产交易、同业存放、各类回购性业务、同业资产委托等工作。
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我行合作开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公司(包含养老保险公司,下同)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阳光私募基金,下同)、养老金管理公司(不含养老保险公司,下同)以及其他与我行合作开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管理是指我行对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涉及的合作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实施准入管理、核定业务合作限额、做好存续期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全过程管理,以有效防控合作机构引发的风险。
第四条合作机构与我行合作的业务类型包括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代理业务。
前款所明确的业务分类为我行内部管理口径,对外信息披露或向监管部门报送口径仍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掌握。
第五条合作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原则。
执行全行统一合作机构管理标准,明确合作机构管理职责、基本准入条件、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要求,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属性和业务类型不同,区分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代理业务,执行差别化的合作机构准入、评级和限额管理要求。
(三)限额管理原则。
对与我行合作开展代理投资业务的合作机构,区分不同业务合作类型,分别合理核定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和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实施限额管理。
对与我行合作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合作机构,合理控制业务合作总规模,不实施限额管理。
(四)动态调整原则。
对合作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风险评价,加强存续期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对理财业务合作机构事前准入、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管理机制,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和我行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包括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和理财代理销售机构两大类,其中,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分为载体类中介机构、投资顾问类中介机构、自主管理类中介机构三类。
第三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准入和管理,未达到准入标准的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业务合作。
第四条理财业务合作机构采用名单制管理,在合作机构准入的基础上,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事后评价,同时更新合作机构白名单。
第五条与我行合作开发理财业务相关科技系统的外部机构,由总行信息科技部统一负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规定范畴。
第二章理财业务合作机构的分类和主要职责第六条理财业务合作机构分为理财投资中介机构和理财代理销售机构两大类。
第七条理财投资中介机构,是指我行开展理财业务投资时涉及的各类交易对手和投资顾问,按照中介机构的角色划分为载体类中介机构、投资顾问类中介机构、自主管理类中介机构三类。
(一)载体类中介机构:是指因理财计划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尚未明确,而将该机构作为理财投资载体的中介机构,此类中介机构负责按照监管规定,根据我行理财业务投资要求将理财资金投资于相应的基础资产。
载体类中介机构包括理财业务开展的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保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等业务中涉及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等载体。
载体类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保相关合同文本的合法合规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资金、提供相应产品的估值或收益分配数据、履行对相应产品的监控及风险管理职能、负责相应产品的会计核算工作、定期与我行对账等。
在载体类中介机构中,根据载体承担职责的不同又分为A类载体和B类载体,其中A类载体在理财项目估值清算服务、日常监控与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更高,主要为银证信合作中的信托公司载体、优先受益权理财项目的投资载体、我行自主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载体等,其他为B类载体。
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文件
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银行与合作机构的合作管理,提高合作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与任何形式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的合作管理。
第三条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应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加强风险防范和合作监管。
第四条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得损害银行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条针对特定的合作业务,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合作管理细则,经银行领导层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和评估管理第六条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前,合作机构需提交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股东结构、经营情况等材料。
第七条银行需对合作机构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的牌照、注册资本、股东背景等方面的评估。
第八条银行应设立合作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合作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有资格成为合作伙伴。
第九条合作评估委员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合作机构的整体信用状况等因素,及时、准确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评估。
第三章合作机构合作合同管理第十条银行与合作机构应签署正式的合作合同,明确合作机构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双方的合作方式、内容、期限、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合作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产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合作机构的经营范围、合作机构的义务和责任等。
第十二条银行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应经法律顾问审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银行的利益。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作合同的存档、备份和监管。
同时,要及时对合同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合作机构日常管理第十四条银行与合作机构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业务洽谈、合作协商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合作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了解合作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十六条合作机构应按照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合作业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交易情况、资金结算情况等。
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文件范文
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文件范文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与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保护银行和合作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合作机构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制度。
二、合作机构的选择和准入1. 合作机构的选择原则(1)依法合规:合作机构必须具备设立、运营和管理的合法资质,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2)信誉良好:合作机构应具备较高的商业信誉和声誉,能够维护银行和合作机构的合法权益。
(3)经营能力:合作机构应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能够为银行提供稳定的合作服务。
2.合作机构的准入程序(1)申请材料:合作机构应向银行提交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基本信息、申请表格、经营计划、风险分析报告等。
(2)初步审查:银行应对合作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合作机构的合法资质、信誉、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
(3)现场考察:银行可派遣人员对合作机构进行现场考察,了解其经营情况、管理机制、内部控制等。
(4)综合评估:综合考虑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和现场考察的结果,银行对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是否准予合作。
(5)准入决定:银行应向合作机构发出准入通知书,明确合作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方式、范围和期限等。
三、合作机构的日常管理1. 运营管理(1)合作机构应按照银行要求履行日常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
(2)合作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控、风险报告等。
(3)合作机构应定期向银行报告经营情况,包括业务发展、风险管理、合规监管等。
2. 信息管理(1)合作机构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合作机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
(2)银行有权要求合作机构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机构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高管履历等。
(3)银行应对合作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确保合作机构的信息真实可靠。
3. 合作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1)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合作机构监管制度,对合作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XX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管理办法
XX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中介机构合作管理,规范合作行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认定为本行客户授信提供报表审计、资产评估等服务,具有特定中介业务资质的合法机构。
第三条本行与中介机构的合作遵循“统一管理、择优选择、协议合作、定期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是全行中介机构合作的管理和审批决策机构。
第五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作为全行中介机构合作业务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年度准入审核、合作协议签订、搜集监管机构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总行营业部和各分行授信审批部是中介机构合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材料收集、调查核实、机构上报、协议签订、日常管理、年度考评及银行同业、监管机构等信息的搜集和反馈等。
第七条支行负责中介机构推荐、市场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三章准入标准第八条申请合作的中介机构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依法设立,具备相应从业资质,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2、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经营业绩、诚信度和公信力良好;3、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4、年度考评等级在良好级(含)以上;5、本行要求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特定条件1、会计师事务所:成立3年(含)以上;有6名以上登记注册会计师;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
2、资产评估机构:成立5年(含)以上;有7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房地产估价机构:成立5年(含)以上;资质原则为贰级(含)以上;有7名以上登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4、土地估价机构:成立5年(含)以上;资质等级省二级(含)以上;有5名以上登记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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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我行合作开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公司(包含养老保险公司,下同)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阳光私募基金,下同)、养老金管理公司(不含养老保险公司,下同)以及其他与我行合作开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管理是指我行对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涉及的合作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实施准入管理、核定业务合作限额、做好存续期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全过程管理,以有效防控合作机构引发的风险。
第四条合作机构与我行合作的业务类型包括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代理业务。
前款所明确的业务分类为我行内部管理口径,对外信息披露或向监管部门报送口径仍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掌握。
第五条合作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
执行全行统一合作机构管理标准,明确合作机构
管理职责、基本准入条件、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要求,
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属性和业务类型不同,区分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代理业务,执行差别化的合作机构准入、评级和限额管理要求。
(三)限额管理原则。
对与我行合作开展代理投资业务的合作机构,区分不同业务合作类型,分别合理核定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和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实施限额管理。
对与我行合作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合作机构,合理控制业务合作总规模,不实施限额管理。
(四)动态调整原则。
对合作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风险评价,加强存续期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合作机构评级评价分类和准入名单。
第六条在执行统一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x集团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附属机构合作开展代理投资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分行,以及集团并表管理的各控股附属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一)审议合作机构管理重要政策、制度和授权。
(二)审议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合作机构准入与
调整事项。
(三)其他报请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
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体牵头负责合作机构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
(一)根据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要求,牵头拟定和完善合作机构基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对相关部门报送的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机构准入或准入调整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报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及时向全行发布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机构
准入名单。
(四)综合考虑业务部门业务发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全行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合作机构合作总量参考值,报有权人审批。
(五)负责汇总相关日常管理部门提交的合作机构
监测分析报告,适时向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进行合作机构风险提示。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与我行合作开展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的合作机构核定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
作机构信用评级模型的开发实施、推广应用、监控验证以及更新维护等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负责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