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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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我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17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我行合作开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公司(包含养老保险公司,下同)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阳光私募基金,下同)、养老金管理公司(不含养老保险公司,下同)以及其他与我行合作开展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管理是指我行对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涉及的合作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实施准入管理、核定业务合作限额、做好存续期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全过程管理,以有效防控合作机构引发的风险。
第四条合作机构与我行合作的业务类型包括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代理业务。前款所明确的业务分类为我行内部管理口径,对外信息披露或向监管部门报送口径仍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掌握。
第五条合作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
执行全行统一合作机构管理标准,明确合作机构
管理职责、基本准入条件、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要求,
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风险属性和业务类型不同,区分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和非投资类代理业务,执行差别化的合作机构准入、评级和限额管理要求。
(三)限额管理原则。
对与我行合作开展代理投资业务的合作机构,区分不同业务合作类型,分别合理核定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和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实施限额管理。对与我行合作开展其他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的合作机构,合理控制业务合作总规模,不实施限额管理。
(四)动态调整原则。
对合作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风险评价,加强存续期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合作机构评级评价分类和准入名单。
第六条在执行统一的合作机构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选择x集团直接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附属机构合作开展代理投资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境内分行,以及集团并表管理的各控股附属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包括:(一)审议合作机构管理重要政策、制度和授权。
(二)审议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合作机构准入与
调整事项。
(三)其他报请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
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总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体牵头负责合作机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根据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要求,牵头拟定和完善合作机构基本管理制度。
(二)负责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机构准入管理,对相关部门报送的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机构准入或准入调整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报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
(三)及时向全行发布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机构
准入名单。
(四)综合考虑业务部门业务发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全行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合作机构合作总量参考值,报有权人审批。
(五)负责汇总相关日常管理部门提交的合作机构
监测分析报告,适时向总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进行合作机构风险提示。
第十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与我行合作开展非标准化代理投资业务的合作机构核定非标准化代理投资合作限额。
第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合
作机构信用评级模型的开发实施、推广应用、监控验证以及更新维护等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负责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直接控股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