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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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试行
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实现与轨道交通站场、快速公交系统、普通公交系统、轮渡的交通换乘服务,给市民提供健康、环保、便捷的多途径公共交通配套出行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使用道路(含市政路、公路,下同),并作为公共交通配套出行方式的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封闭园区、旅游景区、江边休闲带等不使用道路的特定区域,侧重于休闲旅游功能的自行车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便民服务、绿色出行、智能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运营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监督和实施,并协调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城乡建设、城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模式和价格、服务网点的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以及相关服务管理规范运营,并配套使用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投入车辆可实现异地通租通还。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并与之依法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
已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负责试点或已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运营权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内容进行运营。
第六条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的服务人员主要通过招聘的方式解决,并由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对服务人员开展相应培训,帮助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管理、规范服务、文明待客,提升服务品质。
第七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原则:
(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规划,应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资源,方便乘坐地铁、公交车、客运车辆、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市民及游客使用公共自行车进行短途接驳。
(二)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应当以主要公共交通要道、枢纽站、地铁出口及商业街、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等人流集中的区域为依托,以点带线,以线联面,逐步辐射形成网络。
第八条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设置要求:
(一)利用市政设施场地或人行道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的,应以不妨碍交通为前提,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
(二)运营者应当根据第七条的设置原则,建设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并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方便市民租赁和停放使用。
(三)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包括标识牌、自行车、智能化锁定装置及社会自行车卡位、查询系统、卡票服务系统、监控通讯系统等其他配套管理服务设施。
(四)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应统一划线或设置锁口,做到自行车停放整齐。
第九条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应当组织公共自行车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作为日常运营、调度、管理和监控公共自行车租用的主要工具,为市民出行提供便捷、人性化的服务。
第十条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做好对相关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按照服务网点的设置原则和设置要求在相关地点设置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并做好相应的车辆配置安排以及运营过程中的机动调配。
(二)负责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维修、保养、更新,定期检查系统安全和网络稳定状况,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和及时通信。同时保证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三)使用全市统一的公共交通信息平台和一卡通收费系统,并明示电子收费系统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守则。
(四)制定公共自行车智能化管理系统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及时采集和上传消费数据,确保电子票款准时结算。
(五)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有关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更新运营车辆。
第十一条公共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全市统一的公共交通一卡通,租用前应当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并按规定支付租车费用。
(二)租车时应认真对所租公共自行车进行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的完整有效,熟悉自行车的性能和安全装置。若
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服务人员联系。
(三)使用公共自行车时,应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
(四)按照公共自行车运营者的管理规定、要求和服务指引使用公共自行车。
第十二条公共自行车服务运营者及使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其再次申请运营的参考依据。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复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