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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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卷二+卷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出的选项中只有1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包括第001~050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答案】D【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解析】此题涉及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两个知识点,但重点考查的还是罪行法定原则。选项A、B、C都是关于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关系的正确表述。

选项D前半部分“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正确的,后半部分“应当根据民意判决”是违反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的。

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 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怍为刑法的渊源。(2)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 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 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可见,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均不能怍为刑法的渊源,网民的民意显然是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2. 【答案】D【考点】依法治国的内涵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本题名义上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则考查拐卖儿童罪的认定。依据2010年3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同时,依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因此孤儿院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只可以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即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据此,A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C项说法错误,依据我国《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4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其可以通过立法或解释将拐卖儿童罪的主体扩大到单位,但必须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本项全国人大常委对司法作出解释,超越了其权限范围,立法解释只能针对法律规定本身作出,不能针对司法(个案适用)作出。综上,D项当选。

3. 【答案】D【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认定一般采取“(必要)条件关系”说,即如果没有前者行为就不会发生后者结果,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但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则应考虑该介入因素是正常的还是异常的,是否会造成因果关系的中断,从而判定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该题中的介入因素全部表现为被害人自身行为。

选项A,甲将被害人的衣服点燃,虽然被害人不是被烧死,但是被害人在衣服被点燃的情况下,采取跳河灭火是避免被烧死的正常自救行为,因而被害人跳河灭火导致的溺亡与甲的点燃被害人衣服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因被害人跳河灭火行为而中断。

选项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住宅内有婴儿,被害人冲入住宅救婴儿是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都会采取的正常行为,因而被害人冲入住宅救婴儿的介入因素并不能中断乙行为与被害人

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选项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在高速公路车速过高的客观情况下,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是必然的,因而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是出现了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这一介入因素后,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自杀行为并不是在毁容情况下迫不得已的行为,该行为相对于丁的毁容行为就有相对的独立性,而且是在被毁容情况下的非正常的行为,所以被害人的自杀行为中断了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4. 【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具有这种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是令行为人对自己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在判断甲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甲是否患有精神病,本题中甲患有抑郁症,抑郁症是一种情感性精神障碍疾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甲患有的抑郁症在精神病中种类和程度较轻,从其所想、所为可以看出,甲为了想自杀,故意将路人乙杀死,其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见,甲符合医学标准但不符合心理学标准。即甲是精神病人,但是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A,选项B认为甲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的是错误的。

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D认为“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情节的表述不正确,故本题选项C为正确答案。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具有这种辨认能力(认识因素)与控制能力(意志因素),是令行为人对自己故意或过失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

在判断甲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甲是否患有精神病,本题中甲患有抑郁症,抑郁症是一种情感性精神障碍疾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甲患有的抑郁症在精神病中种类和程度较轻,从其所想、所为可以看出,甲为了想自杀,故意将路人乙杀死,其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见,甲符合医学标准但不符合心理学标准。即甲是精神病人,但是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A,选项B认为甲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的是错误的。

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D认为“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量刑情节的表述不正确,故本题选项C为正确答案。

在判断甲的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即首先判断甲是否患有精神病,本题中甲患有抑郁症,抑郁症是一种情感性精神障碍疾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甲患有的抑郁症在精神病中种类和程度较轻,从其所想、所为可以看出,甲为了想自杀,故意将路人乙杀死,其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见,甲符合医学标准但不符合心理学标准。即甲是精神病人,但是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A,选项B认为甲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说法的是错误的。

但是,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D认为“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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