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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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2010)2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和省驻宁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
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市安委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完成省安委会下达的专项工作任务。

市安委办办公室作为市安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2—3名专职人员,与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的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市安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情况。

(二)负责分解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定期组织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负责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

(四)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
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负责在加油站、加气站的布局规划中将安全生产工
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安排。

3、负责督促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及石油加工、化学危化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估算和概算中。

4、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1、指导工业和重点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

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排查治理隐患。

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工艺和产能。

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履行全市机械、冶金、造船、有色、石化、电力、建材、轻工、纺织、通信、军工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协助检查所辖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4、依法履行监控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牵头负责
化工行业的治理整顿及化工生产企业产业布局设立审批工作。

5、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6、参与全市工业、通信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教育部门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4、指导、督促各市属高校、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

5、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6、参与全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五)公安部门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六)监察部门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工作实施监督,对事故中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民政部门
1、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区县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市家庭实施救助。

4、参与民政系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指导、监督全市劳教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九)财政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保障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情况。

4、配合同级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订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民工技能培训与安全教育工作。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
行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参与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审计部门
1、依法对财政预算内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2、督促指导区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所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规划部门
1、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实施规划控制,对主城区新建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2、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管线依法进行规划审批和规划监督。

3、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规划审批前置条件,将其作为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十四)环保部门
1、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
应急处理工作。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5、制定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

3、负责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4、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和发包行为。

5、牵头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园林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十六)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指导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全市公路、港口、航道、民用航空、交通运输物流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2、承担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把好全市公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关、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关,依法抓好全市长途客运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把好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关,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全市水路运输和港口、码头管理秩序;负责港口、除长江以外的通航水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长江除外)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负责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牵头组织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内河船舶超载和打击所管辖范围内无证车船、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对除长江干线南京段以外的市内其它通航水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停车场经营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或审核上报工作,并负责前述事项的
监督检查。

6、负责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经营性停车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船舶修造、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指导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地方铁路安全工作。

9、组织、参与道路、水上交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农业部门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农药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3、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组织协调全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植物防病和检疫工作。

6、负责全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8、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工作。

9、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水利部门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等各类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保护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旱安全管理工作。

牵头负责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及相关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水利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4、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十九)商务部门
1、负责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管理工作。

3、履行粮食企业安全管理职责。

督促指导粮库、粮油加工以及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

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教育职工正确用电、用火,科学使
用储粮危险化学药品,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废旧材料回收市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废旧回收、加工、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种拼装车、船、设备等非法场所。

(二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履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音像、图书市场的安全检查。

3、指导和统筹公益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一)卫生部门
1、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标准;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及防疫处理;参与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

4、引导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进行审查。

2、依法查处和取缔无前置行政许可和有关行业法律法规明确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将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建设纳入诚信建设的考核评价范围。

(二十四)质监部门
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

6、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纳入南京名牌产品评价和市政府质量奖评定体系。

(二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建立健全餐饮服务环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积极防范食物中毒、药害事件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2、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的实施;组织调查和监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3、承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监测和评价保健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发布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承担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责。

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的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监管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负责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

监督国家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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