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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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范围和程序,制定环境保护的工作措施及步骤,控制各种排放物和废弃物,有效处理废弃物,尽可能降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确保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414-2004)、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
《电除尘器DLT514-2004》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DLT_1050-2007》
布袋除尘器按照《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6719-2009
《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管理导则》(DL461-2004)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脱硫废水控制标准》DL997-200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T 76-2007)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行政一把手
(一)负责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审批;
(二)对本制度的有效性、适用性和充分性组织召开年度管理评审会,提出更新意见;
(三)提供必要的人、财、物资源,确保本厂环境保管理制度持续有效运行;
(四)主持重大环境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决定重大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分管负责人
(一)负责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审核;
(二)负责对污染物治理改进技术措施和污染治理方案审核;
(三)负责对本制度的运行及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见意;
(四)定期向行政一把手汇报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主管
(一)生产技术部负责人;
(1)在行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协调落实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2)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年度计划及年度减排计划;
(3)及时掌握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
(二)环保主管;
(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运、检修、停运执行情况;
(2)掌握灰、渣综合利用情况,监督、检查综合利用工作;
(3)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指示、标准,建立健全全厂环保的
各种规章制度、档案;
(4)组织本厂环境污染的调查分析;
(5)负责污染设施运行维护监督考核工作;
(6)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的环境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
(7)组织推广环保先进经验和技术;
(8)参加环保项目审查和竣工验收;
(9)按规定要求,及时填报污染监测和环境指标考核报表;
(10)定期汇报厂区内外的环境及治理情况和提高本厂环保水平的建议。
第七条运行部
(一)制定环境保护监督、设备运行管理各项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工作,审核、监督污染治理项目;
(四)监督检查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实施;
(六)做好环保设施异常故障期间的汇报和记录;
第八条设备维护部
(一)编制、审查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大、小修和技术改进工程工作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在设备检修时,对消缺项目进行检修工艺措施的研究,同时对使用的备品、备件,重要材料要进行检查和试验,以确保检修质量;
(三)做好检修前、后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并记录在案;
(四)负责烟气在线设施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投运率。
第九条各部门、各班组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班组工作范围内与周围环境的污染情况;
(二)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本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指示、本厂有关环境的制度和决定等;
(三)负责监督本部门、本班组的环境措施的执行;
(四)积极配合厂部完成各项环保工作;
(五)对厂部的环保信息保密,需要向外部报送数据时,要征得环保主管及生产技术部分管负责人的同意,才可向外提供。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管理目标:杜绝烟囱冒黑烟;烟尘排放浓度不超5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4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450mg/m3、全年污染物排放不超环保总量;废水基本实现零排放;噪音不扰民。
第十一条大气污染物控制管理制度
(一)各生产部门应做好烟尘、粉尘治理设备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确保烟尘与主机同步运转率不低于100%,粉尘治理设备与主机同步运转率100%,各台除尘器完好率达到100%,保证烟尘的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m3;
(二)各生产部门应做好炉内、炉外脱硫管理,严格按照二氧化
硫排放指标分解落实,保障二氧化硫总量不超。SO
的排放浓度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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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mg/m3标准;
(三)厂内各烟尘、粉尘排放点及重要的环保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擅自停运,确需拆除或停运的,必须提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输煤系统、除灰系统、炉渣、粉煤灰储运等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点应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五)生产设备容易因磨损过度或密封不良等原因发生粉尘、废气排放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紧急处理,并做好泄漏防范预案;
(六)禁止在厂区内露天焚烧垃圾、废油等;
(七)化验室药品库应分库储存酸碱药品,严格按照药品性质确定储存条件,室内保持良好的通风,保管员取用药品要轻拿轻放,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八)化学分析操作尽量在通风橱内进行,减少室内废气污染。
第十二条污水排放控制管理制度
(一)化学酸、碱废水及化学水处理再生介质,应首先经中和水池中和,pH达到6-9之后经过指定排放口排放;
(二)含油污水应先进入隔油池、气浮池进行二级处理,然后进行回收利用,出水含油量不得超过5mg/l;
(三)输煤系统冲洗水经过处理后,作为输煤系统用水重复使用;
(四)化学排水,化学反渗透装置的排水应尽可能回收利用;
(五)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集中排至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
(六)运行部应做好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