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信行社股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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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

股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信办、济源农商行,各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现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明确责任,加大管理力度,强化制度落实,进一步规范股金管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股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县级农信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股金管理,保护县级行社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发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农信社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向县级行社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行社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县级行社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行社章程必须明确:自觉接受省农信联社和市农信办的管理。

第二章入股条件

第六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向县级行社申请入股,成为县级行社的股东。

1.自然人(农户、农村工商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对外累计权益性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具有良好的资本补充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县级行社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第八条县级行社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向县级行社入股。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十条县级行社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两种股权。

第十一条县级行社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新增

单一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增资扩股后资本总额的5‰,新增单一法人股东不得低于1%。原有股东未达至入股起点金额的,应逐渐规范,尽快达到本条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行社股东以所持股份参与县级行社的管理,不论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均实行一股一票。

第十三条县级行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县级行社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需报当地银监部门审批。

第四章股金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行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县级行社不得接受县级行社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县级行社股东以县级行社股金证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十五条县级行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县级行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县级行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金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县级行社章程的

规定转让股份和优先认购股份;

7.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县级行社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可免费索取县级行社章程;(2)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①本人持股材料;②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③年度财务报告;④管理制度。

8.县级行社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县级行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县级行社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县级行社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县级行社缴纳股金;

3.按规定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县级行社债务承担责任;

4.维护县级行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县级行社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三十天通知县级行社。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县级行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县级行社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县级行社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

第十八条县级行社股金管理遵守以下规定:

1. 县级行社股东持有的股份,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2.县级行社增资扩股,市农信办审查,报省联社咨询后,按银监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3.县级行社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及其他对外投资的,市农信办审查,报省联社咨询后,按银监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4.县级行社法人股东和前十大自然人股东持有股份的增加、减少、变动,市农信办审查,报省联社咨询后,按银监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5.前2、3、4款规定以外的股份变更事项,报市农信办咨询后,按银监部门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县级行社股东持有的股份,经董(理)事会同意,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银监部门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五章股金证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行社签发的股金证,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县级行社签发的股金证入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县级行社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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