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表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表
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表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编号:

能效标识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备案单位1):

备案时间:年月日

注1):备案单位可以是生产者、进口商或第三方实验室(所属法人)。

填写须知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2.用钢笔、签字笔或计算机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使用计算机填写时,应与本表格式一致;如无此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时,应注明原因。

3.空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张作为附件。

4.检测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全部必要材料。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本实验室根据自身的资源配置和技术能力,特提出承担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工作,并保证如下:

1.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更新相

关资料;

3.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的核验。

备案方授权人(签名):

备案方(公章):

年月日

提供的资料清单

?实验室概况(附件1)

?能源效率检测产品目录(附件2)

?主要检测设备(包括标准物质)清单(附件3)

?工作人员名单(附件4)

?实验室能源效率检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检验报告审批人员)简历表(附件5)

?授权人签字备案表(附件6)

?各相关产品的检测管理规范(包括样品来源、测试环境、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判定准则等)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实验室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

?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CNAS认可证书及其认可项目复印件

附件1:

实验室概况

备案方(公章):

1.实验室

名称:

英文名称:

地址:

英文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职务:

电话:手机:

传真:Email:

2.实验室(设施)特点:□固定的;□临时的;□流动的;

3. 实验室占地面积:m2;

4. 实验室拥有的检验仪器设备数量:(台/套)。

5. 实验室所属法人单位(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名称:

英文名称:

地址:

英文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职务:

电话:手机:

传真E-mail:

6. 实验室总人数:名,其中:

工程师名,占%;

高级工程师名,占%;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名,占%。

7.实验室是否通过CNAS认可是否若是,则:

初次获CNAS认可日期:年月日

认可证书号:

最近一次CNAS评审日期:年月日

8. 实验室类型:企业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

9. 本实验室经批准于年月日成立。

10. 实验室多场所或分支机构说明(若有填写):

附件2

能源效率检测产品目录备案方(公章):

附件3

主要检测设备(包括标准物质)清单备案方(公章):

附各检测设备图片(彩色)

附件4:

工作人员名单备案方(公章):

附件5

实验室能源效率检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

(检验报告审批人员)简历表

备案方(公章):日期:

附件6

授权人签字备案表

备案方:日期:(公章)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CEL 034-2016)

附件36 编号:CEL 034—2016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功率为2 W~60 W,额定电压为220 V、频率为50 Hz的不具有外加光学透镜的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注:上文所述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灯头规格型号应当符合GB 24908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具有调光调色功能的LED灯不在本规则范围内。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45 mm,宽度为3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初始光效(lm/W); (5)额定功率(W); (6)色调代码; (7)配光类型; (8)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9)能效信息码; (10)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能源效率检测 3.1 灯功率、初始光效、一般显色指数、色品容差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255的现行有效版本,配光类型应当依据GB/T 3111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2

能效标识检测实验室备案表(1)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编号: 能效标识检测实验室备案表 备案单位1): 备案时间:年月日

注1):备案单位可以是生产者、进口商或第三方实验室(所属法人)。

填写须知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2.用钢笔、签字笔或计算机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使用计算机填写时,应与本表格式一致;如无此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时,应注明原因。 3.空格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张作为附件。 4.检测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全部必要材料。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本实验室根据自身的资源配置和技术能力,特提出承担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检测工作,并保证如下: 1.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 心更新相 关资料; 3.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的核验。 备案方授权人(签名): 备案方(公章): 年月日

提供的资料清单 ?实验室概况(附件1) ?能源效率检测产品目录(附件2) ?主要检测设备(包括标准物质)清单(附件3) ?工作人员名单(附件4) ?实验室能源效率检测人员及技术负责人(检验报告审批人员)简历表(附件5)?授权人签字备案表(附件6) ?各相关产品的检测管理规范(包括样品来源、测试环境、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判定准则等) 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实验室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 ?国家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CNAS认可证书及其认可项目复印件

附件1: 实验室概况 备案方(公章): 1.实验室 名称: 英文名称: 地址: 英文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职务: 电话:传真: Email: 2.实验室(设施)特点:□固定的;□临时的;□流动的; 3. 实验室占地面积: m2; 4. 实验室拥有的检验仪器设备数量:(台/套)。 5. 实验室所属法人单位(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名称: 英文名称: 地址: 英文地址: 邮编:法定代表人: 6. 实验室总人数:名,其中: 工程师名,占 %; 高级工程师名,占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名,占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 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

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18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额定频率50 Hz、额定工作电压为380 V(400 V)、额定工作电流6 A~630 A的直动式,三极机电式,控制回路输入电源为交流的整体式交流接触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外加节电装置、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接触器及半导体接触器(固态接触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40 mm,宽度最小为27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吸持功率(VA); (5)额定工作电流I e或同一壳架等级额定工作电流范围;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吸持功率(VA)的检测方法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交流接触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吸持功率应依据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吸持功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源效率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吸持功率应能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1518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悬挂或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交流接触器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 标识可悬挂或粘贴在交流接触器本体明显部位,也可粘贴或印制在产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编 号:CEL/K04-2012 版本号:A 修改号:0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8日发布 2012年2月1日实施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高效产品,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能效数据有效性和能效标识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高能效产品(以下简称超高效产品),是指已经列入能效标识实施产品目录,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在同类产品中能源效率较高且能效指标排名前列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统一制定并发布《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实施细则。 第四条生产者或进口商是接受超高效产品管理的主体,有义务接受相关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产品,并对超高效产品能效指标符合性负责。 第五条超高效产品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超高能效产品管理 第六条优先对用能量大、使用面广、社会影响力大、能效标识指标符合性较差的产品进行超高效产品管理,确定超高效产品管理范

围。 第七条通过企业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能效指标,对已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进行实时遴选,确定超高效管理产品对象。原则上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型号总数量不超过整体能效标识产品备案型号总数量的百分之五。 第八条对于纳入超高效管理范围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要求发送样品至指定地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根据产品国家能效标准、性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进行判定。 样品检测合格则该型号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予与公示。 第九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 十 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接受能效标识超高效产品管理,对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超高效产品样机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应准确识别超高效产品,组织样品检测,及时公告超高效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定期发布超高效产品管理情况,并对超高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网络商品交易,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目录》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参考资料)3.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附件3 编号:CEL 001—2016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的电冰箱(含500L及以上)、葡萄酒储藏柜、嵌入式制冷器具(以下简称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其它专用于透明门展示用或其它特殊用途的冰箱产品。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109mm,宽度为66mm。 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综合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仅针对冷藏冷冻箱); (5)标准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仅针对葡萄酒储藏柜、卧式冷藏冷冻柜和其它类型冰箱); (6)各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变温室容积等; (7)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8)能效信息码; (9)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综合耗电量、标准耗电量和各类型间室的容积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34 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家用烹调炉具、炉灶或类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外排式吸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全压效率(%); (5)待机功率(W); (6)关机功率(W); (7)常态气味降低度(%) (8)油脂分离度(%);

(9)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常态气味降低度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29539《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油脂分离度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T 17713-2011《吸油烟机》。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吸油烟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制度格式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 【发布日期】2004-08-13 【生效日期】2005-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细则

编号:CEL——22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治理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方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射流式通风机、横流式通风机、屋顶风机等专门结构和专门用途的通风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 mm,宽度最小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型号规格; (3)能效等级; (4)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注:效率ηr适用于离心通风机和轴流通风机,机组效率ηe适用于采纳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式通风机。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结构形式专门的管道型和箱形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可按原型风机进行检测。 3.2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能够托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治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型号规格依据JB/T 8940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应不超出相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 )及相关实施规则

广西“能源网”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大会战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一、主要目标 围绕“能源网”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三年大会战目标任务,以电网、核电、煤电、风电、光伏、生物质、水电、LNG接收站、天然气管网等建设为重点,统筹推进电源、输配电、油气管道、充电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五大类重大项目建设,确保三年内一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一批续建项目加快建设,一批新项目开工建设,确保三年完成总投资2707亿元,实现项目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二、重点任务 列入“能源网”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三年大会战项目共44项,总投资4074亿元,三年投资2707亿元。其中电源项目20项,总投资3072亿元,三年投资1720亿元;输配电项目6项,总投资852亿元,三年投资819亿元;油气管道4项,总投资136亿元,三年投资121亿元;充电设施项目14项,总投资13.94亿元,三年投资13.94亿元。 (一)电源 共20个项目,总投资3072亿元,三年投资1720亿元。新能源项目为分类打捆。

1.核电项目 共3个项目,项目总投资1243亿元,其中三年投资455亿元。续建1个,新建2个。包括: 一是续建防城港红沙核电3、4号机组,总投资403亿元,三年投资220亿元。目前,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至2019年底,已累计完成投产180余亿元,计划2022年全部建成投产。 二是新建防城港红沙核电5、6号机组,总投资420亿元,三年投资约150亿元。项目已纳入国家“十三五”开工备选项目,已完成公众沟通工作,大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已编制,计划2020年获得核准争取开工建设。 三是新建防城港白龙核电1、2号机组,总投资420亿元,三年投资约85亿元。项目已纳入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列入厂址保护,计划2020年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2021年获得核准并开工建设。 2.煤电项目 共7个项目,总投资445.6亿元,三年投资327亿元。续建2个,新建5个。包括: 一是续建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总投资82.6亿元,三年投资69亿元。项目2017年按国家煤电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停建,已完成投资13.6亿元。目前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已获国家自然资源部批复,正抓紧办理海域权使用证,待补齐开工要件后,即可申请移除停建名单,计划2020年上半年重启建设,2021年底建成投运。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射流式通风机、横流式通风机、屋顶风机等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 mm,宽度最小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型号规格; (3)能效等级; (4)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 (5)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注:效率ηr 适用于离心通风机和轴流通风机,机组效率ηe 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式通风机。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效率ηr 或机组效率ηe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结构形式特殊的管道型和箱形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的能源效率,可按原型风机进行检测。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型号规格依据JB/T 8940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效率ηr 或机组效率ηe应依据GB 1976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效率ηr或机组效率ηe 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1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制定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下面是201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希望大家阅读与收藏。 201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 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 【失效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修订)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7号)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2014年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035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以空气为热源,提供热水为目的的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水源式热泵热水机(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性能系数(W/W); (5)制热量(W); (6)制热消耗功率(W);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制热量、制热消耗功率和性能系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GB 29541《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对于带辅助能源的热泵热水机(器)进行能源效率检测时,应关闭辅助能源。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热泵热水机(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委托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 出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的实验室(检测资源)应提交检测能力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可对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资源的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报检指南

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报检指南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已出台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为加强对苏州进口用能产品的节能管理,贯彻落实《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报检人除提供正常的报检资料外,应按照不同情形提供以下文件材料:㈠已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在授权机构网站上可查询到相关公告信息): 1.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复印件; ㈡未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

1.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复印件; 2. 保证函(附件5); 3.指定实验室出具的《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测报告认可单》(附件6); ㈢未获备案且不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 1.指定实验室受理检测申请的证明材料; 2.保证函; ㈣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的: 1.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确认书; ㈤进口产品的HS编码在目录内,但并不属于目录适用范围的: 1.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声明 2.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书、说明其不属于适用范围的相关技术资料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附件二: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外声明; 附件三:保证函; 附件四: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检测业务办理指南; 附件五:《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确认书》办理指南; 附件六:进口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外技术鉴定办理指南。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空气调节器(以下简称空调器)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09毫米,宽为66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能效比; (5)制冷量(瓦);

(6)输入功率(瓦);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标识信息的标注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制冷量、输入功率应依据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5能效比应依据GB12021.3、GB/T7725或GB/T17758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3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是表示能效等级是表示家用电器产品能效高低差别的一种分级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的能效标识将能效分为五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节电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耗最低;等级2表示产品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是产品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 目录

定义 A+等级其能效指数为30%~42%,即在标准状况下实测耗电量相当于额定耗电量的30%~42%。 中国能效等级标识 中国的空调,冰箱能效等级分为5个等级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分为1、2、3、4、5共5个等级,等级1表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最节电,即耗能最低;等级2表示比较节电;等级3表示产品的能源效率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等级4表示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等级5是市场准入指标,低于该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能效标识为背部有粘性的,顶部标有“中国能效标识”(CHINA ENERGY LABEL)字样的彩色标签,一般粘贴在产品的正面面板上。电冰箱能效标识的信息内容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型号,能源效率等级、24小时耗电量、各间室容积、依据的国家标准号。空调能效标识的信息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型号,能源效率等级、能效比、输入功率、制冷量、依据的国家标准号。 不同等级分别由不同的颜色和长度来表示。最短的是深绿色,代表“未来四年的节能方向”,也就是国际先进水平,其次是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等级指示色标是根据色彩所代表的情感安排的,其中红色代表禁止,橙色、黄色代表警告,绿色代表环保与节能。 作用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家用电器生产和消费国之一。家用电器拥有量的迅速增长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同时也加重了对环境的污染。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和实施能效标准、推广能效标识制度来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效率,促进节能技术进步,进而减少有害物的排放和保护环境。 能效标准与能效标识已被证明是在降低能耗方面成本效益最佳的途 径,同时将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也为消费者提供了积极的回报。近期的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特制定《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该办法经7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和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三章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编号:CEL——21 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GB 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额定频率为50 Hz、电压等级为35 kV~220 kV、额定容量为3150 kV〃A及以上的三相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干式变压器、高阻抗变压器和充气式变压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 mm,宽度最小为54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空载损耗(kW); (5)负载损耗(75℃)(kW);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的检测方法依据GB 109 4.1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电力变压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能源效率检测实验室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名称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JB/T 3837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应依据GB 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依据GB 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空载损耗和负载损耗(75℃)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 4.5 能效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4790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 g及以上铜版纸印制或金属材质制作。 5.3 标识应悬挂、粘贴或固定在电力变压器明显部位。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力变压器上均应加施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5.5加施在电力变压器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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