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影响和未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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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影响和未来指导.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影响和未来指导.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西方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律作为一个遵循古习惯的传统法律体系,自古以来一直在演变。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社会经济发展,西方法东也对中国法律演变产生了巨大影响。

西方法东渐影响中国法律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采取完全的复制模式,即直接把西方的法律完全照抄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引入的伊斯兰法律和国际货物买卖法;二是结合对西方法律的研究和修正,将西方法律的思路和制度运用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在物权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领域,中国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部分术语和思路。

西方法东对中国法律的深刻影响,更加体现在司法实践和思维模式上,比如中国法官越来越喜欢运用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思维去解决司法案件,特别是对于复杂的经济纠纷,总是倾向于采用西方法律的解释和判决。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西方法东影响下在中国实施的,如仲裁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法律发展在西方法东的影响下,改变了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厚重的传统文化,有了多元化发展。

当今中国法律仍在继续演变和发展,采纳西方法律的理念、思维和法律制度,以适应面对新时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实现法律的正义、效率、易用性,这也正是西方法东影响中国法律的最大价值所在之处。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于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额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制影响大陆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平等原则公法私法人民主权卢梭正文: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中国1949年建国后,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

但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也曾借鉴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极为相似。

因此,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制很大程度上受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他说:“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我国刑法完整的移植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很好的应用于实际案例。

二、平等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既然人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 法律观念:古希腊的法律观念强调理性和公正,重视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对中国的法律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 法律体系:古希腊的法律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

中国在古代也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如秦代的“法家”思想,但在汉代以后受到了古希腊法律体系的一定影响,尤其是在刑法和民法方面。

3. 法律实践:古希腊的法律实践注重审判程序的公正和证据的确凿,这对中国的法律实践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例如,在唐代,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就引入了审理和证据的原则。

4. 法律教育:古希腊是世界上最早开设法学院的国家之一,法学院教育在古希腊非常重要。

中国在古代也有一些类似的教育机构,如唐代设立的律学院,这些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受到了古希腊法学院的启发。

总的来说,古希腊法对中国法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观念、法律体系、法律实践和法律教育等方面。

这些影响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以法律移植为视角在当今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整体格局下,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相互之间的交流,法律的发展也不例外。

中外法律交往,应该以19世纪为界限,19世纪之前,大多是中国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同化外域文化,19世纪之后,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则大多是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广泛传布和影响。

1笔者因学术视野有限,仅对1978年之后的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进行分析。

本文分析的基本进路是,首先分析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其次分析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诸多表现形式且归纳出主要形式即法律移植,再次简要分析法律移植。

一中国现代科学体系,乃至现代学术,很大程度上都是西学东渐的产物,都是建立在学习和模仿西方现代学科范畴和学术体系的基础之上。

21978年之后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

首先是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讨论,诸如李步云、张晋藩、曾宪义等,核心是批判人治,提倡法治。

之后便是法学学术翻译的繁荣,影响较大的诸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邓正来翻译的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方法》,之后又有一系列西方译著问世,诸如“世界法学汉译名著”、“外国法律文库”等等。

最后,中国的法学家们对西方法律学者的论著尤为青睐。

具体表现在西方著名法律思想家在期刊网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中被引用的情况。

有学者做过调查,博登海默被引用篇竟达10551篇,充分说明在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传播之广。

在法学教育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去西方做访问学者的学者逐年增多,清华大学法学院开设以案例为主的普通法教育,率先引进国外法学院的模拟法庭、诊所教育和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模式。

法科学生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尤为推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法学院毕业典礼上曾经说“我们的法律教育中出现了一种病态的情绪,就是对目前成文法传统的怨恨和对遥远的普通法传统的迷恋”,可见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学教育影响之大。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将会逐步深化、增强。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治的影响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当我们回头纵览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对当代法治影响时,由于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因此总感觉并不是全面的。

反观西方法律思想传统,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影响相当深远。

例如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等思想。

因此要总结、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

深思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中国,法治,君主立宪,三权分立一,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影响作为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变革,晚清由封建统治集团发起的修律变革并非西方的内在自生型的,而是对西方文明外部冲击的回应,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较大。

西方法律思想渐渐的在中国土地上传播开来。

虽然不断的面临失败流产的噩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晚清的学习模仿给张国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后面的法治建设者可以顺理成章的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少走了许多弯路。

晚清的改革中,受西方影响最深远的无非君主立宪制,这是对西方法律的简单移植,并未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

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大宪章》起初为了限制王权,而后《权利法案》的颁布,首相掌权使得国王的权利得以限制,君主立宪制最终确立,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王权,保障由于技术革命而发展起来的贵族的利益。

这一制度日后在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和发展。

在中国,弱化国王权利的做法,使中国早期有志之士看到了中国的发展道路,进而提出了君主立宪制度。

这也是中国早期受到西方法律思想影响较为明显的时期。

但是中国实行君主制已经有5000年历史。

想要中国国体从根本上转变为共和制,就像强迫美国突然转变为君主制一样令人匪夷所思。

而这中间还有其它的缘由。

西方国家基本上都是宗教国家,无论在古代、中世纪还是现代,基督教在国家政治事务中始终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尽管它的作用近来有所削弱。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古罗马法律体系是世界历史上极具影响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为现代法律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对今天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思想、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文化三个方面,详细探究古罗马法律体系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一、法律思想方面1.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强调平等和公正。

古罗马法对公民享有平等权利以及法官公正裁决的要求,对现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现代法律强调平等和公正,无论身份背景,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庭审。

2.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古罗马法的普遍适用性以及法律规则的科学性,启发了现代法律对法律普遍性的追求,使法律成为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基石。

3. 古罗马法律思想强调合同精神的重要性。

古罗马法律体系鼓励合同的自由签订和履行,充分体现了合同精神。

现代法律也高度重视法律约束力和契约精神,合同法成为现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法律制度方面1.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深刻影响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古罗马的《普法斯》(Justinian's Code)是历史上第一部以成文形式系统收集法律的法典,为现代法典的编纂提供了重要参考。

现代法典制度的建立和法律规范的整理,借鉴了古罗马的法典制度。

2.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奠定了法律专业化的基础。

古罗马法律体系中的律师制度和法庭程序,对现代法律职业化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现代法律界的律师和法官,成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平等的重要力量。

3.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注重证据的重要性。

古罗马法律体系要求法官基于充分的证据作出裁决,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现代法律制度也高度重视证据的作用,要求判决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法律文化方面1. 古罗马的法律文化对现代法律文化有着重要影响。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深刻融入了罗马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为今天的法律文化奠定了基础。

现代法律文化强调法治,追求法律的公正和普及,这些价值观受到了古罗马法律文化的启发。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1 8世 纪 中 期 至 l 9世 纪 前 半 期 。 1 9世 纪 后 半 期 , 方 国 家 由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到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 国 西 帝
主义 阶段 , 映这 一时 期垄 断 资产 阶级 要求 的 近代 学派 在批 判 古典 刑 法 学 派 的基 础 上产 生 。面对 近代 反
② 所 谓 古典 学 派 , 意 义 并 不 固定 。如 在 意 大 利 , 菲 利 为 首 的 实 证 学 派 , 贝 卡 里 亚 以 后 的 学 派 , 称 为 古 典 学 其 以 将 总 派 。在 法 国 , 般 将 自 1 8 一 7 4年 孟 德 斯 鸠 所 著 的《 法 的精 神 》 论 出版 后 , 1 1 至 8 3年 受 费 尔 巴哈 直 接 影 响 的拿 破 仑 刑 法 典 制 定 时期 的 学 派 称 为 古 典 学派 。德 国 自 1 8 8 0年 起 , 典 学 派 与 近 代 学 派 之 间 展 开 了激 烈 的 学 派 之 争 。 李 斯 特 在 马 尔 布 古 鲁 克 大 学就 任 演讲 时 , 表 有 关《 法 目的 的 思 想 》 提 倡 目的 刑 论 , 克 麦 耶 则 主 张 报 应 刑 论 与之 对 阵 。 自李 斯 特 提 出 发 刑 , 毕 目的 刑 论 后 , 对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称 为 古 典 学 派 . 同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被 称 为近 代 学 派 。 反 被 赞 则
近 代 西 方刑 法 思 想 及 其 对 当代 中 国刑 法 的影 响
张 平 ,黄 丽 勤
( .华 东 理 工 大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3 ; 2 1 0 2 7 .同 济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9 ) 0 0 2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

西方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摘要:在法治建设方面,西方国家的确有很多较为成熟的思想,值得我国在法治建设中借鉴和学习。

西方法治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就对我国的法学观有很大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以及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也受到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我国的法治建设仍需借鉴西方法治思想中的精华成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供应其法律涵养,从而进一步适应我国的政治经济水平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我国法治建设;借鉴一、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一)西方法治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西方法学启蒙思想家有很多重要的言论,比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公平是共和政体的灵魂。

”、“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公平而言。

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

”、“法律应当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

”、“法律,它支配着地球上全部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法律自己就应当是护民官。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公平,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公平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当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归一。

”“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

”不仅如此,《独立宣言》中写到:“人人生而公平,造物主给予其若干不可褫夺之权利,人们建政府于其中。

”由此可见这些法学启蒙思想家的言论体现了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法律是社会公认的,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它体现着大多数人的意志。

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人民谋幸福。

在法律面前人人公平。

总之,这些言论所代表的西方法学价值观即自由,公平,博爱等等,政府的存在就是要爱护公民的权利。

这些法学观经过了法律文献的规定和确认之后,便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它们也在我国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清朝末年,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西方的法学观念同西方的商品一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例如各类政法类的刊物、书籍的出版发行、法律专家传授法律学问、中国留学生出国进修学习法律学问等使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得到传播。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以自然法、实证主义等西方法律思想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二、自然法1. 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之一,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2. 自然法的案例分析以古希腊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为例,该法典规定了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体现了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奴隶被视为财产,其权益得不到保障,与自然法的要求相悖。

3. 自然法的意义与影响自然法强调公平正义,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自然法观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自然法观念被用来论证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三、实证主义1. 实证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实证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兴起的一种法律哲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科克等。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与道德、自然法无关。

2. 实证主义的案例分析以英国法律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为例,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源于国家权力,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这种观点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3. 实证主义的意义与影响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证主义观念对现代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美国宪法与法律1. 美国宪法的自然法观念美国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美国法律的实证主义倾向美国法律实践中,实证主义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从法律条文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西方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治思想及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亚里士多德在其老 师柏拉 图的基 础上 ,对 “ 法治”作 出了重大理论 贡献 :
1 .揭示 了法治 的基 本含 义 。亚里士 多德指 出 :“ 法治应包含有 两重意义 :已成立 的法律获得普遍 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 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 良好 的法律。 】 ” 即法治就是 良法 的统治。 2.阐明 “ 法治优于人治” 。亚里士 多德在认真思考 “ 最好 的一个人 和最好 的法律统治 ,哪一方较为有利”这 个问题后 ,明
孟德斯鸠 非常重视法律在 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主 张以法治国 ,他认为亚洲所以存在奴役 ,欧洲所以存在 自由,主要原 因是
因为前者无法治,后者有法治。他 说 “ 欧洲天然 的区域划分形成 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 这些国家里 ,法治和保国不是格 在
格不相入的,反过来 ,法治是有利于保 国的,没有法治 ,国家便将腐化堕落 ,而和一切邻邦都不能相 比” 6 。1 1 卢梭 强调依法治国。他认为 :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 ,应该以法律来规范 国家 的治理 ,以法律来限制、控制权 力的运作和操作 ,以法律来监督统治者、官员的执政 ,以法律来界定其权能和职能。统治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他们是法律的臣 仆 ,应严格遵守法律。“ 共和 国里对行政官们所设下的全部障碍,都是为着保障法律 的神圣堡垒的安全而建立 的。他们是执行者而 不是仲裁者,他们应该保卫法律 ,而不是侵犯法律” 7 。_ 】
现实 中是不 存在的 ,“ 或许天 边上有它 的一个原 型”【。因而在他 晚年时又设计 了新 的理 想 国,即法治 国家 。柏 拉图认为在 2 l
法治 国家 中法律应 具有至高无 上的权威 。“ 如果 一个 国家 的法律处于从属地 位 ,没有权 威 ,我敢 说这个 国家一 定要覆灭 ;然 而 ,我们认为一个 国家 的法律如果在 官吏之上 ,而官 吏服从法律 ,这个 国家就会获 得诸神 的保佑 和赐福 。 ) “ ”[ 人类必须 有 J 法律并且遵守法律 ,否 则他们 的生活将像最野 蛮的兽类一样 。 j ”【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作为一个具有丰富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国家,中国的法律发展一直受到不同思想流派的影响。

而其中,西方法治思想无疑在中国法律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从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进行阐述。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导入西方法治思想的理论导入始于中国近代。

19世纪末,随着西方现代法学思想的传入,中国法学界开始接触到法治思想。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依法治国,将法律与政治相分离,使法律成为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基石。

这种思想的引入丰富了中国的法律观念,为中国法律发展带来了新的思维路径。

二、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观念的影响1. 法律的普世性价值西方法治思想注重法律的普世性价值,强调法律在社会中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这种观念的传入使得中国法律观念逐渐跳出了国家和民族的限制,强调公正、平等、人权等普世价值。

法律应该是公正的庇护者,无论国家、民族、阶级的差异,人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2. 法治与权威的关系传统的中国法治思想中,权威往往与法律紧密结合,法律主要作为管理权力的工具。

而西方法治思想则主张透过法治来限制和约束权力,使其不得滥用。

这种思想为中国的法律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径,也使得法律与权力的关系逐渐得到重新审视和建构。

三、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体现1. 法律体系的重建西方法治思想的传入促使中国对法律体系进行重新建构,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基本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在字面上秉承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并通过实践来验证其可行性和公正性。

2. 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领域,也是西方法治思想的有力体现。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法治与司法独立的结合,推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使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强化。

通过司法改革,中国法律实践中的公正和平等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四、西方法治思想的未来发展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还远未结束。

德国法学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德国法学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影响

德国法学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影响中国法学的发展离不开来自其他国家的学术思想和理论的影响,其中德国法学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德国法学思想以其严谨的学术态度和深入研究法律本质的方法论闻名于世,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首先,德国法学思想促进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遭受列强侵略,法律体系严重落后,急需进行现代化改革。

当时,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多是基于德国大学的法学教育模式,许多学者先后赴德留学,并将在德国获得的学术理念和法学思想引入中国。

著名的德国法学家席勒、基尔恩等的学说对中国的学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中国法学逐渐摆脱传统法学的束缚,开始走向现代化。

其次,德国法学思想丰富了中国法学的研究内容。

德国法学思想注重对法律本质的深入探究,倡导将法学研究与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相结合,借助其他学科的知识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

这种多元化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德国法学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学研究逐渐与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等学科的交叉研究融为一体,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法学研究领域。

此外,德国法学思想还影响了中国法学的法治理念和法治体系建设。

德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典范,其法治思想和法治体系备受世界瞩目。

德国法学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倡导依法治国的理念,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中国法学界在学习德国法学思想的过程中,汲取了其法治理念的精髓,推动了中国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提升。

然而,虽然德国法学思想对中国法学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德国法学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欧洲法系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与中国的法律历史和文化背景有所差异。

因此,在将德国法学思想应用于中国法学研究时,需要在保留其精髓的同时,注重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创新和发展。

总之,德国法学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影响是深远而广泛的。

它推动了中国法学的现代化进程,丰富了中国法学的研究内容,促进了法治理念和法治体系的建设。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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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现代复兴自然法时期的自然概念
由于历史条件的变化与自身的缺陷 , 古典自然法学说 在 19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 。自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开始 , 经 过两次世界大战 ,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刺激 , 人们开 始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 , 法律的目的与价值重新得 到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 , 自然法开始复兴起来 , 被称为复 兴自然法学 。它可以划分为新康德主义自然法学 、新经院 主义自然法学和世俗的新自然法学 , 代表人物主要有施塔 ・144 ・

西方自然法思想对中国法学的启示
在西方思想史上 , “自然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 《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自然法的 : “就一般意义而 言 , 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 。作为 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的原则来说 , 它往往是 ‘实在法’的 对称 , 即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执 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 历史法学派的梅因则认为 : “如 ” 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信念 , 这就很难 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个方向发 展了 。 可见 , 自然法是规范人类行为的原则 , 是人类所 ”
[ 12 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 。 ] 当时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
古典自然法学是在资产阶级反封建 、反神权的运动中 成长起来的 , 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们高举人性解放的大 旗 , 将 “人”看成是世界的主体 , 要求尊重人的独立 、自 由和平等地位 , 以人为本位来构筑法律制度 。如格劳秀斯 认为 , 一切法都来自人的本性 。 这种世俗的法律制度将人
[ 11 德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及矛盾问题 。 ] 此时的自然法
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教义进行完美结合的是托马斯 ・阿奎 那 , 他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与福音教义相结合 , 并将其整 合成为一个宏大的思想体系 。托马斯 ・阿奎那将法律划分 为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和人法 : 永恒法代表上帝的理性 、 智慧和意志 , 是支配宇宙万物的法 , 当然也是一切法的渊 源 ;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即人类 , 指引人类达到至 善的理性命令 。 “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 , 就叫做自

最新-西方刑法思想对我国刑法理念的影响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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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刑法思想对我国刑法理念的影响[摘要]西方两大刑法学派之争促进了西方各国刑法发展。

从鸦片战争开始,西学思想传入中国,对清末修法和民国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我国近代法学的开端。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社会政治因素,我国对西学思想予以全盘否定,并吸收苏联法学。

改革开放后,我国摒弃了苏联的国家主权主义理念,开始学习西方先进的刑法理念,并在之后的刑法立法和司法中汲取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的法律理论。

时至今日,近现代西方的法学理论依然对我国的刑法理念有着深刻影响。

[关键词]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刑法理念;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古典学派自古以来,刑法作为打击犯罪、保卫国家的工具,在我国古代社会治理中起了关键作用。

因历史影响,中国社会一直存有重刑观念,认为人犯罪了就要受到惩罚,因而犯人的权益容易被忽略。

这样一种不成熟、不完善的刑法理念很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而,探究刑法理念能更好地认识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理念的缺陷,对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有重要意义。

一、刑法理念概述刑法理念是指人们通过对刑法的性质、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犯罪、刑罚、罪刑关系、刑法文化及价值取向的宏观性整体性反思而形成的理性认知[1]。

刑法理念是人们对刑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展现了一个国家刑法理论的研究方向,能够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

司法活动的展开以法律为据,但真正做到以法为据则需要理念的指引。

刑法在正确理念的指引下是保护人权的工具,而在错误的理念指引下可能会成为侵害人权的手段。

我国的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专有。

当可遵循的法律规范模棱两可时,法官作出的判决会受到自己观念的影响。

如果法官接受了先进的司法理念并用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司法权的恶性使用。

在我国,民与法之间的矛盾体现在司法不公与人权侵害方面。

司法权应当是一种社会权,是为社会服务的。

当人民不再相信司法权时,社会就不再安定和谐,司法也就没有尊严。

而刑法理念能够使司法活动在法律规范下进行,追求司法正义。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变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本文将持续探讨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并对该影响带来的利弊进行评估。

首先,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使中国法律体系开始从封建主义向现代化转变。

封建主义以权力为核心,强调君主的绝对统治。

然而,通过学习西方法治思想,中国儒学的传统思维得到了突破。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平等、公正以及法治原则,对中国法律体系构成了颠覆性冲击。

这种冲击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反思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方式。

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传播,催生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其次,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促使中国法律体系在各个层面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与提升。

法治原则的引入使中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行政指令型转向了法律规制型。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权力法治化的重要性,因此中国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建设了法治国家。

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得到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管理,有效提高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西方法治思想影响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西方法治思想本身的适应性成为问题。

中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完全照搬西方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一些矛盾和冲突。

其次,中国的法治道路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经济发展、政治体制等。

这些因素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按照西方模式进行建设。

在评估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时,我们需要既看到其积极成果,也要认识到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既为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也对中国政府和普通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

这种影响既是正面的,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也是负面的,带来了适应性和实施上的困境。

最新-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精品

最新-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精品

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摘要中国从清朝末年开始从西方引进现代法律制度,因此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20世纪初的法典篡改运动也在西方发展的影响下开始进行。

由此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模式开始走上了德意志模式。

德国的法律对于中国法律的设置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之前中国法律制度的设置,受到了日本法律制度的影响,而日本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仿照德国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德国的法律制度有通过苏联又一次的传入到中国,使得中国再一次接受另一种德国法学模式,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的法律设置大程度上吸收了德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经验。

关键词德国法律;中国法;法律引进1引言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时期,当时由于西方列强开始入侵中国,政府号召是以长技以制夷,由此就开始促使新政府向西方列强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在这个时期对于一些西方的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开始逐步的引进,而清政府对于西方法律的引进最开始是从《国际法》开始的,也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之后,清政府的开明官僚在与西方列强打交道的过程中认识到了《国际法》在交流过程中的作用。

他们开始和西方的传教士进行合作,翻译一些比较著名的国际法案,并且开始在外交中逐步地使用这样的一些法律条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与各国,进行平等的对话,林则徐则是这一工作的开创人,在他的主持加随后翻译了《国际法》片段,《万国公法》等,随后伴随着西方列强的进一步入侵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但是无一例外的在这些条约中都加入了治外法权的条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当时的中国人强烈要求要废除治外法权,在这样的条件下,西方列强给出中国的条件就是要求中国改革自己的法律制度,随后清政府不得不开始实行所谓的宪政,这样的条件下开始按照西方列强的法律制度来构建中国的法律条款。

从当时的国际现状来看,德国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而且在西方国家中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也都是依照法国的法律模式来进行设置的,这就使得清政府开始认识到德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开始学习德国的法律制度的设置,亚洲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日本是最先向德国学习法律制度的国家,由于考虑到中国和日本,同文同种的现象,清政府也开始逐步的引进德国的法典,特别是在中日甲午海战之后,清政府看到了日本通过学习西方文化迅速的崛起发展强大,由此就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学习西方的模式,科学技术以及法律制度,希望能够迅速地实现国家的强大,在这个时候,清政府更加愿意将日本当作老师,开始学习日本的各个方面的制度,事无巨细,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等方面全方位的学习。

英美法系对中国变法影响的分析

英美法系对中国变法影响的分析

英美法系对中国变法影响的分析由于中西文化传承的差异,英美法系一直被视作中国现代法制变革的主要参考对象之一。

近年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快速进步,而英美法系对于其变革历程的影响却不容忽视。

一、英美法系概述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之一,其主要特点是法官创造法律和普通法例的形成过程。

它强调判例作为法律的标准和基本原则,并要求法律的内容基于列表和案例,这使得英美法系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英美法系对中国的影响在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试图将其采用,而英美法系与中国的缘分始于那个时期。

在中国的新文化运动期间,很多中国的知识分子开始对外国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其中大部分人受到了英美法系的启发和影响。

1927年,中国开始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建设,英美法系也成为了中国法制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 法律体系整合中国的现代法律制度建设包括了很多重要的改革,其中包括编纂和普及法律法规,建立法院和法官制度,以及法律教育的建设等方面。

而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在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诸多法律都从英美法系中借鉴了法律条文、判例等元素,这种整合能够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

2. 程序改革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程序改革是最为突出的一部分。

中国的诸多程序法都模仿了英美法系的程序规则,使得中国的法律程序不再是简单的历程性程序,而是一套具备客观公正性和调整秩序的权威程序。

3. 判例法案英美法系对中国的判例法案影响较大,判例不只是一部份法律制度,它同时也影响了中国的司法实践。

中国也借鉴了英美判例法案的思想,如在环境保护问题、土地权益保护等方面,中国承认了判例法的地位,将判例作为独立的程序性法律源泉之一。

三、英美法系对中国法律制度的不足尽管英美法系对中国现代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它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中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1. 文化多样性中国具有丰富多彩的文化背景,而英美法系作为外来制度,无法充分体现中国的文化特点。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借鉴意义内容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现存民主法治的不足和缺陷。

要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其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权力制约和平衡进入我们的视野,分权思想正是我们现在民主法治缺少的,如为我们吸收,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语:民主法治建设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权力制约司法独立提到法治建设,我们都不约而同的转向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表现出很大的兴趣,而其中最吸引我们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思想自从提出以来,给世界政治体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亦为各国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对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在我国正值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们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充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保证了基本的民主,随着我国民主现代化进程,很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

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民主机制和经验来提高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

三权分立思想有其深刻的内涵,亦有其深刻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中的精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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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当今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学者,把各个时期法典罗列出来,排成一行,就成了法律史。

而且我们的注意力又往往停留在法典的名例篇或者说总则部分,法律在那个时代究竟是什么样的,我有时觉得法律史的作者们也说不清楚。

看一部中国法制史的书,我们经常为我们灿烂的法律文明倍感自豪,但是合上书一想,我们不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啊。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我觉得是我们没有正确地理解历史上的法典,拿西方学者的话说,书本上的法律不是诉讼中的法律,尤其是在一个喜欢粉饰太平的民族里,写出来的东西是不能够充分相信的。

这样说可能尖刻了一点,但是我们在法学研究中也不能忽视这一点。

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如果没有清末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如果没有中华民族收回治外法权的要求,那么我们的法律估计还是沿着老祖宗的思路发展下去。

但是,历史改变了中国法律之路。

虽然不同法律传统的碰撞,基本上都是法律传统之间的融合和妥协,然而,中华法系的中断,西方法律体系模式的确立,成为了历史的既定结果。

“参酌列邦之制度,体察中国之情形,斟酌厘定”,成为近百年来中华之法律人孜孜以求的功课。

最后,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以模仿大陆法系而告终。

一个民族在确立现代法律制度的时候,都会碰到是选择大陆法系传统还是选择英美法系传统的问题。

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选择了德国法,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选择了英国法。

其中的理由,我们通常说,日本当时是一个封建的国家,选择德国法是因为德国也是个封建因素浓厚的资产阶级国家,而美国是英国的一个殖民地,他们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

这不能够说不对,但是理由也不能够说是充分。

按照法律史学家们的考据,当时的日本和美国法学家有着取舍何种法律传统的争论,当时法学家的受教育背景决定了法律移植的结果,当时日本的法学家基本上都有德国法教育的背景,而美国当时的律师们大多接受了英国式的法律教育。

中国法律的现代化,我们一般追溯到清末修律。

清朝廷在预备立宪和修律之前,也曾派五位大臣出访西欧、北美和东洋,考察的结果之一便是“远法德国近采日本”政策,日相伊腾博文对载泽的所谓“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为清“立宪”和“修律”定下了基调。

就民法而言,1908年,沈家本奏请“聘用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冈田朝太郎、小河滋次郎、法学士松冈义正,分纂刑法、民法、刑民诉讼法草案”,从此,制定民法典的工作正式展开,其中松冈义正起草总则、物权和债权三编,中方修订法律馆和礼学馆起草亲属和继承二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中国有了概念上的现代民法体系,也就是从这个时代开始,这种传统至今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100年来,我们的法律发展坎坎坷坷,但是我们毕竟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

从中西法律制度借鉴的角度看,我们更多地移植了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对西方法律精神则关注不足。

因此,虽然我们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的口号还是“要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

其中的原因,我们可以说是我们学习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但是我们并没有得到西方法律的精髓,因为只有法律制度的引进,没有法律思想的参祥,如同只有计算机的硬壳而无计算机的软件。

没有法律的思想而实施法律的制度,我觉得就无从谈法治的活动。

中国原本的法律传统,可惜在清末的时候中断了。

我们的老祖宗们不小心学抄袭了日本的法典,而那个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的德国法典的复制品。

这样一来,我们现在的法律既没有中国社会生活的根基,也没有日本或者德国法典内在东洋和西洋的社会生活的根基。

法官们所学的是西方的法典,用的是西方传统的法典,而他要处理的又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人类共同的问题上,适用西方法律规则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东西方有差异性的地方,法律职业者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处理中国的问题,他们强暴了中国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又没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论所依赖的西方社会生活,他们又强暴了西方社会。

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事实,“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本土化”只是学者们的良好愿望,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与民族法律个性的丧失,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提倡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弄清西方传统法律如何在西方社会中发生?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是近几年来法理学和法律史学界热衷的事,100年前中国法律界所谈到的问题,100年后还是我们法学的热门话题,还被法理学家当做是理论的创新。

如果我们懂得中国近代的法律历史,明白我们当今法律制度的现代精神,那么我们可以说,从中国本土资源中发展出现代法治的意义,那么这只能够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因为西方法治与中国法律传统存在着性质上的排斥性;如果说将西方的法律制度融合到中国的法律制度之中,那么,这个命题是一句空话,因为任何一种法律的移植都是法律的一种本土化。

既然已经继受了外国法,那就老老实实地研讨外国法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说,清末民初大理院的法官们面临着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冲突,他们也许会无法自拔,那么我们可以说100后今天的法官并没有那么大的精神压力,因为即使体现了中国传统精神的法律,在法律的表现已经不再是显性,而只是隐性的了。

中国传统思维模式产生不了西方意义上的法学家。

我们今天对法学家的理解,“法学家”是外来物,是西方法律传统意义一种延伸,并非中国“法律政客”和“律学家”的现代版。

中国法学家不是子产邓析郭躬陈宠的延续,而是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孟德斯鸠的后继者。

在中国是有很多颇有成就的法学家的,他们也突出了十分优秀的法学思想,虽然它是一个正在消失的法律传统,只是一个历史上曾经有过辉煌的残片。

现代中国人比较过中西法学家理论的冲突,孔子之于柏拉图,韩非之于马基雅维里,康梁严之于孟德斯鸠,孙中山之于卢梭,他们的理论在形式上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前两者有着超时空的联系,后两者还有理论上的渊源关系。

外国人也研究中国法。

按照孟德斯鸠的分析,中华帝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偶然带有点君主制甚至共和制的特点。

韦伯专门研究过儒教和道教,还将儒教与印度教、天主教和新教放在同一个层次上进行比较,但是他的结论是新教可以发展成资本主义,而儒教不能够发展成资本主义。

其中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中国从来就没有出现过法律的职业和专门的法学家昂格尔也研究过中国法,只是他将西方国家法律发展视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极端,将中国法视为法治社会的另外一个极端,他说,唯有西方社会才独特地成为一个法治的社会,而中国则是不能够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典型。

从广义上说,不能够说中国没有优秀的法学家,先秦诸子百家都论及过法律,儒家对法律与道德的观点,道家对法律与自然的看法,法家对法律与政治的论述,其理论之系统、观点之鲜明、影响之巨大,不亚于西方19世纪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的理论论战,也不亚于20世纪法律实证主义、道德法哲学、批判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之间的如火如荼的理论战场。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之儒家的伦理法律思想不能够说不具有特色,不能够不说代表了中华法系本质的。

鲜明的法律观点,他们有;系统的法律理论,他们也有;与政治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他们也做到了。

人性论、法律起源论、法律性质描述、法律与道德和政治权术的关系,估计西方之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自愧不如,柏拉图之《法律篇》也只有法律制度的描述,而无法律理念之阐述,亚里士多德之《伦理学》,只把法律视为政治的一个副产品。

如此欣赏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律理论,而对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如此漠视,多少带有一点西方法律思想的中心论。

但是,我仍然要说,可惜的是中国的法律理论之法统断裂了,而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维被西方后世的学者延续了。

12,13世纪的教士们和法律家们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改造了西方的法律传统,西方法律思想传承了下来,法律学成为了科学,法律成为了职业,社会与国家发生了分离,法治与强权保持了距离,而这些,中国是没有的,先秦出了一个荀子和一个韩非子,以后也没有再出过。

自从董仲舒之后,中国就没有了“关于法律”的思想家,中国人的思想禁锢了,发展停滞了。

只到清末,中国人不得以讨论中西方法律的差异,不得意考察西方发法律和法学,出了个沈家本和武廷芳,如其说他们是法学家还不如说是封建法律政客,如何设计新时期下中国的法律,他们有他们的贡献,而在法律思想方面,要么是几千年不变之儒家传统,要么是拾西方17、18世纪的牙慧。

中国就没有法制的传统?肯定有;中国有没有法治的传统?肯定没有。

如果中国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和法治的实践,我们怎么能够说我们历史上存在着许多的法学家呢?如果说有的话,也只是的类比意义上存在着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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