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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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制度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局党组集体领导
和分工负责制度,保证党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二)凡属重大问题(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属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局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局党组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要本着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规定党组每个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

(四)班子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要敢于负责,不回避和推诿矛盾,认真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积极主动地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好班子内部的
关系,善于调动和发扬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自觉接受上级组织、班子内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党组成员要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和统一,要积极支持和维护党组书记的工作,正确处理党组成员之间的关系。

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分工不分家,共同做好工作,不断增强领导班子之间的团结。

(七)为了确保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执行,一方面,“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另一方面,“班子成员如果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视损失的不同程度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党组议事制度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和组织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研究全市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党组领导班子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加强自身建设。

4、讨论研究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措施。

5、讨论确定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我局管理的干部任免、奖惩,以及干部考核、任用、调配和人事管理,讨论和推荐本机关拟任正、副处级干部人选。

6、讨论决定本局及属下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奖励、福利待遇分配原则,以及有关房地产物业、车辆、重要办公设备的购置和处理。

7、讨论研究局机关党务、工会、妇女、青年、老干、计生、安全保卫及“三个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政治思想教育、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8、其他需要由党组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规则
1、议题的提出。

拟提交党组研究的重大问题,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准确、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确定一两个解决问题的初步预案,在征求主管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2、议题的确定及会议通知。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局党组召开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通常情况由局党组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提前将会议通知及相
关材料交与每个班子成员。

一般情况下,局党组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3、参加会议人员。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人事教育科专人负责会议的记录。

有需要的,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邀请非党组成员的班子领导、办公室主任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召开局党组会议,应当尽量保证全体党组成员都能够参加,不能全体参加也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对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必须事先或事后听取意见。

如果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尽可能全体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4、讨论。

党组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班子主要领导或有关人员介绍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情况,并安排足够的时间让与会成员提出问题或发表意见。

主要领导作为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个成员的意见。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听取少数人提出的不同意见,积极吸收科学合理的意见。

5、会议表决。

党组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
提名干部或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表决。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决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落实。

任何个人不得散布与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

个别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表决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6、会议记录。

党组讨论决定事项时,对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

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每个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党组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

必须坚决杜绝党组作出有悖于党的规定,而不让如实记录的现象。

记录要经党组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审阅,对讨论决定的事项要编发会议纪要。

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要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

7、保密和回避。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涉及与党组成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8、决议的贯彻执行。

党组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和作出的决议、决定,要按指定的分工及时组织贯彻落实,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各有关科室和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组的决议、决定,落实有关工作。

三、本制度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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