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媒体广告推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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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媒体广告推广协议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举办的“______展览会”广告推广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友好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推广事项
展览会名称:;
举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在展览会会刊上刊登广告:
1.1广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广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邀请乙方为本展览会的媒体支持单位,乙方享有本次活动的报道权;
3.甲方展会对外宣传广告(门票、网站、报纸、电台、国内外各地展会推广)上,乙方享有与其他媒体一起被宣传的权利;
4.根据双方协商,甲方承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5.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甲方“_______展览会”在___________________网上的宣传推广,文字及图片资料由甲方提供。
2.乙方对甲方“______展览会”在___________________网上的宣传推广发布时间自年月日至展会结束
3.乙方有义务支持此次展会。
支持方式:乙方以无形资产投入展会和向乙方网站的会员单位发送参观、参展通知。有偿组织企业参展和其它省市相关机构支持本会。
4.乙方承诺: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合作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中止合同。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六条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合同;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的各种法律文件;1.2.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3.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①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②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③合同双方认同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
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该不可抗力事
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
理由的报告。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对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
的影响,并在合理期限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合同义务。
争议的解决第八条.
1.本合同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合同,双方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2.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解决;
2.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三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
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