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合同(干粉砂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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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干拌)砂浆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江苏省宏基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标DGJ32/J13-2005《预拌(干拌)砂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T230-2007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预拌(干拌)砂浆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通用条款

在此供应的货物,乙方同意做如下保证:

一、乙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必须在不涉及任何担保、留置权、专利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交付与本合同规定完全相同的货物。

二、不能将全部或部分付款看作是对有缺陷的工艺或不合格货物的认可。

三、所供货物均符合相应图纸和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并且不涉及到任何侵权行为或任何索赔。

四、甲方收到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并不表示甲方自动放弃因延期交货、货物不合格或货物与本合同不相符造成的损失而提出索赔的权利。若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在收货后随时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免费更换直至货物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且乙方需承担逾期交货的责任。

甲方未提出异议的,乙方仍应于货物质保期内承担保固责任。甲方对货物的验收手续仅仅证明乙方交货的行为,并不能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货物质量责任。

因乙方货物质量瑕疵原因导致甲方对业主承担的违约金、修理费、损失赔偿等任何赔偿责任,甲方均有权将该赔偿责任转移给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

五、甲方有要求乙方延迟一段合理时间再行交货的权利。

六、除非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进行交货。乙方同意偿付甲方可能因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货而引起的所有额外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

七、在项目终止或甲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本项目合同终止时,甲方经书面通知可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不作违约处理。

八、所有交付到甲方施工现场的货物必须附有交货单。签字的交货单必须附在所有发票上作为本合同付款的前提条件。

九、所有交货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使甲方免于承担全部运费、快递费、保险费、卸货费、其他杂费以及由此带来的任何索赔。

十、乙方分批供应货物的,甲方有权对任何一批货物的数量进行抽查核实,如果实际数量与乙方所提供的数量有短缺的,则乙方此前所供货物的全部数量均应按本批货物短缺比例作相应减少计算。

十一、因乙方所交货物的权利瑕疵、品质瑕疵等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的,乙方保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因上述瑕疵导致甲方陷入索赔纠纷或诉讼中的,在该索赔纠纷或诉讼未得到解决之前,供甲方的结算可按甲方的意见作延迟处理,直至上述索赔得到解决或乙方提供令甲方满意的赔偿为止。

十二、因乙方全部或部分违约导致双方发生的诉讼/仲裁或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的诉讼/仲裁,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十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工作内容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十四、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甲方作为提供本合同的一方,已经郑重提醒乙方注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且甲方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每一条款均予以了说明。

专用条款

一、产品名称、强度等级、数量、单价及技术要求:

1、一般情况

(2)最终结算价以DMM7.5为准,按230元/m³结算。

(3)此价格包含20公里以内运输费用。

(4)此价格不包含每天30元租金及每只储料罐10000元的押金。

(5)具体数量按实结算。

(6)袋装砂浆需在相应品种和等级的砂浆价格基础上增加40元/吨。

(7)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将用于射阳县养老中心2#-9#、连廊、公厕等工程。该工程施工现场位于射阳县民政局东侧、幸福大道南侧、发展路西侧_。货物应完全符合该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要求。

2、预拌(干拌)砂浆

预计供货起止日:从2016年 11 月 20 日开始至全部工程达到竣工为止。

二、质量标准:符合甲方要求并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检验标准及规定(如GB50203、GB50210、GB50210等)。

三、供货量的确认

1、由甲方指定缪锦为现场唯一授权收货人并负责汇总结算。同时,乙方指定调度联系人联系电话。

2、乙方每车发货单由甲方代表签字,并以签字的发货单作为平时付款依据,但最终要按施工图作为结算依据。

3、甲方可随时派人抽查每车预拌(干拌)砂浆的称重量。如甲方在抽验过程中发现乙方现场实物量少于发货单数量,甲方有权在当月计量中按抽检最低数值计量当月预拌(干拌)砂浆的总用数量。

4、如甲方需过磅验收,则按Kg或吨计算供货量。

5、预拌(干拌)砂浆以乙方送至工地,甲方验收合格后签收的单据为结算依据进行结算,每月25日为结算日,凭甲方书面确认的单据,乙方开具的发票,办理当月预拌(干拌)砂浆的结算。

6、乙方所送的预拌(干拌)砂浆的强度等级、规格、质量等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相符的,甲方如同意利用,则以甲方认可的价格计算。

四、质量检验

1、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检验的项目、标准按国家及相应规范要求执行。

2、由乙方负责按规定对所供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向甲方提交预拌商品预拌(干拌)砂浆出厂质量证明书。

3、交货检验:在预拌(干拌)砂浆运输至现场后,在监理单位主持下,乙方、甲方和建设单位共同取样,由乙方按规范做试块、试样留置,并将留置的试块和做终凝时间检查的试样封样送盐城市射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定(或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标养检测,乙方技术人员在取样单上签字,此试块作为检验预拌(干拌)砂浆是否合格的依据。如不合格,检测费用、针入法检测费等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所有的损失。

五、交货时间和地点

乙方交货至工程施工现场,且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将货物卸入甲方指定的罐中。

六、货款结算和支付:

1、每月5日,乙方凭有效收货单据、增值税发票及结算单向甲方申请付款,经甲方审核无误,并将所提供发票认证后按本合同的规定予以支付,付款形式为转帐及承兑汇票(承兑甲方不贴息)。因乙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税票,导致甲方无法认证,款项支付暂停。由乙方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直至该发票被甲方认证后方可支付款项。同时还应承担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涨价或以涨价为由拒绝供货,否则甲方有权不经通知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必须承担已供货物总价20%的违约金。若甲方另行采购货物时价格高于本合同的,只要甲方出具相应的货物采购合同,则乙方还须另行赔偿甲方该货物差价的损失。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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