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培训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于合 同产生 的权利
抵押
文伟
质押
留置
担保法培训课件
抵押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抵押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就其财产所设定的
物权。 3、抵押物必须为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包括不动产或者动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培训课件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卖所得价款
• 1.已登记优于未登记 • 2.先登记优于后登记 • 3.均未登记,不论设定的时间先后,按同一顺序
担保法培训课件
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 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无约定责任时默认连带责任
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
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法律责任:一般<连带
担保法培训课件
注意:保证范围需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做相应的调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 承担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担保法培训课件
金钱质押
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 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 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 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担保法培训课件
留置权的成立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
占有成立 合同成立
留置权成立 债务到期
担保法培训课件
二、权利质押
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权利质权的分类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股权质权(依法可转让的)
3、知识产权质权
担保法培训课件
三、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占有质物的权利;有无质物的使用权?约定,无约
定,则推定有。
★ 偿还费用请求权; ★ 质权人的预先变价权; ★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享有质物所生的孳息。
担保法培训课件
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均不会中断)
1、有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从约定
2、无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6个月
3、约定不明: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
为止等类似内人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
1)质权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
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 返还质物。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出租、 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
担保法培训课件
2020/11/20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担保法培训课件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年
担保法培训课件
保证责任的触发条件、履行方式。
担保法培训课件
5.1条:提供财产的相关材料: 身份证、配偶信息、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公司 股权证明、行驶证、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等。
5.4条:对合同外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待定,使合同外效力处于可追认状 态。
担保法培训课件
政府、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医院(包括营业性医院)不能作为保 证人;经营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担保法培训课件
事后抵押
不能对抗撤销抵押登记
债务人陷入危机+债权人已知
担保法培训课件
事后抵押
300万
149.4万 169万 抵押
担保法培训课件
质押
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 债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 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
房屋的强制执行
• 一套房屋
1未设定抵押登记。 (可以查封,不得变卖、拍卖和抵债)
2设定抵押登记的 (裁定后,给予6个月宽限期,强制迁出)
担保法培训课件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消灭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担保法培训课件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分类
动产质押 ——保证金、货押 权利质押
担保法培训课件
一、动产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 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 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主债中的债权人(质权人)签订的合同。 质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影响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时需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才能继续存续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8.1条:独立性担保仅适用国际经济活动,国内经济活动的独立性担保会 被认定为从属性连带担保。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
第一节 保证 •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担保法培训课件
移交占有: 银行取得 保证金账户控制权
担保法培训课件
留置权
特征: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到期不履 行债务时,得依法直接留置该动产,并在宽限期届满后,变价 该动产优先受偿的的担保方式。留置权人、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 1.是一项法定的担保权,不需要双方合同约定 2.享有优先受偿权(强于所有权的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