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公职人员生活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公职人员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在职公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促进公职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
第二章规章纪律第四条政治纪律1. 公职人员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2.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组织反映情况。
第五条工作纪律1. 公职人员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2.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生活纪律1. 公职人员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尊重他人,文明礼貌。
2.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3.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传播迷信思想。
第七条财务纪律1. 公职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挪用、侵占公款。
第八条保密纪律1. 公职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 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单位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公职人员违反本制度,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纪律意识。
第十四条单位应定期开展纪律教育,通过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形式,提高公职人员的纪律意识。
第十五条单位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单位应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时间与作息1. 工作时间:我单位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上下班时间: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30(夏季)或14:00至18:00(冬季)。
3. 休息日:每周休息两天,具体休息日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考勤制度1.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1)迟到15分钟以内,扣罚当月工资的1%;(2)迟到15分钟以上,扣罚当月工资的2%;(3)早退15分钟以内,扣罚当月工资的1%;(4)早退15分钟以上,扣罚当月工资的2%;(5)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工资的10%。
3. 考勤记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每月底进行汇总,并向全体员工公布。
四、请假制度1. 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各类假期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1. 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 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3. 工作人员应团结协作,互相尊重,维护单位形象。
4. 工作人员应爱护单位财产,不得损坏、浪费。
六、奖惩制度1. 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辞退等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2.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4篇)
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的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忠诚履职,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素质,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和工作水平,为机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机关的秘密,不得泄露机关的内部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命令,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问题。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不得擅自违反工作纪律。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团队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行为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机关的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仪表,不得有不正当的行为和言论。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公文处理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文。
第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不得发表不当言论。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文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机关的文件和资料,防止丢失和泄露。
第四章奖惩第十六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积极奉献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于违法违纪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职务便利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追回违法所得。
第五章监督第十九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为和业绩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内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工作纪律与职责第四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形象,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加强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单位的和谐稳定。
第三章考勤与请假第八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各类请假需按照国家及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三条单位对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降职或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奖励与惩罚的具体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保密与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二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简历、工作总结、考核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有权查阅自己的档案,并有权对档案内容提出异议。
事业单位职工日常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职工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职工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事业单位职工,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和外来劳动者。
第三条事业单位职工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和解释,且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工作时间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其中包括用餐时间和休息时间。
具体工作时间由单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
第六条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准时到岗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且不得旷工。
如需请假,应提前通知单位管理部门,并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不得私自加班,如确需加班工作,应当经过单位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加班补贴。
第八条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职工的考勤记录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纪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工作纪律管理第九条事业单位职工应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工作岗位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条事业单位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职工应当服从单位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得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纪律监督机制,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员工的突出表现和行为进行及时的表彰和激励,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单位应当给予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并在单位内部进行表扬宣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职工如果违反相关纪律或规定,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甚至是记大过、降级或解雇的处罚。
第五章安全保障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对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
2024年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范文机关人员工作制度1、机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刻注意维护机关形象;上班时间必须佩带胸卡,做到举止文明、谦恭礼让。
严禁在公共场合粗言野语、吵闹喧哗。
2、端正服务态度、讲求职业道德,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外来办事人员应热忱接待、主动办理。
3、各科室、工作点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高效运转,同事之间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共同提高,严禁工作推诿扯皮,敷衍了事。
4、保持机关环境优美、整洁,爱护大院内的花草树木和公共设施,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烟头、纸屑、杂物等,不乱倒垃圾、污水、剩余饭菜等。
5、提倡勤俭节约,____奢侈浪费,严格控制机关大院用电、用水、电话费开支,注意做好保密、防火、防盗工作。
6、严禁在机关大院内喝酒或进行封建____活动,违者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严禁在机关大院内____(包括变相____和参与社会上的____),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解聘或待岗处理。
勤政廉政制度一、首问责任制度1、群众到镇机关办事,问询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首问人)。
2、首问人必须热情接待来访者,对其所办事项属职责范围内能办的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的应给予耐心的解释;属职责范围外的,首问人应主动协助,引导来访者找经办人员办理。
3、若经办人员不在,首问人应告知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来访者与经办人联系。
二、一次性告知与限时办结制度____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办理时限。
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三、岗位替代和办事预约制度1、____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镇分管领导指定替代人员履行其职责。
2、如果无法指定替代人员履行其职责的,要实行办事预约制度。
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机制,强化纪律意识,促进单位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上下班时间(一)上班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执行,具体作息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下班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执行,具体下班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第五条请假制度(一)工作人员请假需提前向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二)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具体请假流程及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请假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单位汇报请假情况。
第六条工作态度(一)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二)工作中应保持敬业精神,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共同推进单位事业发展。
第七条工作交接(一)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休假等原因离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二)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总结、资料归档、设备使用等。
第三章会议室使用第八条会议室使用原则(一)会议室主要用于单位内部会议、培训、接待等活动。
(二)会议室使用需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会议室使用规定(一)使用会议室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二)使用会议室后,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整洁。
第四章车辆使用第十条车辆使用原则(一)车辆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二)车辆使用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规定(一)驾驶员需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定期进行保养。
第五章信息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信息安全原则(一)单位内部信息不得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二)工作人员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加强信息保密。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学习会议制度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
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
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第五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
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
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每天惩扣40元;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全体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包括下村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每发现一次惩扣50元。
三、首问责任制第十条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公职人员生活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公职人员生活日常行为,提高公职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纪律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实施本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2.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发挥公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 坚持依法管理,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4. 坚持从严管理,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公职人员清正廉洁。
第二章生活日常行为规范第四条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公职人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树立文明新风。
第六条公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勤奋敬业,恪尽职守,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公职人员应当遵守家庭美德,尊老爱幼,关爱家人,营造和谐家庭氛围。
第八条公职人员应当遵守个人品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良好个人形象。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休息第九条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作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条公职人员应当遵守休息日安排,不得擅自改变休息日,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和休息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四章社会交往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应当谨慎交友,选择正直、诚信的朋友,不得与社会上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第五章健康生活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应当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合理膳食,适量运动,保持良好的身心状态。
第十六条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第十七条公职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塑造机关文明的新形象,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做好各项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机关工作人员日常行为制定如下规范。
第一节仪表整洁举止端庄第一条工作人员衣着要整洁得体、端庄大方,工作时间提倡穿正装,不能穿过于生活化的服装。
第二条在办公区内,不能袒胸露背,不得只穿背心、短裤、拖鞋。
第三条男士不准留长胡须,女士不得浓妆艳抹,男女皆不准留奇异发型。
1第四条在办公室坐姿要端正,不能将腿脚搭在桌椅上;站立时不要身倚墙壁、柱子等;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躺卧。
第五条在办公室与他人在一起及参加公务活动时,不要抠鼻孔,掏耳朵,修指甲,脱鞋袜等。
第二节待人礼貌优质服务第六条提倡见面时互致问候,工作中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倡导来有迎声,去有送声,帮有谢声,咨询请教有说明声,未能解决有抱歉声。
如“请”、“您好”、“请进”、“请坐”、“请用茶”、“谢谢”、“请原谅”、“对不起”、“没关系”、“再见”、“走好”等。
第七条与人谈话时,语言表达要得体,谈吐文雅,不能夸夸其谈,粗门大嗓,禁止说粗话、脏话;对别人讲话不赞成时,可适当发表个人看法,不能讥笑讽刺对方。
2第八条接听电话时,态度积极友善。
要及时接听电话,不宜让对方等候。
拿起话筒,应先问候“你好”或说“请讲”,通话中要态度谦和,语音适中;通话内容要简明扼要,节省时间。
第九条对基层反映的问题和要求,要坚持“马上就办”,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不贻误;对不合理要求和一时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对到机关办事的人员,要周到服务。
对所办事宜,要迅速办理;答复问题要全面、具体、明确,使办事人员明确规定,熟悉程序,清楚内容。
第三节维护公德遵纪守法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3第十二条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事业单位日常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事业单位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一)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信息,为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二)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各项规定;(三)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制度的行为;(四)负责处理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本制度,确保其熟悉和遵守制度规定;(二)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三)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四)负责处理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工作纪律与要求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严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二)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共同维护事业单位和谐稳定;(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能够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服务;(四)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能够与他人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九条事业单位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机关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机关人员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各部门的正式员工、聘用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机关工作秩序,营造团结、协作、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工作时间1.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调休日,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休息。
3. 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加班补贴。
第五条工作秩序1. 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有序,不得随意摆放物品,不得随意堆放垃圾。
2. 工作期间,机关工作人员应保持手机静音或振动,不得在工作时间内使用手机聊天、玩游戏等。
3. 工作场所不得吸烟,不得酒后进入工作场所。
第六条工作态度1. 机关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2. 工作中应严谨细致,认真负责,不得敷衍了事,推诿塞责。
3. 遇到问题应积极解决,不得消极怠工。
第七条工作交接1. 机关工作人员离岗时,应将工作交接清楚,不得擅自离岗。
2. 新到岗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向原岗位工作人员了解工作情况,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三章保密纪律第八条保密要求1.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2. 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3. 工作中,不得擅自对外透露工作内容、工作计划等。
第九条保密措施1. 机关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保密设备,不得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出工作场所。
2. 不得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将涉密信息存储在非保密介质上。
3. 离职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保密解除手续。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条奖励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机关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xx〕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事业编人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事业编人员的日常生活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事业编人员。
三、日常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2. 早晨起床后,整理床铺,保持宿舍整洁。
上班前检查个人仪表,穿着整洁得体。
3. 上班时间,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 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
5. 遵守办公场所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电、用水。
6. 保持办公场所整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7.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吸烟,不得赌博、酗酒。
8.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休息,保证充足的睡眠。
9. 主动关心同事,团结协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10. 遵守网络使用规定,不得传播不良信息,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活动。
四、宿舍管理1. 服从宿舍管理,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2. 保持宿舍整洁,定期打扫卫生,做到床铺整洁、地面干净。
3.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擅自改变宿舍结构。
4. 离开宿舍时,确保门窗关闭,节约用电。
5. 遵守宿舍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休闲娱乐1. 休闲娱乐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赌博、淫秽等非法活动。
2. 适度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身体素质。
3. 参加文娱活动,丰富业余生活,但不得影响工作和休息。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事业编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的事业编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业编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机关事业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作息时间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需要,执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制度。
2.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需请假。
三、请假制度1.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请假,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2.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年假、婚假、丧假等,具体请假天数和手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 请假人员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经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
四、考勤制度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考勤打卡,不得代打卡。
2. 考勤记录作为工作人员考核、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3. 违反考勤规定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会议制度1. 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2. 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明确会议主题和议程。
3. 会议期间,工作人员应认真听讲,遵守会议纪律,不得随意离开会场。
六、学习制度1. 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
2.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3. 学习成绩作为工作人员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七、保密制度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 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文件、资料,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八、奖惩制度1.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突出、贡献较大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2. 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机关事业单位。
3. 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大全
政府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大全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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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日常管理制度大全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19〕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事业单位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事业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直属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事业单位队伍。
第二章思想政治教育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应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和党的事业。
第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要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第三章业务技能培训第七条事业单位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努力成为本领域的行家里手。
第八条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业务技能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九条事业单位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类业务竞赛、学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事业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要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请假制度第十三条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应提前向领导提出申请,并说明请假原因。
第十四条请假天数:事假一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事假一天以上,由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人员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单位工作不受影响。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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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清廉有为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统一、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宽严相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所有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另行规定管理的公职人员,从其规定。
第二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调配管理第四条机关公务员严格按照编制限额和职位空缺进行招录,各招录机关要按照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编制部门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分别申报用编计划和职位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
试用期满,经县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录机关考察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报市公务员主管机关决定,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录用后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流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坚持“凡进必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编制限额和岗位空缺,向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向人社部门申报用人计划,经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县编制委员会)审批。
由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用人单位人员编制数和职(岗)位数之内。
有空编空岗的,用人单位分别向编制、组织、人社部门报送用编计划、用人计划,经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无空编空岗的单位,不得调入工作人员。
调入领导干部,必须控制在领导职数限额之内,无职数空缺的单位,一般不得调入。
规范干部调动流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能在同类性质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组织部门调任(副科实职以上)和参加统一公务员招录考试外,不得以调动的方式进入党政机关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逆向流动(即自收自支单位人员流向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流向全额拨款单位)。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工作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工作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用人单位向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借出和借入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委组织部门或县人社部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借用。
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借用时间确需延长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挂职锻炼工作人员的,应向县委组织部门报批。
挂职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第九条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不混岗,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制定严格的考勤办法,通过考勤及时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工作人员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一年不超过30天;婚假3天,晚婚婚假15天;丧假5天;产假正常分娩的女职工98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其配偶可享受10天护理假。
上述假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病、事假程序及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规定。
(一)病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需要休病假,由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出具病情证明。
1.病假审批程序(1)病假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2)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3)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同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1)机关工作人员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全额发给;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③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④规范性津补贴(工作性补贴40%,生活性补贴60%)发放。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规范性津补贴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生活性补贴全额发给,工作性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乘以日工作性补贴发给(日工作性补贴=月工作性补贴÷21.75);⑤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且不能参加年度考核;(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①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②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③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给,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由单位考核发放;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且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事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1.事假审批程序(1)事假5个工作日之内,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批;(2)事假5—15个工作日,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3)因特殊原因,事假需超过15个工作日的,个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
2.事假时间(1)一年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15个工作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事假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满5年的,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超过规定假期的,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3.事假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1)机关工作人员①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年休假已冲销完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75天除月基本工资的日工资进行扣发(日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21.75);②机关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①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
年休假已冲销完的,请事假每超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工资÷21.75);②工作人员请事假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到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销假。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假期满后,若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不需续假的,应及时归岗并履行相应销假手续。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病、事假时,凡弄虚作假取得病、事假证明的,一经查实,请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审批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解聘手续时,报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据考勤和年度考核结果需要调减或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和年终奖的,由用人单位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报送县财政部门核减。
第四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管理第十七条机关公务员执行职级工资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性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后,必须在15日内办理编制、行政、组织、工资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工作交接。
调动人员自调入新单位工作之日起,严格执行调入单位的工资政策和标准。
机关工作人员从调入事业单位之日起,用人单位需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组织、人社部门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调动时,对职级变动人员,由组织部门确定级别及其任职时间,人社部门重新确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社部门按照所聘岗位确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批的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用人单位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工资核减、停发等手续:1.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司法机关处理和被单位开除、辞退的人员;2.在职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人员,跨单位任职的人员同时在两个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退休费的人员;3.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的下月或失踪6个月以上仍由其家属继续代领工资或离退休费的人员;4.已不具备享受遗属困难补助规定条件的人员;5.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招录,但造册进入财政供养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以及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级别工资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并相应推迟晋升级别工资和工资档次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