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我国的司法体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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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社会课题,也是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重要性已被大家所公认。但如何对司法体制弊端的改革进行充分把握,以及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方法等问题目前尚缺乏概括,本文就此展开简单论述。

关键词:体制弊端;改革目标;途径方法

一、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国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蓝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将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司法是重要的一环,司法权在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社会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作用。只有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司法制度,国家治理体系才可能体现法治的要求,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实现。从治理能力来说,司法能力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司法改革不仅仅是司法自身的发展要求,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尺。

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审判权独立和检察权独立。在我国一般认为,司法机关指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改革不仅仅指法院体制的改革,也包括检察院体制改革。就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而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司法的本质是解决争议,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正在于能公正地处理纷争,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过去十年来作为以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为使命的法院,却遭遇诸多挑战。一方面,在一些情况下,法院的诉讼程序和裁判的公正性遭到怀疑;另一方面,法院虽然努力解决争议,但仍遭受到信任危机,一部分群众放弃了正式的诉讼渠道,选择信访和上访。因此,面对诸多挑战,依法独立公正的进行司法改革是未来司法改革工作的核心任务。

我国当今的司法体制有一些弊端,在涉法涉诉信访领域中,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出现了诉讼与信访交融、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状态,导致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在司法公开领域中,虽然我国法律对司法公开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工作机制,司法公开的工作在实践中落实得并不够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司法公开并未向更深的层次进行深层推进。上述问题的存在,必然致使国家形成的裁判机制的权威性得以降低,并且导致公认的判断是

非曲直的标准难以形成。这不仅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而且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的生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在社会,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矛盾,最终还是要在法律的轨道,运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需要我们养成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方式。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二、改革目标

(一) 独立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核心

1.公正。进人文明社会后,为解决社会各类的冲突,人类便在追求司法公正这一法律远景和评判的标准。它具体指的是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司法机关可以在确认分配具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体现出公平性。司法公正中公正的意思就是公平、正义,因此,它也被称为司法正义。我国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时,司法公正是必须要确保的,它是评断法制国家的标尺,也是其根本标准。一旦司法权性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司法权性的公信力必然下降,司法权威受损也不足为奇。但司法公信力的恢复或者进一步提升,必然要回归到司法权性的安身立命的本源——公平正义。司法权性的公正是赢得公众信服、信任的基础,司法公正的前提则是科学合理的司法制度,司法公正的条件是司法工作人员具备优秀的素质,司法公正的保证是具备良好的监督机制。

2.独立。据我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地行使其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不受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标示,是人类进入法制社会以及政治民主化的表现。要使立法权和行政权予以制衡,必须确保司法独立。权利如果没有制约,专制和腐败必然产生。独立的司法权性科技矫正立法上的漏洞和行政上的差错。司法作为现代社会权力、权利受到保障的最后一道关隘,必须确保其独立性。

司法独立,既包括司法机关的独立,也包括司法人员的独立。前者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独立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之外,不受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干涉。科技核心但仅仅只有司法机关的独立是不够的,因为司法权性的行使是通过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的,要保证司法权性的独立和其独立权性的实现,则必须保证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独立。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应该在不受到其他检察官、司法机关领导和社会团体等的干涉的前提下独立办案。只有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需要集体讨论决定,这些集体包括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

(二) 司法改革要依法坚持党的领导地位

1.司法体制的的改革,不能离开宪法而进行。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依据宪法确立的,因此也必须按照宪法来进行改革。司法独立是当今社会许多国家法律或者宪法规定的重要司法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贯彻好宪法的原则以及使得宪法的规定可以落到实处,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所在。宪法因其所具有的的维护司法权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得法院在履行职责具备了法定性和独立性。但是由于目前法制体制存在的弊端,审判权独立的原则目前尚且不能够得到完全遵守和实施。因此,为保障宪法的实施,从制度上保证法院可以依法独立而且公正地行使其审判权,有必要进行法院的体制改革。

2.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是我们党对党与司法关系之间的一种政治承诺。党的领导有利于司法工作的进行和发展,有利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在服从党和国家政治建设和其体制改革大局的前提下,司法体制的改革还要在加强党对法院T

作的领导上起到积极作用。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增强司法活动的民主性与公开性,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从而更好的贯彻和体现党的宗旨。

三、途径方法

(一) 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

(1)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的基本原则。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的情况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有目的的进行,以适应我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2)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动态的基本原则。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明确后,其实施的过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不会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我们需要重视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的选择,重视研究改革的目标、方法等,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动态的改革计划。

(3)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便是审判独立。它既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定纷止争,又可以通过诉讼资源的节约实现诉讼效益。因此,要坚持审判权独立。

(4)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公平的基本原则。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必须坚持执法公平。而法院的公正的审判是通向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的途径。社会公平也反映了人类的价值追求和法律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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