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五章股东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会议
第四节董事长
第五节董事会下设委员会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章劳动人事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
中文简称:
英文:
英文简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是,邮编:。
第七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并自公司登
记成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
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响应和服务中国银行集团战略,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债权转股权及相关业务,追求稳定、持续发展和开拓创新,树立良好的市场品牌形象,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12.1 突出开展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
12.2 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
12.3 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
12.4 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由公司股东一次性实缴。
第十四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6.1 公司名称;
16.2 公司成立日期;
16.3 公司注册资本;
16.4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16.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16.6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七条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十八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监管机构批准。受让方应符合监管机构规定的出资人资质条件。
第十九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五章股东
第二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法人机构。股东名册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20.1 股东名称;
20.2 股东所在地;
20.3 股东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20.4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20.5 股东的出资额;
20.6 股东所持股权比例;
20.7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21.1 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1.2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作出股东决定;
21.3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1.4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21.5 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定书、财务会计报告;
21.6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额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21.7 如董事会的决议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本章程,侵害股东权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1.8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22.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
22.2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22.3 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23.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3.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3.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3.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23.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23.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3.7 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业务、财务及股权投资等事项;
23.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3.9 对公司发行专项用于债转股的金融债券作出决议;
23.10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3.11 修改公司章程;
23.1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盖章后置备于公司。前述事项中须经银监会批准的事项,应在股东作出决定后报请并取得银监会的批准后方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