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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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培训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级: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报告事故的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报告事故流程: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流程: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一般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必要时: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
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防止事故扩大;
3、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