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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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7.23
•【字号】包府办发[2014]186号
•【施行日期】201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推进大宗工业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18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加快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3日
包头市加快推进大宗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及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以及从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科学研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指尾矿、粉煤灰、气化渣、冶金渣、脱硫石膏和煤矸石六类。

本办法所称综合利用,是指将粉煤灰(包括炉底渣)、气化渣、冶金渣、脱硫石膏、煤矸石和尾矿,用于建材生产、建筑工程、煅烧高岭土、冬季储灰再利用以及提取有用物质消纳余物的活动。

第四条综合利用应当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附加值,并有效提高利用率。

第二章综合利用管理
第五条包头市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为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并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企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审核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具体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制定技术标准以及推广应用节能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第八条我市尾矿中含有多种稀有元素,地方政府与企业应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实现尾矿提取稀有元素,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率。

研究建设以包钢集团为主体的尾矿整体开发利用示范基地。

第九条以煤矸石高附加值、规模化利用为目标,以煤矸石发电、建筑材料生产、胶结填充为重点,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

在现有新型建材企业中,大力推广
利用煤矸石先进适用技术生产高档保温隔热材料、陶瓷制品、砖、砌块等,扩大煤矸石利用规模。

第十条大力发展粉煤灰规模化综合利用,鼓励电厂完善除尘系统,实现粉煤灰干排。

以高铝粉煤灰综合利用为重点发展方向,构建粉煤灰提取氧化铝联产多种高附加值产品的产业链,培育粉煤灰综合利用专业化企业,引进消化吸收粉煤灰生产新型建材及煤化工气化渣产业化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大幅提高粉煤灰利用量和利用比例。

第十一条加快推进工业副产品石膏的综合利用,引进并重点建设利用脱硫石膏生产高强石膏粉、纸面石膏板等,以及脱硫石膏生产水泥缓凝剂、石膏砌块等,且能力强、潜力大、见效快、技术先进的综合利用项目,提高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率。

促进建材生产企业与燃煤电力企业的合作,引导工业副产品石膏综合利用企业向多途径、大规模、高附加值综合利用方向发展。

第十二条加快建设冶炼渣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开发利用钢渣大规模低能耗破碎磁选、有色冶金渣提取有价金属及整体利用、含重金属冶炼渣无害化处理及深度综合利用技术,努力推广技术先进、能耗低、耗渣量大、附加值高的产品。

加快提高包钢西创公司各类冶金废渣综合利用能力,力争实现当年产生的废渣当年基本回用,废渣堆存总量逐年消减。

积极鼓励发展镁渣环保陶瓷滤料,替代石英砂、无烟煤、活性炭等常规滤料,在工业污水和饮用水处理领域的应用,同时重点组织实施包头海平面科技有限公司镁合金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等项目,使镁渣在生产水泥、砌块式地面砖、复合防火板等方面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加快推进煤化工行业气化渣综合利用研究和产业化利用推广,积极引导国内外科研机构探索气化渣低成本多途径利用模式研究,培育和引进气化渣规模化生产企业,促进煤化工行业清洁化发展。

第十四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单位监督管理,排放单位必须按指定地点
有序堆存、禁止对使用未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及应用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每季度后10日内同时报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六条加强贮存场所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应当配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以及其他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管理的设施。

第十八条综合利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质量标准,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推进循环经济利用的要求及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加强对现有含粘土砖瓦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第三章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设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实行专款专用。

原则上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资金使用效果,可逐年增加。

第二十二条市、区(旗、县)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综合利用技术。

利用成熟先进技术更新替代现有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装备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
利用项目,可享受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鼓励建设冬季消纳粉煤灰项目和冬季粉煤灰储存设施,对建成储量不低于10万吨的全封闭粉煤灰储存设施,可享受本办法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从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产品认定的,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可优先享受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等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后,市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
年,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注解:
尾矿,是指矿石经洗选后的残留物。

粉煤灰,是指从粉煤锅炉烟气中收集的粉尘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蒸汽机等经过燃烧产生的灰渣。

气化渣,是指煤化工行业将原料煤经过气化装置反应后产生的废渣。

冶金渣,是指冶金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钢铁冶炼产生的高炉渣、钢渣;有色冶炼产生的铜渣、镁渣、赤泥等。

脱硫石膏,是对含硫燃料(煤、油等)燃烧后产生的烟气进行脱硫净化处理后得到的工业副产石膏。

煤矸石,是指采煤和洗煤过程中排放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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