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发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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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发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标 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 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
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 下;建筑企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餐饮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属于小微企业。
(详情请查看具体政策《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小微型企业各年政策一览
2013年
经国务院的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可以说,此次营业税起征点扩围,全市受惠的企业纳税人约3万户,占全市企业登记户数比例约为18%,预计年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1.23亿元,其中:营业税1.1亿元,城建税及附加1300万元(不含国税部门征收的增值税和按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及附加)。
2013
年8-12月份,将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4000万元。
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1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适用)
◆ 《财政部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
字【2011】104号)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 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09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关联知识:
1.工信部联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