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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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程序流程图

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四十二条,家环保总局1992年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都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广西法律法规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有重大变化或者改变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等,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2、《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以上资料的详细内容,可在中国环境监察在线网、《排污收费手册新编》、《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工作指南》查阅。

(三)国家环保总局文件

1、关于全面推行排污申报登记的通知(环发〔1997〕020号);

2、关于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0〕92号);

3、关于排污申报登记变更申报有关技术问题的通知(环办〔2000〕127号);

4、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

5、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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