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7年2月24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8•【字号】成府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成都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
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四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保障本地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居住为重点,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及图件等。
第二章现状和需求第七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五城区实有城市住房总建筑面积9325.26万平方米。
其中,本地城市户籍人口和单位拥有住房103.01万套、8161.32万平方米,户均1.02套,人均27.95平方米。
第八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根据五城区人口、经济变化趋势,商品住房市场发展态势,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预测,规划期内,住房总需求为5618万平方米。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成房发[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07〕92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的批复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成府函〔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的批复成府函〔2015〕53号新都区政府:你区《关于审批〈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的请示》(新都府〔2014〕4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都区城市总体规划(2014-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新都区是成都经济区成德绵发展轴上重要的节点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卫星城,重要的商贸集聚区及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
三、规划期限为2014-2020年,2030年为远景展望。
四、规划区为新都区全域范围,在成都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行为,应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规划形成一个卫星城,一个小城市,五个特色镇,三个一般镇的城镇体系。
坚持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注重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毗河、青白江水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基础设施一体化。
五、到2020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9平方公里(不含成都中心城区)以内,城区范围西至规划35米道路、货运大道,东至成绵高速路、新都区区界,北至香城大道、新都区区界,南至环城生态区北边界、新都区区界。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与新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城区之外的各级城镇规划规模应在镇总体规划中具体论证确定。
六、坚持“四态合一”的规划建设理念,充分体现现代化的城市形态、高端化的城市业态、特色化的城市文态、优美化的城市生态融合发展。
七、按照“独立成市”要求,加快完善城市功能,结合成绵乐高铁站点与城市轨道交通枢纽,依托翠微湖,形成功能复合的城市中心。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推进我区“六个新都”建设,把产业做强、环境做美、民主做实,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建筑形态1、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2、高层建筑屋顶宜进行夜景照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二、公共配套1、新建建设项目(商业、市场用地),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米),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2、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
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3、商业、市场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三、其它1、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户内通高起居室(厅)面积不得大于跃层户型底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的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20〕4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步伐,以公园城市建设引领城市有机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世界文化名城的战略定位和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结合美丽宜居公园城市规划及导则,将城市有机更新与公园城市建设、TOD综合开发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的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城市有机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
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
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以生态为引领,将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区划划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区划划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区划的划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建筑区划划分。
第四条建筑区划的划分应当以宗地红线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五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
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手续前,应当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区划划分申请表(附件(1));(二)土地使用批文或使用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三)用地规划红线图(交复印件,验原件);(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交复印件,验原件);(五)其他所需文件、资料。
第七条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于提交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第八条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划分建筑区划后,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附件(2)),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相应注记。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区划划分意见书的内容包含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成华分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北城改造工程整体推进,现将《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通知》(成北改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北改计划,市北改办已出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类型、被拆迁人安置方案、建成后的建筑形态,产权如何分割等内容。
第四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并按改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
第五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的改造协议,向市国土局出具改造项目确认函(见附件)。
北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必须具备该确认函。
第六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供地。
(一)城市规划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不小于40%,且在确认函中确定为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可由区政府提出,经市国土局报省国土厅备案后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规定为推进我区“六个新都”建设,把产业做强、环境做美、民主做实,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建筑形态1、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天际轮廓线。
2、高层建筑屋顶宜进行夜景照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
二、公共配套1、新建建设项目(商业、市场用地),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米),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
2、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
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3、商业、市场用地内的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
三、其它1、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户内通高起居室(厅)面积不得大于跃层户型底层户内水平投影面积(不含阳台)的30%。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10]19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191号)金牛、青羊、锦江、武侯、成华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号)文件的要求,我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下放调整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理顺我市建设项目管理职能,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五城区经济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委发〔2010〕4号)的精神,现就下放调整五城区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五城区建设管理扩权是一项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各区要高度重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用好管好下放的权限。
各区范围内24层(含地下室层数)及以下且基坑深度6米及以内、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新、改、扩建工程)和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含附属设施及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报市建委备案。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 1.0.5 条 加强对建筑风格、体量、形式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历 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建设最佳人居环境。
B12 ××
B13 ▲◎
B14 ×◎
B21 ▲◎
B22 ▲◎
B29 ▲◎
B31 ▲◎
B32 ××
B9 ×◎
M1
×
×
W1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A1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 文化 览用地 活动
用地 A21 A22
教育 科研 用地 科研 用地
A35
× × ××
× × ××
● ●●
●
●●
●●
●
4
主导用地类别
兼容用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 一、二类居住 住宅用
地
用地
地
服务设
施用地
公共管 行政办公用地
理与公 共服务
文化设施用地
用地
图书展 览用地
文化活
动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科研用
地
商业服 商业用地 零售商
务业设
业用地
施用地
批发市
场用地
餐饮用
地
旅馆用
地
商务用地 金融保
险用地
艺术传
媒用地
其他商
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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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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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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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6•【字号】成办发[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1〕8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水平,切实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集中居住质量的意见》(成委发〔2008〕5号)和《关于进一步改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有关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8〕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统筹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一)全面加强各类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
对全市历年来以各种形式安置农民所形成的集中居住区,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的新居工程小区、征地拆迁安置小区、土地整理项目安置小区等城镇新型社区;在城镇规划区外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建设的农村新型社区、农村聚居点、灾后重建集中安置点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均应纳入统筹建设管理的范围,在工作机制建设上实现全域覆盖并全面规范。
(二)切实健全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七项机制。
各区(市)县和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中统筹协调、统筹编制实施方案、建设管理、物业和社区管理、就业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检查七项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并进行全面自查,确保在2011年10月底前解决制度建立、机构和人员配置、责任分工、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缺位和不到位问题。
(三)严格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
农民集中居住区竣工入住后,所在乡镇(街道)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相关统筹协调事项和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区(市)县统筹、建设、房管和民政部门是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业务的指导主体,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完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套设施,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机制,健全小区自治管理机制,加强国土、物管、就业、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着力提升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管理水平。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信息基础管线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02]3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信息基础管线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信息基础管线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28日成府发[2002]3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合理利用我市公共空间资源,加强政府调控,避免重复建设,加快信息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地下资源管理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精神,决定对本市信息基础管线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信息化办公室行使对信息基础管线(含地下与架空管线)需求与建设的行业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能,市规划局对信息基础管线建设行使规划管理职能。
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本,本市各信息网络运营商需建设的信息基础管线项目报建,须经市信息化办公室进行审核和综合协调后再报市规划局审批,纳入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并由市信息办牵头实施集约化建设。
三、由市信息办牵头开展我市信息基础管线资源存量及具体使用情况调研,各电信网络运营单位应于2002年5月15日前将已建的信息管线资源情况报市信息办备案。
四、已取得信息基础管线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项目单位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的规划和施工方案报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五、本市各信息网络运营商应于2002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信息管线建设两年计划和五年需求规划报市信息办。
市信息办、市规划局将根据成都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信息管线的需求,组织编制本市信息基础管线集约化建设总体规划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六、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市信息化办公室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检查。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的通知各规划分局,规划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
本规定已经2005年4月22日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从2005年6月1日起试行,原颁发有关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附件: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行为,提高我市控规编制质量,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项专业及专项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空间布局、对用地各项建设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中心城及外围(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
成都市域内其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控规的组织编制。
中心城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城区域以外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控规应覆盖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近期发展地区以及其它城市建设特别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成房发[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发〔2012〕20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已于2012年3月5日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成都市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意识,规范自建房屋使用行为,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本意见所称自建房屋是指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房屋。
第三条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宣传培训。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业人员作为自建房屋使用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其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示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涉及拆改承重结构申请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资料及程序等。
第八条自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向协管员进行咨询:(一)拆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二)增加夹层;(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2024成都新都地块初判分析重点
2024成都新都地块初判分析重点按照成都市规划局的划分,2024年新都地块分为A、B、C三个区块。
其中A区块位于新都区的核心地带,拥有着便利的交通和优越的地理位置,是新都区的发展重点区域。
B区块则位于新都区的次中心位置,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和人口基数。
而C区块则位于新都区的外围,需要进一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功能规划。
本文将分别对A、B、C三个区块进行初步判分分析,探讨各区块的发展优势和潜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和建议。
A区块初判分析:A区块作为新都区的核心地带,具有着较好的地理位置和市场潜力。
首先,A区块位于成都市的东部,与天府新区、高新区相邻,交通便利、城市规划先进,具有着优越的发展环境。
其次,A区块内拥有着多处商业地产和文化设施,吸引着大量的人流和商业资金,具有着较强的商业氛围和消费能力。
再次,A区块的居民生活水平较高,消费需求旺盛,人口密度大,为商业地产和物业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市场需求。
然而,A区块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A区块的土地利用率较高,建设密度大,导致了交通拥堵和环境恶化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规划和整治。
其次,A区块的商业发展仍需提升,需要引进更多的高端商业品牌和文化活动,提高商业竞争力和吸引力。
再次,A区块的居民生活品质需求多样化,需要在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进行综合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服务。
针对A区块的发展优势和问题,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划和引导。
首先,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市交通、环境、配套等方面的整体水平。
其次,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引进更多的高科技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提升A区块的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再次,加强城市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B区块初判分析:B区块作为新都区的次中心位置,具有着相对较好的基础设施和人口基数。
首先,B区块位于成都市的西部,紧邻成都市中心区和新都区中心,交通便利,市场潜力大。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新都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新都区规划管理局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4)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8)第三章 建筑规划管理 (16)3.1 建筑间距 (16)3.2 建筑退界 (21)第四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 (25)第五章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29)第六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31)第七章 附 则 (35)附录一 名词解释 (36)附录二 计算规则 (41)附录三 建筑间距图示 (46)附录四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47)附录五 新都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9)附录六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53)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都区行政区范围内(纳入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的除外)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提高规划可操作性在城市核心区、旧城改造区、重要产业发展区及规划确定的重要地段等特殊区域,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鼓励在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地块规划应当遵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4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5条 加强对建筑风格、体量、形式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建设最佳人居环境。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09•【字号】成府发[2001]223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1]2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成都市建设项目公共空间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一环路以内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其他区域不得低于30%。
不论地处何区域,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大中型工厂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0%,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建设项目绿地率下限值乘以建设用地面积,构成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
建设项目基准绿地面积原则上不得以交纳异地绿化费的形式减少。
第三条凡临城市道路(含规划道路)、道路交叉口及主要河道进行的建设项目,除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还应按不小于基准绿地面积30%的标准,临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设集中绿地,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集中绿地内侧分界线距相邻多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5米,距相邻高层建筑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0米;(二)集中绿地最小宽度(幅)要求为8米;(三)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得以实体围墙围合;利用集中绿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建(构)筑物顶板面标高距相邻城市道路路面标高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6米。
鼓励建设单位将集中绿地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供社会公众使用,在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间不作任何围合。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发〔2006〕1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一建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都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发展和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统一建房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统建办负责实施,区规划、国土、建设、劳动、民政、计划、房管、公安、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统一建设方案第三条在新都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村民划地自建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高层住宅小区。
第四条统一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三个集中”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设施配套"的原则。
统一建房必须在划定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下达,项目实施前,由区发展计划局立项。
凡未列入建设计划和未立项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统建小区的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统建房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区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
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待土地转为国有性质后,再完善产权手续,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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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
统建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都府发〔2006〕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征地统一建房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规划区统一建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都城市化进程,着力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及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城市发展和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区统一建房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统建办负责实施,区规划、国土、建设、劳动、民政、计划、房管、公安、工业区管委会、新城区指挥部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工作,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统一建设方案
第三条在新都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村民划地自建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多、高层住宅小区。
第四条统一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三个集中”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建设、设施配套"的原则。
统一建房必须在划定区域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计划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下达,项目实施前,由区发展计划局立项。
凡未列入建设计划和未立项审批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统建小区的建设用地主要通过土地整理、宅基地置换的办法使用集体土地。
统建房房屋产权实行统一管理,无论其土地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均由区房管部门受理产权登记。
在国有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统建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中批注明确土地性质为集体,待土地转为国有性质后,再完善产权手续,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安置方式
第六条安置方式采用统建安置方式或货币安置方式,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并签订《农村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第七条依法批准的征地被拆迁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
置,现住房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已农转非人员本人,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统建安置。
第八条安置人口必须是在册的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和该集体经济
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现住房仍在征地范围内的已农转非人员本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2.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3.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回社安置的(以户口迁入原村社为准)大、中专毕业生本人;
4.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予计入安置人员的其它情况。
第九条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房拆迁安置。
第四章结算方式
第十条在册的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该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未进行住房安置,现住房仍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已农转非人员本人,按下列方式结算:(一)采用货币安置的,视其住房类别给予补偿:全框架楼房为360元/平方米,砖混楼房为320元/平方米,砖墙瓦房为250元/平方米,砖墙草房为180元/平方米,砖墙石棉瓦房为190元/平方米,土墙瓦房为180元/平方米,土墙石棉瓦房为170元/平方米,土墙草房为160元/平方米。
其余建(构)筑物按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二)采用统建安置的,以被拆迁户最高价值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1.安置住房按人均35平方米标准建筑面积进行安置,正负误差不超过5%。
在允许正负误差范围内,按房屋建筑成本价结算;超出5%之外的,按全额成本价(土地价+建筑成本价+税费)结算,超出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的30%。
2.原有住宅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面积按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补偿。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长期居住(五年以上)者,按下列方式相互结算:
(一)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的,按第十条第一款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二)采用统建安置方式的:
1.安置住房人均按20平方米标准建筑面积进行安置,正负误差不超过5%,在允许正负误差范围内,按建筑成本价结算;超出5%之外的,按全额成本价(土地价+建筑成本价+税费)结算,超出面积不得超过标准面积的30%。
2.原有住宅人均超过20平方米的面积按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补偿。
第十二条住宅所有权人中有部分人员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含第十一条规定情形),扣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置换的标准面积外,其余住房面积按第十一条第一款补偿标准进行货币结算。
第十三条住宅所有权人均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农业人员,在拆迁范围内有住房的,按第十条第一款补偿标准进行货币结算。
第十四条新旧房屋置换按砖混结构楼房标准进行结算,如被拆迁户的最高价值的房屋为砖混结构楼房档次以下的建筑,则按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的补偿规定,补齐差价后再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因项目建设的需要,统建房尚未完工,而农民住房又需提前拆除的,由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按每人150元一次性付给搬家费,
每人每月付给150元过渡费,过渡费计算时间从拆迁之日起到接到统建房安置通知的次月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土地征收方案公告之后抢栽、抢插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户储存。
第十八条严禁在征地统建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套取或骗取安置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新都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都府办发〔2003〕60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