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交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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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逾期补充申报债权
交费通知书
(2018)****破管字第1- 号

因你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4月10日)申报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向你收取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

费用标准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请你自接到管理人本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审查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元(¥:)。

如不交纳,管理人将不予审查,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收款单位:****
账号:*******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道支行
注:请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提供给管理人,以便开具收费发票。

****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我已经收到此交费通知书,并知悉不交纳此费用的后果。

申报人:
年月日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摘录)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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