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关于债权申报的补充通知(集团)-修订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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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管理人
关于债权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位债权人:
XX法院(以下简称“X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有关债权人对XX 公司(以下简称“XX”)的重整申请,同时依法指定XX公司清算组担任XX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就XX一案的债权申报等情况X院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并对已知债权人进行通知。
为配合X院依法办理本次重整案件,维护重整的各项工作秩序,保证重整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就债权申报补充通知如下:
一、债权申报主体
X院受理重整申请时,对XX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大连中院的裁定,本管理人是负责本次重整中接受债权申报等工作的唯一法定机构,请各位债权人按照本通知的申报期限、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及相关要求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向除管理人外的其他机构,如人民法院等申报债权的,不视为有效申报。
三、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X院发布受理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最后截止日为XX,请各位债权人务必于该日期之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申报的具体地点和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材料的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及管理人联系方式详见X院发布的公告。
特此通知。
XX公司管理人
X年X月